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措施费包含哪些内容(关于工程计价中约定)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措施费包干”这种计价方式是发承包双方选择计价的主要方式之一,但这种计价的约定,往往在结算过程中会产生大量的纠纷而对于此类纠纷,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是如何认定的呢?今天我们就一起了解一下,今天小编就来聊一聊关于工程措施费包含哪些内容?接下来我们就一起去研究一下吧!

工程措施费包含哪些内容(关于工程计价中约定)

工程措施费包含哪些内容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措施费包干”这种计价方式是发承包双方选择计价的主要方式之一,但这种计价的约定,往往在结算过程中会产生大量的纠纷。而对于此类纠纷,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是如何认定的呢?今天我们就一起了解一下。

一、什么是措施费。

措施费是指为了完成工程项目施工,发生于该工程施工前和施工过程中非工程实体项目的费用,由施工技术措施费和施工组织措施费组成。其主要由安全文明施工费、脚手架费、二次搬运费、大型机械设备进出场及安拆费等组成。其中,脚手架费、混凝土模版及支架(撑)费、垂直运输费、超高施工增加费、大型机械设备进出场及安拆费、施工排水降水费系应予计量的措施费,而其余不宜计量的措施项目以计算基础×措施项目费费率予以计算。

二、措施费包干是什么?

所谓措施费包干是指在合同订立阶段,发承包双方明确约定施工过程产生的所有措施费总价包干,结算时不予调整。

那么双方约定了措施费包干,是否就意味着双方在结算时绝对不能调整呢?甘肃度方律师事务所律师用以下案例就上述问题为大家带来详细说明。

【案例1】

(2014)鲁民一终字第49号,山东聊城第四建设有限公司与山东省聊城市中巨赛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判决书。

【案件信息】

2007年8月16日,发包方作出了案涉项目招标文件,其中约定了:规定的措施费一次性包死。随后本案承包方就该招标文件进行投标,并中标。

2007年9月14日,发包方与承包方如期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合同价款9584176.02元,最终价款以签约合同价加签证方式进行确定。其中,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图纸答疑、投标预算所包含的内容。自主报价的建筑材料风险范围控制在±5%(含±5%)以内,在±5%(含±5%)范围内材料价格不再调整,超出±5%部分据实调整。随后,双方在结算过程中因措施费数额产生纠纷并诉至法院。

【法院说理】

招投标文件虽然规定施工措施费一次性包死,结算时不再调整,但由于合同约定的人工费、材料费可据实调整,人工费、材料费上涨直接影响措施费,在人工费、材料费可据实调整的情况下,措施费不可能一次性包死,结算时也应该随之调整;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中巨赛达公司大量分包中标的工程项目,不及时支付工程进度款导致工期顺延,增加了措施费、人工费;在建筑市场行情发生了根本性变化的情况下,只有据实调整才能保证措施费不低于成本。结算报告对措施费进行调整,具有事实依据和合同依据。

【律师评注】

根据双方合同约定可以看出,本案双方采用的计价方式为工程量清单计价,在该计价中,案涉措施费的计算基数就是以各分部分项中人、材、机、企业管理费、利润及部分风险组成的综合单价。既然双方约定了人工费、材料费可以据实调整,那么当现实中人工费、材料费发生了变动,必然会导致综合单价变动进而导致措施费发生变动。故,本案中的措施费实际并没有包死,双方在结算时对于措施费应当据实计取。

【案例2】

(2020)最高法民申3252号,河南国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河南亚星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案件信息】

2010年9月8日,国安公司与亚星公司就案涉项目经过招投标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合同暂估价款金额(大写):肆亿肆仟陆佰玖拾壹万捌仟贰佰玖拾贰元(小写)446918292元。同时双方签订《补充协议书》双方约定:“本项目措施费以合同审定总价款中所含的措施费总额包干,结算时不再调整。”随后,施工方以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系无效,且均非当事人实际履行的施工合同为由,主张案涉工程的措施费应依法按实结算。

【法院说理】

双方在《补充协议》第23.2.4.6条中约定,“措施费以合同审定总价款中所含的措施费总额包干,结算时不再调整”。因双方在签订合同前期没有编制合同审定总价(施工图预算价),无法确定措施费,且双方在后期结算中也未对措施费予以明确,鉴定机构按照定额规定计取措施费并无不当。

【律师评注】

本案依然突破了发承包双方关于“措施费包干”的约定,但通过该案二审及再审可以看出,人民法院否定上述约定的前提也是因“包干”的措施费因合同审定总价款无法确定导致约定不明。故,发承包双方若想在合同中约定“措施费包干”的计价方式,必然要将措施费的计取依据予以明确具体,否则在结算过程中,双方因计取依据不明确导致“包干”的措施费数额无法确定进而产生纠纷。

【案例3】

(2013)渝高法民提字第00021号 ,重庆美心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与徐州市四方特种屋盖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案件信息】

2008年7月,发包方与承包方就案涉项目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量为整个桥下(8跨)的钢结构景观构筑及钢结构广告外廊,措施费为包干价,不管工程量是否变化,均不调整。随后因客观原因导致了承包方施工范围缩减至1个跨度的工程量,承包方遂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按照约定全额主张了措施费。

【法院说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的规定,本案《工程承包合同》的性质属于继续性合同,《工程承包合同》的解除无溯及力,对《工程承包合同》解除前已经履行部分,无须恢复原状,对于尚未履行部分则终止履行。本案中对已完成的一跨工程及相应的措施费双方已结算并实际支付,解除《工程承包合同》后,剩余七跨工程及钢结构广告外廊施工终止,四方特种屋盖公司未举证证明上述未施工部分相应的措施费已经实际发生,其仍主张美心投资公司应按合同约定支付剩余措施费,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根据,本院不予支持。如四方特种屋盖公司认为《工程承包合同》的解除给其造成了损失,该公司可另行起诉美心投资公司主张损失赔偿。

【律师评注】

本案再审法院依据了《合同法》中关于合同解除后发生的法律后果,判决承包方获得了已完工部分的措施费,而对于未施工部分的措施费不予支持系准确无误。倘若法院支持了承包方的诉讼请求,必然导致承包方无故获利。但是,若本案系发包方违约导致承包方无法全面履行合同义务,那么承包方依然可以向发包方主张相应的损失,而就这一点,该案本审中也予以了明确。由此可见,当双方约定的“措施费包干价”因合同的解除,也会进行相应的调整。

【总结语】

通过上述案例能够说明在缔约过程中,即便是发承包双方合意达成了“措施费包干”的约定,但仍然会发生措施费被调整的法律后果。但是,若发承包双方对措施费进行了明确、具体的“包干”约定,且合同都处于正常履行的情形下,双方必然要恪守履行。同时,发承包双方在进行“措施费包干”的约定时应当充分考虑到项目成本上涨及工程量变化的风险,不应当仅凭经验估算得出,否则有可能会面临巨大亏损的尴尬局面,即承包方不能主张包干部分的补偿亏损,发包方也不能主张按实发生进行核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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