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宪法何时实施(学四史)
1954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首要任务,就是制定和通过新中国的第一部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简称“五四宪法”)。
“这部宪法是在1949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通过的《共同纲领》的基础上,根据国家新形势和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制定的。中国共产党在过渡时期总路线的基本精神,作为宪法起草工作总的指导思想,像一条主线贯穿于整部宪法之中,构成对新中国成立之初的临时大宪章《共同纲领》的重大修订和发展。”
“五四宪法”的制定和通过,实现了党在过渡时期总路线的宪法化,从而为中国从新民主主义社会逐步过渡到社会主义社会提供了根本的法律保证。
中共中央本来并不急于制定宪法,而是准备在过渡时期仍以《共同纲领》作为临时宪法,但因斯大林再三建议中共尽快召开全国人大和制定宪法,于是在1952年11月决定立即着手准备召开全国人大和制定宪法。
随后,1953年1月13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20次会议正式通过了《关于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并成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起草委员会。
这标志着新中国第一部宪法的起草工作正式提上日程。
以毛泽东为主席的宪法起草委员会历时20个月的宪法起草工作,在此过程当中共收到意见和疑问9800余条,在《人民日报》公布该草案后,接受全国人民建议更是达到1180420余条。
最终,1954年9月20日,第一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全体会议全票通过宪法草案。自此,新中国第一部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诞生。
【本文来源于人民出版社出版的《从〈共同纲领〉到“五四宪法”——1949—1954年的中国政治》《新中国宪法的历程——问题、回应和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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