一分钱歌曲改编(男子因改编儿歌一分钱被拘)

小咚最近看到一条特别的新闻:

“我在马路边捡到一分钱,把它交到警察叔叔手里边,叔叔拿着钱,对我把头点,我高兴地说了声:叔叔,再见!”

近日,一男子在为某电器开业做宣传活动主持时,因恶搞《一分钱》这首脍炙人口的儿歌,被当地警方施以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

一分钱歌曲改编(男子因改编儿歌一分钱被拘)(1)

小咚感到非常惊讶,

这首耳熟能详的儿歌,

是为赞扬好孩子拾金不昧而创作的,

并且描写了与警察叔叔告别的场景,

现在竟被恶意改编并传唱!

那么到底事情是什么样的呢?

为什么此人会被处以行政拘留?

下面跟小咚一起来看看吧!

一分钱歌曲改编(男子因改编儿歌一分钱被拘)(2)

案件回放

据陕西省延安市公安局宝塔分局通报称,2018年9月9日10时许,薛某桥(男,汉族,西安鄠邑区人)受一传媒公司雇佣,在中心街美尚城为某电器开业做宣传活动主持。

在与现场观众互动环节中,薛某故意将儿歌《一分钱》的歌词改编为带有明显侮辱人民警察的内容,造成恶劣影响。经群众举报后,薛某桥因寻衅滋事被延安市公安局宝塔分局依法行政拘留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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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博上的官方通报

而据小咚了解,

这首《一分钱》被改变成了如下版本:

“我在马路边,捡到一分钱,把它交到警察叔叔手里边,叔叔拿着钱,买了一包烟。”

歌词中明显带着侮辱人民警察的字眼,

薛某在开业活动的现场公开传唱,

会造成一定的负面反应。

虽说现在我们拥有言论自由,

但这样侮辱人民警察的行为,

从一个角度来说,

是对人民公仆正面形象的损害

从道德角度上来说,

也是对他人的一种不尊重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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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潘某在公众场所当众演唱并引发群众围观,歌词对人民警察带有的明显侮辱性含义,也由此对社会造成了恶劣影响。

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我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关于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构成寻衅滋事罪,可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规定可知,辱骂他人情节严重者将构成刑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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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这件事也在网上引发了网友们的热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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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们普遍认为,

生活中私下随便唱唱,

无伤大雅,

但是却不能在公众场合传唱!

小咚在这里想说的是,

大家在生活中改编歌曲并传唱,

很可能会涉及著作权侵权问题哦!

下面让小咚来给大家

普及一下相关法律知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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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著作权

拿本案中的儿歌《一分钱》来说,该歌曲系歌曲家潘振声老师在1964年创作的。歌曲本意为赞扬小孩拾金不昧,是一首正面向上的儿歌。

依据我国《著作权法》第二条,关于中国公民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法享有著作权的规定,以及该法第十一条关于著作权人属于作者的规定,潘振声先生作为《一分钱》的作者,依法享有对《一分钱》的著作权。

因此,潘振声先生依法享有保护其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以及公开表演作品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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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本案中薛某的行为,未取得歌曲著作人授权的情况下,可能已经构成对歌曲的著作权侵权,潘振声先生的继承人可依据我国《著作权法》及相关规定向薛某主张其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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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某的事件,

让小咚想到了之前看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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