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丹誉只许州官放火(王丹誉只许州官放火)

王丹誉只许州官放火(王丹誉只许州官放火)(1)

王丹誉:“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真冤枉了这位知州大人近千年

“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在《现代成语词典》中解释:“比喻只许自己任意而为,不许他人有正当的权利。”

这个解释是善良的人们对原文的合理而精彩的演绎。

先看原文和出处。原文出自南宋大诗人陆游在《老学庵笔记》卷五:“田登作郡,自讳其名,触者必怒,吏卒多被榜笞。于是举州皆谓灯为火。上元放灯许人入州治游观,吏人遂书榜揭于市曰:‘本州依例放火三日’。”

以上原文翻译成现代汉语:

田登做某州知州时,自己要求该州官民要避讳他的名字,如有人违反这项规定,而冒犯了他的名字,他就会大发雷霆,州衙里的吏员和兵卒大都因此而受到知州老爷的鞭笞。因此,该州全体官民都不得不把“燈”(“灯”字的繁体字),讳去“登”字的字形和读音,直接叫作“火”。正月十五元宵节,州城依例展示花灯,允许州民进城游玩观赏。知州衙门的吏员书写告示,再由兵卒公布张贴到闹市:“元宵节期间,本州依照惯例,放火三日。”

原文到此结束,但愤愤不平的读者和老百姓至此又感慨地说:“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此语虽为演绎,却道出了天下的公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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