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人财产权益受侵犯(壹现场老年人权益受侵害应该怎么办)

随着社会老龄化的日益加重,中国的老年人越来越多,所占人口比例也越来越高。2021年5月11日,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结果显示,中国60岁及以上人口为26402万人,占18.70%,其中,65岁及以上人口为19064万人,占13.50%。随着人口老龄化程度进一步加深,涉老年人案件也层出不穷。

北青-北京头条记者10月13日获悉,北京二中院召开“老年人权益保护相关案件情况”主题新闻发布会,分别从行政(养老保险行政诉讼案件)、商事(老年人投资经营纠纷案件)、民事(遗嘱继承纠纷案件)等不同角度进行通报,并结合审判实践提出有益提示。

老年人财产权益受侵犯(壹现场老年人权益受侵害应该怎么办)(1)

养老保险丨用人单位未按规定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 应由用人单位补偿

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让老年人能老有所养、老有所依、老有所乐、老有所安的重要保障。近年来,随着人口老龄化进程加快,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不断深化,相关政策持续推陈出新,法院受理了大量养老保险行政案件,案件还将呈现出不同以往的新特点、新趋势。

李某为公司派遣至某超市的劳务派遣人员,于2018年6月达到退休年龄,户籍所在地为某省某村。2018年10月,李某与公司向某区人社局申请补缴李某2011年7月前的养老保险。某区人社局当日作出《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行政业务告知书》,告知农民工自2011年7月开始申请补缴养老保险费。2011年7月之前因用人单位未参加养老保险或未按规定足额缴纳单位与个人的养老保险费,致使农民工不能按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用人单位应按照京劳社养发〔2001〕125号的标准予以补偿。李某不服,提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维持了某区人社局所作案涉告知书。李某不服,诉至法院,请求撤销案涉告知书及复议决定。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了李某的诉讼请求。李某不服,上诉至二中院。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依据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外埠农村户口劳动者被纳入到本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体系。《北京市农民工养老保险暂行办法》(京劳社养发〔2001〕125号)第十五条规定,因用人单位未参加养老保险或未按规定足额缴纳单位与个人的养老保险费,致使农民工不能按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用人单位应按照本办法的标准予以补偿。此案中,李某认为某区人社局应为其办理2011年7月前养老保险补缴业务。但按照上述规定,应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予以补偿。某区人社局在对李某身份、工作时间、参加社会保险类别、缴费账户等事实进行核查的基础上,作出案涉告知书,符合法律规定。综上,二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法官释法:农民工的养老保险待遇是社会保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充分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在用人单位未参加养老保险或未按规定足额缴纳单位与个人的养老保险费,致使农民工无法按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法官建议:公民应增强个人档案材料留存意识,并注意保存相关证据。若公民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的不予审批退休决定、养老保险待遇核准表等有异议的,应当及时寻求救济。个人原始档案丢失属于档案保存单位责任,且已经影响到养老保险资格、待遇核准的,公民可以要求档案保存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用人单位应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提高对职工个人档案的重视程度,并坚决杜绝提供虚假材料。

而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一方面,应充分考虑历史上大量存在的职工原始档案保存、移交、管理等手续不规范、不完善的客观情况,对公民提出的工作经历材料进行审慎审核,最大程度保护公民的退休权益。另一方面,应正确理解和适用法律,特别是要注意避免适用与上位法相冲突,且减损公民退休权益的政策性文件。

同时,及时完善政策性文件,并加强对相关政策的宣传工作。

老年人投资丨基金公司人去楼空 投资者申请追加被执行人

随着社会治理能力的不断提升,我国投资市场呈现持续稳定恢复态势,民间投资等加快增长,具有一定积蓄储备的老年人成为投资市场的一支活跃力量。但因老年人风险识别及风险承受能力相对较低,导致近年老年人投资经营纠纷频发。

基金公司丁公司与戊某于2018年签订了投资协议,约定戊某将自有资金30万元委托丁公司定向投资理财。投资期限为6个月,年收益率为18%,按月支付收益。后丁公司依约支付了3个月的投资收益,于2018年5月开始拖欠理财收益,协议期满后亦未返还戊某投资本金。戊某于2018年底按照合同约定的仲裁条款提起仲裁,请求返还投资本金、支付理财收益并赔偿损失,仲裁裁决支持了戊某的请求。但戊某在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时,发现丁公司已经人去楼空,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故戊某请求追加丁公司的唯一股东己公司为被执行人,与丁公司共同向戊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案件审理期间,丁公司与己公司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应视为其放弃答辩、举证、质证及辩论等诉讼权利。法院依法认定己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财产与丁公司的财产不存在混同,最终判决支持了戊某的诉讼请求,追加丁公司的唯一股东己公司为被执行人,与丁公司共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官释法:投资者在发现理财公司等出现拖欠投资收益的情况或其他经营风险后,应当第一时间通过协商、仲裁或诉讼等合法途径进行维权。此时不可轻易相信对方所谓领导及工作人员的承诺,犹豫等待,导致虽然最终获得了仲裁或法院的支持,但因对方人去楼空、财产转移而难以有效追回投入资金。另外,在投资决策前,对于投资方的主体资格、企业经营架构等进行充分了解,对于注册时间较短、相关人员资质不齐等投资主体,要谨慎选择、规避风险。

法官建议:投资时,莫贪图高额收益,莫轻信他人推荐。对包含“高价回购”、“溢价回购”等内容的推荐项目保持高度警惕,注意打感情牌、嘘寒问暖等惯用手段。投资时应注意保存好合同、转账记录、对方详细的主体信息及联系方式等证据材料,牢记无法证明的“口头承诺”不具有法律效力,注意留存书面凭证或书面协议。

遗嘱继承丨适用民法典新增打印遗嘱认定有效案

随着我国老龄化社会步伐的加快,近年来二中院审理的涉遗嘱继承纠纷案件数量呈上升趋势。由于该类案件多涉及房产等大额财产,当事人之间矛盾尖锐,难以化解。一、遗嘱继承纠纷案件情况及特点

韩某与张某系夫妻关系,张某先于韩某死亡。二人共有子女5人,分别为韩某1、韩某2、韩某3、韩某4、韩某5。韩某死亡时留有房屋一套,各方均认可该房屋为韩某的个人财产。现韩某2向法院起诉请求按照法定继承方式继承被继承人韩某名下的房屋。诉讼中,韩某1提交遗嘱一份,主张按照遗嘱,房屋应由其一人继承,同时提交了韩某立遗嘱时的两段录音录像,以证明遗嘱的签署过程。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韩某1提交的遗嘱最为接近于代书遗嘱,但因该遗嘱由韩某1本人制作,不符合代书遗嘱应当由“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的条件,故该遗嘱不能成立,判决该房屋按照法定继承办理。韩某1不服,上诉至二中院。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规定:“民法典施行前,遗嘱人以打印方式立的遗嘱,当事人对该遗嘱效力发生争议的,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但是遗产已经在民法典施行前处理完毕的除外。”此案中韩某所立遗嘱从形式上看属于打印遗嘱,虽然遗嘱订立于民法典施行之前,但其中所涉及的遗产至今尚未处理完毕,现当事人对该遗嘱效力发生争议,依法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有关打印遗嘱的规定,即“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结合在案证据,该打印遗嘱全文仅一页,内容完整,无形式瑕疵,落款处注有日期。在遗嘱订立时,有见证人朱某、金某在场,见证了向韩某宣读遗嘱以及韩某表示同意并签署遗嘱的过程,二人均在遗嘱上签名。并且有现场录像作为佐证,可证明该遗嘱系韩某本人亲自签名、捺印,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根据前述规定,该遗嘱符合打印遗嘱的要件,应属合法有效。二审法院最终根据该遗嘱改判被继承人韩某名下房屋由韩某1继承。

法官释法:民法典新增打印遗嘱形式,体现了对时代发展的回应。在订立打印遗嘱时应注意,打印遗嘱订立时要求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打印遗嘱虽然不要求电脑制作和打印的行为必须由立遗嘱人本人完成,但两个以上见证人均应全程在场见证。另,由于打印遗嘱无法体现书写笔迹的一致性,容易被删除、篡改,因而法律规定遗嘱人和见证人均应在遗嘱的每一页签名,并注明日期。若仅在落款处签字或日期不完整又无其他证据补强,则不宜认定该遗嘱符合法定形式要件。

遗嘱继承丨结合笔迹鉴定及照片视频等证据 对遗嘱真实性予以认定

杨某与孔某育有四个子女,分别为杨某1、杨某2、杨某3、杨某4。2018年孔某去世。庭审中,杨某1向法院提交2017年5月16日孔某书写的《遗嘱》及当天孔某持该《遗嘱》原件宣读的视频及照片,证明孔某已将其财产以立遗嘱的方式予以处分,故现要求按《遗嘱》继承。杨某2、杨某3申请对《遗嘱》正文与样本中孔某字迹的一致性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检材正文字迹与样本上的孔某相同字迹是同一人书写。杨某2、杨某3等对该鉴定意见提出异议,认为没有证据证明《遗嘱》是由孔某全文书写,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自书遗嘱的要件,故要求按照法定继承处理。杨某2、杨某3另向法院提交医院诊断书、住院病案等材料,主张孔某2016年已被诊断为老年痴呆症,不可能在2017年5月留有遗嘱。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该份遗嘱符合自书遗嘱的形式要件,孔某去世后,应按此遗嘱继承。杨某2、杨某3等不服,上诉至二中院。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此案中被继承人孔某于2017年5月16日订立的遗嘱,从形式上为自书遗嘱。现孔某已去世,虽无法对遗嘱全文内容是否为孔某书写进行鉴定,但根据鉴定意见可见,该份遗嘱中近90个字的字迹及部分数字与样本中孔某相同字迹均为同一人书写,孔某在留有自书遗嘱后又持遗嘱原件进行宣读,宣读时情绪较好,对遗嘱全文的内容均能识别,且未见受胁迫情况,在杨某2、杨某3等未提供相关证据推翻此遗嘱情况下,能够认定该份遗嘱系孔某真实意思表示。该份遗嘱符合自书遗嘱的形式要件,故在孔某去世后,应按此遗嘱继承。综上,二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法官释法:对遗嘱真伪性的审查和认定是遗嘱继承案件的难点和关键点。通过笔迹鉴定,确认遗嘱中与样本重合字迹为立遗嘱人所写,又结合视频照片进一步补强证据,对遗嘱真实性的认定达到了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系法院综合全案证据对遗嘱真实性予以认定的典型案例。

法官建议:虽然《民法典》施行后公证遗嘱不再具有优先效力,但公证遗嘱在证据效力、专业性、严谨性以及保管安全等方面仍具有不可替代的优势,其效力较其他类型遗嘱更为稳定。此外,录像遗嘱具有方便快捷的优势,通过视频载体能够客观完整反映遗嘱订立过程,在老人书写能力受限的情况下可优先选择适用。因此,当事人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稳妥选择遗嘱类型,减低遗嘱无效风险。

同时,为防止一方否认遗嘱真实性而导致效力认定困境,持有遗嘱方应注意留存遗嘱人相关笔迹材料,尤其是与遗嘱时间相近的公文档案材料,避免因比对样本不足而无法进行遗嘱鉴定;同时,遗嘱人可通过在订立遗嘱时找证人见证、对立遗嘱过程录音录像等方式补强证据,降低遗嘱无效的风险。

此外,可借助遗嘱服务机构,在其帮助下综合运用财产协议、意定监护、信托、保险等各类工具实现家庭财富有序传承。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叶婉

编辑/白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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