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朝四等人制简介(揭秘元朝实行的四等人制度)

元朝是中国古代历史上由北方草原游牧民族建立的王朝,统治者是蒙古族,其草原文明与中原文明不同,元朝征服后金之后,国内的阶级矛盾日益强烈,并且民族融合出现了新的问题。元朝作为统治阶级,民族众多,内部统治面临着一定的压力。为了更好的实现其统治,元朝在社会等级制度的建立和人种制度的建立上下了不少功夫。所以也就形成了元朝的统治政策与其他朝代“与众不同”之处。“元朝实行严格的民族等级制度,为了维护政权,加强统治,于是采取民族压迫和民族分化的政策,蒙古族统治者根据征服顺序的先后将人分为蒙古、色目、汉人和南人四类,后人将其总结为“四等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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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代的四等人制,是元朝法定的民族等级制度。即把全国人民划分为四个等级,即蒙古人、色目人、汉人、南人。

其中第一等是蒙古人,拥有各种政治、经济和法律上的特权,地位最高:之所以要将蒙古人作为第一等人,其主要目的是突出蒙古人的统治地位,通过加强蒙古人的社会地位,确保蒙古人能够享受更多的特权,便于元朝的统治者加强统治效果,满足统治需要。并且这一等级设置也反映了元朝统治阶级的历史局限性,是一种封建社会的特有行为和做法。

第二等是色目人,包括西域各族,西夏人以及中亚、东欧来到中国的一部分人,由于他们归附较早,也最值得信任,政治地位仅此于蒙古人。色目人是元朝统治者根据统治需要以及历史发展中的现实需求设置的一种等级。这部分人的共同特征是对元朝的统治有一定的贡献,并且与蒙古族在民族习惯和历史文化上有一定的共同点,便于与蒙古人的交流。因此,这一部分人被元朝统治者划分为第二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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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等是汉人,是指原来金朝统治下的各族人民,包括汉人、契丹、女真、渤海、高丽等。在金朝的统治中,民族种类较多,其中汉人、契丹、女真等对元朝统治的威胁不大,对元朝的民族融合还能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基于分化汉人和提高统治效果的目的,元朝征服中原后将金朝统治下的各族人民当做了第三种人,虽然地位较低,但是比纯粹的第四等人还要高出一个等级。

第四等是南人,专指原来南宋统治下的汉人和其他各族人民,社会地位最低。由于南宋是被蒙古族直接征服的,因此南宋统治下的汉人和其他各族人民,被理所当然的放在了四类人种的最低一等。这种地位的设置,反映出了元朝统治者对汉人的怀疑和猜忌,也表现出了元朝统治者在统治过程中采取了对汉人压制的手段。

从元朝四种等级人的起源来看,四等人制度是最早出现于忽必烈至元二年,至元末结束。这一点是有历史资料作为佐证的。在四种等级人的制度出现之后,四等人制经过不断的发展,并在以后的岁月里进一步完备。再如成宗大德元年(1297)四月,中书省、御史台倡议,各道廉访司必须选择蒙古人为使,对四种等级人的制度进行了进一步的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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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朝征服以后出现的四种等级的人,使得元朝社会的等级出现了新的变化,不但改变了宋朝和金朝的民族政策,同时也使元朝的等级制度更加明显。因此,四种等级人的出现,加速了元朝社会等级制度的建立,使民族划分泾渭分明。四种等级人的出现,是元朝社会等级制度建立的重要手段。对民族进行划分,并根据民族确定社会地位和等级种类,在元朝征服之后得到了迅速的发展。从元朝的统治来看,这一手段对元朝建立等级社会制度具有重要作用。

四种等级人的出现,使得元朝社会失去了民族融合的机会。山于根据民族划分了不同等级的人,在元朝中的四种等级人的交流是比较少的,民族融合很少。因此,四种等级人的出现,使得元朝社会失去了民族融合的机会,虽然在短时期内便于统治,但是从长期来看是具有较大危害的。元朝征服之后,四种等级人的出现,反映出统治阶级倾向于建立等级分明的社会制度,通过强化民族等级,达到建立等级社会的目的。因此,四种等级人的出现,标志着元朝正式进入了等级社会,使得元朝统治进入了新的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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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朝是一个少数民族建立的王朝,也是一个多民族聚居、幅员广大的国家。在灭亡金朝后,在其境内出现了较大的民族间和区域间经济、文化的差别,灭亡南宋以后,这种区域间的不平衡进一步扩大。从四等人制形成的过程看,现实的民族差别、区域差别正是四等人制产生的客观原因。宄其原因,可以归结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政治因素。元朝统治者在对全国政权进行争夺的过程中出现了与以往建立蒙古国不相同的地方,不仅统治的民族增加,还要处理各种问题,蒙古族作为统治阶级其臣民普遍受教育程度低,文化水平有限,其人口数量也不占优势,要想通过正常的科举途径进入仕途将难以维护蒙古族作为统治阶级的利益,于是在政治上和科举取士方面给予蒙古族特权,不仅如此,还在法律等诸多方面享受优待,使元朝政权牢牢掌握在蒙古族统治者手里。元朝“四等人制”政策的本意是加强对元朝的统治,从其效果来看,确实加强了元朝统治者的统治,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官吏大多由蒙古人掌控,并拥有特权,为其在全国的政权建立多了一重保障。

元朝“四等人制” 政策,虽然形式上有民族压迫之嫌,但是它的主要目的是维护政权,巩固统治。元朝统治者为了提高自己作为统治民族的地位,对各民族进行分化,即不同民族,或依据被征服的时间不同,人为地制造民族等级。辽、金是这样,元朝亦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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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文化因素。无论是对于一个民族或者国家来说,文化都是不可替代的一部分。元朝的统治者蒙古族作为统治民族还涉及“华夷之辨” 的问题。“华”指华夏民族,“夷”是古代华夏民族对周边异族的贬称。元朝是少数民族政权,统治者是蒙古族,对于蒙古族的统治,自然有不服从者,他们就利用上述观点对其统治进行攻击,这是不利于元朝的长治久安的。而且元朝原来并非身居中原,自入主中原后,遭到了南宋人民的奋起反抗,这当然会被元朝统治者所不容。而

位于北方的汉人在蒙古族建立政权的期间,对其各项制度的建立是有帮助的,自然会采取不同的政策来对待他们,导致汉人与南人地位不同。而色目人,他们最先服从于元朝的统治,并为蒙古人的统治贡献自己的力量,并且蒙古人在全国建立政权的过程中,色目人受其影响比较深,在文化方面蒙古人与色目人的联系也更为密切,民族等级制度应运而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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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社会历史因素。元朝四等人制的民族等级政策并非元朝独创,据《辽史》记载:“太宗兼制中国,官分南、北,以国制治契丹,以汉制待汉人。”就是对于契丹民族具体事宜的处理由专门的官员担任,官署在君王所居北面,所以称北面官;而对于汉民族具体事宜的处理也有专门的官员,与上述相反,官员所居在君王住处的南面,所以称南面官,对契丹和汉人的管理由各自民族进行分开治理。“女真族建立金朝后,在兵权、财权上的用人顺序为:“先女真,次渤海,次契丹,次汉人”,两个政权的建立有一个共同之处,那就是国家的统治者都是北方游牧民族,而不是汉族,这就自然会出现与汉民族统治时期不相同的政策措施。

元朝建立后的“四等人制”政策,在某种程度上也可以说是对辽的一种继承与发展。元与辽的不同在于,元朝实现了多民族的统一,统治区域也比辽要广阔得多,所以,元朝面临的挑战不仅是封建社会特有的阶级矛盾,也面临着民族矛盾。总之,为了加强对政局的把握,蒙古族统治者不仅需要实施一系列方针政策来巩固统治,还需要防范其他被统治民族的反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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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朝的四等人制政策体现在元朝社会生活中的方方面面,给元朝统治者的统治带来了深刻的影响。首先,由于元朝统治者采取不公正的民族等级制度,不仅在心理上对广大人民是一种灾难,而且使多数人对于元朝的统治心生厌恶,使域内各民族、各地区之间的矛盾加剧,社会动荡,给元朝的统治带来不利的影响,并最终造成元朝末期各民族的起义不断发生,这种现象并非元朝统治者所能控制,深陷其中不能自救,元朝就此消亡。其次,元朝的四等人制政策虽然给民族关系带来不利影响,但是其在维护元朝的大一统方面的作用是不可磨灭的。最后,蒙古族统治者的游牧文明与中原地区的农耕文明互相碰撞、互相吸收,促进了中华民族的融合过程。

参考文献:《元朝史》上、下册《元代赋役制度研究》《元代社会经济史稿》,湖北人民出版社2011年版。《宋元时期的海外贸易》《元代社会生活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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