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发费用的归集一般设哪些科目(准确归集研发费用)

研发费用的归集一般设哪些科目(准确归集研发费用)(1)

202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已经开始,不少研发企业正在紧锣密鼓地对研发费用进行梳理,以顺利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值得注意的是,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不仅要严格把握政策执行时点,把握好不同行业和不同研发项目的分类,厘清与会计核算口径和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认定口径的差异,而且必须按照税收政策、财务制度的相关要求进行核算,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享受优惠事项。尤其是六类研发费用支出,从笔者实践经验来看,这些支出涉税风险点较多,需要企业予以特别关注

人员人工费用

人员人工费用,指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外聘研发人员同时从事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相关人员的活动情况进行必要记录,并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将其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进行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需要注意的是,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以及补充社会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和补充住房公积金,不得归集到人员人工费用,但可先归集到“其他相关费用”,再按要求进行计算。

直接投入费用

直接投入费用,指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

对于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仪器、设备,如果既用于研发活动,又用于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使用情况进行必要记录,并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将实际发生的租赁费,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进行分配。否则不得加计扣除。

此外,企业研发活动中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研发费用中对应的材料费用不得加计扣除。实务中,还有一个容易被忽略的细节,需要企业特别留意——产品销售与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在不同纳税年度且材料费用已计入研发费用的,可在销售当年,以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额,直接冲减当年的研发费用,不足冲减的,结转以后年度继续冲减。

折旧费用

折旧费用,指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

对同时用于研发活动和非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企业同样需要对其使用情况进行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折旧费,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

最近几年,不少研发企业同时适用了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对这些企业来说,应及时查看《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表》(A105081)和固定资产台账,核查企业会计上是否进行加速折旧处理,及时、准确进行税会差异调整。

无形资产摊销费用

无形资产摊销费用,主要指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

对于无形资产摊销费用,企业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等相关规定,准确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范围。举例来说,某企业在进行无形资产资本化处理时,将研发人员办公通信费计入其中。在进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时,应将办公通信费对应部分,从无形资产摊销费用中剔除。

新产品设计费

研发费用中,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也是企业常见的费用,主要包括企业在新产品设计、新工艺规程制定、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过程中发生的与开展该项活动有关的各类费用。其中,新产品设计费的核算和归集,是实务处理的一个难点。

通常来说,企业支付一笔设计费,可能既包含设计的人工成本,还包括相关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以及材料的领用费。对于这些费用,企业应按照业务实质,分别计入人员人工费用、直接投入费用、折旧费用。如果是通过设计公司代为设计,属于委托研发费用的部分,还应登记在《委托研发“研发支出”辅助账》中。

值得注意的是,与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认定不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归集的费用,不包括中间试验费、装备调试费用。

其他相关费用

其他相关费用指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等。其他相关费用的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从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8号)对“其他相关费用”的限额计算公式进行了调整,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同时开展多项研发活动的,统一计算全部研发项目“其他相关费用”限额。


来源:中国税务报,时间:2023年02月03日,版次:07,作者:尤小辉 任善涛,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南通市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国家税务总局海安市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本文内容仅供一般参考用,均不视为正式的审计、会计、税务或其他建议,我们不能保证这些资料在日后仍然准确。任何人士不应在没有详细考虑相关的情况及获取适当的专业意见下依据所载内容行事。本号所转载的文章,仅供学术交流之用。文章或资料的原文版权归原作者或原版权人所有,我们尊重版权保护。如有问题请联系我们,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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