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关于汽车租赁合同的解释(有法律效力的车辆租赁合同)

车辆租赁合同

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

甲、乙双方为车辆租赁合作事宜,在平等,自愿,诚实守信的基础上,本着友好合作、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达成协议如下,双方应共同遵守:

第一条 租赁车辆

甲方应当为乙方提供设备齐全、车况良好、运行安全可靠、证件齐全的车辆,该车辆基本情况如下:

1、车辆品牌:____________________;

2、车辆车牌号:____________________;

3、车辆发动机号: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 租赁期限及租赁费用

2.1 经双方协商一致,甲方租赁乙方车辆的期限为____年,即从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

2.2 租赁期间,车辆租赁费用为____元/月,支付方式为按月支付,乙方应当在每月的____日前向甲方支付当月的租赁费用。

第三条 甲方权利义务

3.1 甲方拥有租赁车辆的所有权,有权按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收取车辆租赁费用及约定的其他费用;

3.2 甲方应当保证租赁车辆车况良好、运行安全可靠、证件齐全。

第四条 乙方权利义务

4.1 鉴于甲方为乙方员工,乙方通过本合同取得租赁车辆在租赁期间的使用权后,乙方仍将租赁车辆交给甲方使用;

4.2 乙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期向甲方支付车辆租赁费用;

4.3 车辆租赁期间,车辆维修及保养由乙方负责,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4.4 车辆租赁期间,甲方因开展业务需要使用车辆所耗油品由乙方承担。

第五条 对责任承担的约定

5.1 甲方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结合自身需求为车辆购买保险,购买保险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5.2 甲方使用租赁车辆时应当严守交通规章制度,甲方使用车辆不当导致的违章或交通事故,由甲方自行负责或处理,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5.3 甲方使用车辆不当致第三人损害,第三人追诉乙方而使乙方承担责任的,乙方有权向甲方追偿。

第六条 争议的处理

本合同如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甲、乙双方均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七条 其他

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协议。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本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最高法关于汽车租赁合同的解释(有法律效力的车辆租赁合同)(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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