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合同包干价能调吗(合同约定固定价包干的)

合同约定固定价包干的,不再进行审价

施工合同包干价能调吗(合同约定固定价包干的)(1)

南县沙港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南县国土源局工程结算纠纷案

案情摘要

原告:南县沙港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南县国土资源局

原告诉称:原告分别与明山头国土所和华阁国土所签订合同承建明山头和华阁国土所办公楼,而实际上签订合同时两所并没有得到被告授权,是无权代理。2006年10月至2008年1月,原告承建两所办公楼。承建施工期间,被告先后给付原告工程486000元,但根据竣工结算文件计算工程价款,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675792.81元。被告要求按合同结算,实际上合同违反相关的法律规定,且合同显失公平,不应按合同结算。被告故意压价拒绝结算,故诉至法院要求支付剩余工程款。

被告辩称:原告所诉不实,被告对明山头和华阁两国土所进行了授权,是有权代理;签订的合同也是合法有效的,是双方真实意思的体现。根据法律明确规定,有合同的合同约定进行工程结算,被告没有拒绝结算,原告要求支付675792.81元于法无据,是无稽之谈。

法院查明和认定的事实:经审理明,原告沙港市公司与被告南县国土局授权的华阁及明山国土所于2006年9月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华阁国土所签订时间为2006年9月,明山头国土所签订时间为2006年9月)。两合同分别约定,由沙港市公司承建华阁、明山头国土所办公楼,承包方式均为包工包料。华阁国土所设计建筑面积460.32平方米,以固定价格510元/平方米,总价234763.0元一次性包干。明山头国土所设计建筑面积564.1平方米,以固定价格520元/平方来,总293320元一次性包干,并约定工程建设过程中任何价格调整因素的发生(如材料、人工工资等)概由乙方负责。合同还对承包内容、质量标准、工程量的变更与结算等作出了规定。2007年工程竣工后经南县建设职能部门验收合格,并已交付被告使用。承建施工期间,被告先后给付原告工程486000元,根据合同,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42095元,但由于原、被告因按竣工结算文件还是合同结算工程价款发生分歧,原告拒绝结算,双方发生纠纷。

施工合同包干价能调吗(合同约定固定价包干的)(2)

裁判结果

原告与明山头、华阁两国土所签订合同,两所得到了被告的授权,被告出示了授权委托书证实,即使该授权委托书不是签订合同时出具,两所的代理行为事后也得到了被告的认可,该代理行为有效。经审查,原、被告签订的合同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原告作为一家成立于2001年7月10日,注册资本达2190万元的建筑企业对于建筑成本、材料价格是比较熟悉的,原告接受被告提出的价格并与之签订合同,是原告真实意思的体现;而作为市场行为,受损失的一方仅仅提出对方利用供求关系中的优势提出了不合理的价格条件,不构成显失公平的主观要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不予支持。原、被告签订的合同中约定了固定价结算,被告单方面出具的竣工结算书不能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双方所签合同合法有效,应如约履行各自的义务。现两国土所的建设工程已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原、被告应按合同规定进行结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国务院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由被告南县国土资源局支付原告沙港市公司工程欠款42095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施工合同包干价能调吗(合同约定固定价包干的)(3)

【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被告双方订的施工合同是否有效?以及工程工结算的方式?本案中,施工合同是否有效决定采用何种方式进行决算,是双方争议的焦点。

根据相关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可以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也可以要求按实结算工程价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结算工程价款。原告与明山头、华阁两国土所签订合同,两所得到了被告的授权,被告出示了授权委托书证实。根据《合同法》第9条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即使该授权委托书不是签订合同时出具,两所的代理行为事后也得到了被告的认可,根据《合同法》第48条的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数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因此,就被告的该代理行为应认定为有效代理。既然合同有效,则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结算工程价款。当事人约定按固定价结算工程款系当事人双方也是表示一致的结果,对双方具有约束力,根据《合同法》第60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实践中,常有施工单位提出,由于市场变化、施工情况变化或不可预见的情况发生,当初签订合同时约定的固定价发生情势变迁或已明显显失公平等理由来变更工程价款的结算方式。承包人按固定价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应当事先预知风险,对于建筑成本、材料价格是比较熟悉的,承包人接受发包人提出的价格并与之签订合同,应视为承包人真实意思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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