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票持票人被拒绝付款追索期限(提示付款待签收的持续状态构成拒付行为)

一、案情简介:1、2020年1月16日,南京裕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出具电子商业承兑汇票1张,收款人为钻凿公司,票面金额为50万元,汇票到期日为2021年1月16日,承兑人为南京裕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今天小编就来聊一聊关于汇票持票人被拒绝付款追索期限?接下来我们就一起去研究一下吧!

汇票持票人被拒绝付款追索期限(提示付款待签收的持续状态构成拒付行为)

汇票持票人被拒绝付款追索期限

一、案情简介:

1、2020年1月16日,南京裕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出具电子商业承兑汇票1张,收款人为钻凿公司,票面金额为50万元,汇票到期日为2021年1月16日,承兑人为南京裕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该票据于2020年1月22日由钻凿公司背书转让于南京恒鑫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2020年1月23日由南京恒鑫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背书转让于南京天巧建材有限公司,2020年4月27日由南京天巧建材有限公司背书转让于恒兑公司,2020年5月7日由恒兑公司背书转让于恒泓商行。

3、2020年12月28日,恒泓商行在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系统中向南京裕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提示付款,该汇票状态至今一直显示为“提示付款待签收”。至今该汇票未兑付。

二、争执焦点:

关于恒泓商行就案涉汇票行使追索权的条件是否成就问题。

三、法院观点:

根据一审查明的事实,案涉汇票于2021年1月16日到期,恒泓商行于2020年12月28日提示付款后,该票据一直处于“提示付款待签收”状态,至今该汇票仍未兑付。因此,案涉汇票的承兑人在持票人恒泓商行提示付款后一直未签收,汇票到期后也一直未予兑付,已构成事实上的拒绝付款。根据《票据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故恒泓商行行使案涉汇票追索权的条件已成就,恒泓商行可以向南京裕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主张票据权利。

四、律师总结:

1、“拒绝付款”不仅包括付款人明确表示,“拒绝付款”的情形,还应包括付款人行为上消极不履行付款义务的情形。对于一直处于“提示付款待签收”状态的商票,未签收,到期也未兑付,构成事实上的拒绝付款情形,持票人可以行使追索权。

2、在实务中,法院也有另一种少数观点:持票人行使票据追索权需具备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缺一不可。实质要件是指持票人的付款请求权得不到实现,即“拒绝付款”;而形式要件是指持票人应提供被拒绝承兑或付款的证明。若不符合形式要件,法院不支持持票人行使票据追索权。

3、律师提醒:建议持票人采取多种方式提示付款,同时在提示付款到期后六个月内行使追索权,否则可能因票据时效问题丧失追索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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