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子公司考核管理办法(某市属企业集团总部管理人员考核办法)

国有企业子公司考核管理办法(某市属企业集团总部管理人员考核办法)(1)

文/荆泽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考核管理人员履职情况,激励管理人员转变工作作风,增强服务意识,提高工作效率,提升业务水平,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总部,年度考核对象包括集团公司总部高管、部室正副职、派驻二级企业财务总监和总部一般管理人员。

第三条 年度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绩的原则,以日常工作完成及出勤等情况为基础,在每年年末或者翌年年初进行。

第四条 集团公司成立总部考核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由集团总部机关党委委员和相关部室负责人组成。集团公司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部)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 考核内容、等次、标准

第五条 年度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具体内容如下:

(一),考核政治素质、思想品德和职业素养等方面的表现。主要包括:政治立场是否坚定,是否廉洁奉公、办事公道、 品德高尚、大公无私;工作中原则性、事业心、责任感、政策性是否强。

(二),考核政策理论水平和组织、协调、执行能力,文字、语言、表达(归纳) 能力等方面的表现。主要包括:是否具有分析判断事物准确性、周密性、敏感性、预见性、果断性、条理性、灵活性的能力;是否具有决策、用人、协调、解决问题和计划能力及创造、执行能力。

(三),考核勤奋敬业精神和劳动工作纪律等方面的表现。主要包括:是否具有积极的工作态度和事业心;工作中是否一丝不苟;平时是否肯学肯钻、任劳任怨;是否做到不迟到不早退。

(四),考核完成工作指标、工作质量和效率、工作取得成果和绩效、工作方法创新等方面的表现。主要包括:在履行职责、完成工作任务时质量是否好、数量是否多;完成工作任务过程中体现出来的组织效率和管理效率是否高;完成工作任务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是否好;完成工作任务是否有好方法、好措施,是否创造性地完成工作任务。

(五),考核遵纪守法、廉洁从业等方面的表现。主要包括:是否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清正廉洁的有关规定和严格要求 自己,无违纪现象;是否自觉抵制不健康行为,遵纪守法、克己 奉公、廉洁自律。

第六条 年度考核结果以年度考核分值为基础,根据德、能、勤、绩、廉的综合表现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

(一)确定“优秀”等次须具备下列条件:

1.思想政治素质高,做事公道正派、品行端正、坚持原则、敢抓敢管、热情服务,执行集团各项规章制度和贯彻战略统领坚决;

2.精通所在岗位必须的政策法规和业务知识,组织、协调、谋划、执行能力强,具有很强的大局意识、责任意识、改革意识、市场意识和创新精神;

3.工作尽职尽责、勤奋不怠、甘于奉献、不计得失,严格遵守劳动工作纪律,无迟到早退现象;

4.在履职过程中,肯学肯钻,能围绕集团中心工作创新举措,完成工作效率高、质量好、数量多、贡献大;

5.自觉遵守党和国家清正廉洁的有关规定,自觉抵制不良现象和行为,廉洁自律,无违纪现象。

(二)确定“称职”等次须具备下列条件:

1.思想政治素质较高,做事有原则,服务意识强,能较好地执行集团各项规章制度和贯彻战略统领;

2.熟悉所在岗位必须的政策法规和业务知识,组织、协调、谋划、执行能力较强,具有一定的大局意识、责任意识、改革意识、市场意识;

3.工作尽职勤奋,有奉献精神,遵守劳动工作纪律,无迟到早退现象;

4.在履职过程中,能够围绕集团中心任务保质保量的开展工作,完成工作效率较高、质量较好;

5.遵守党和国家清正廉洁的有关规定,廉洁自律,无违纪现象。

(三)确定“基本称职”等次须具备下列条件:

1.思想政治素质一般,做事原则性和服务意识不强,能够执行集团各项规章制度和贯彻战略统领;

2.基本掌握所在岗位必须的政策法规和业务知识,组织、协调、谋划、执行能力不突出,大局意识、责任意识、改革意识、市场意识不强;

3.工作责任心不强,存在缩手缩脚、推诿扯皮、安于现状、怕负责任、不愿作为的行为,劳动工作纪律性不强,有迟到早退现象;

4.基本能做到围绕集团中心任务开展工作,但工作效率不高、质量欠佳;

5.廉洁自律意识淡漠,但未造成严重后果。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确定为“不称职”等次:

1.思想政治素质较差,做事不讲原则,品行不端,对集团各项规章制度和贯彻战略统领执行不到位;

2.不熟悉所在岗位必须的政策法规和业务知识,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不能适应岗位要求;

3.缺乏责任意识,工作中时常存在缩手缩脚、推诿扯皮、安于现状、怕负责任、不愿作为的行为,无视劳动工作纪律,经常迟到早退;

4.不能做到围绕集团中心任务开展工作,工作效率低、质量差,或在工作中因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及恶劣影响;

5.有违纪现象,并造成严重后果。


第三章 考核方法和程序

第七条 年度考核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被考核人根据本年度完成工作的情况,按照考核标准进行个人总结,填写考核登记表,并在一定范围内述职述廉(或书面述职述廉);

(二)对集团公司总部高管和部室正副职的考核,由集团领导(权重占40%)和各部室正副职(权重占30%)参加,填写年度考核民主测评表,进行民主评议。并由各分管领导根据被考核人平时情况、个人述职述廉报告及对被考核人的民主测评汇总结果,并综合二级单位党政一把手对被考核人的民主测评结果(权重占30%)写出评语,提出考核等次建议和改进提高的要求。

(三)对派驻二级企业财务总监的考核,由集团公司分管领导和集团财务总监(权重占35%)、审计和风险管理部正副职(权重占25%)、财务部和组织部正副职(权重占10%)、审计和风险管理部成员(权重占15%)及派驻二级企业财务总监(权重占15%) 参加,填写年度考核民主测评表,进行民主评议。并由分管领导根据被考核人平时情况、个人述职述廉报告及《财务总监派驻及管理办法》的考核结果,写出评语,提出考核等次建议和改进提高的要求。

(四)对集团公司总部一般管理人员的考核,由各部室正副职(权重占55%)和各部室一般管理人员(权重占45%)参加,填写年度考核民主测评表,进行民主评议,并由所在部室正副职根据被考核人平时情况和个人述职述廉报告及对被考核人的民主测评汇总结果写出评语,提出考核等次建议和改进提高的要求。

(五)对任现职不满半年的总部管理人员,按原职务进行考核。

(六)召开集团公司总部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年度考核评审会,综合年度考核民主测评成绩及集团领导或各部室负责人的评语及提出的考核等次建议,讨论确定被考核人等次。

(七)对拟定为“优秀”等次的,在总部范围内公示。

(八)将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人,并由其本人签署意见。

(九)考核工作结束后,将《总部年度考核登记表》进行归档。


第四章 考核结果的运用

第八条 考核结果作为干部选拔、工资晋升、职称聘任和评选先进的依据。

第九条 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优秀”等次的,享受年度 100% 年终奖,并在给予精神奖励的同时,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人数 比例控制在年度被考核总人数的百分之十五(高管、部室正职,部室副职,派驻二级企业财务总监和一般管理人员比例分别为 2:2:2:4)。

第十条 一般管理人员连续三年以上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可提前晋升一级档位工资。

第十一条 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称职”等次的,享受年度100%年终奖。

第十二条 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基本称职”等次的,享受年度 60%年终奖;连续两年考核被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的,取消年度年终奖,并提出诫勉;连续三年考核被确定“基本称职” 等次的,调整工作岗位或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三条 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不称职”等次的,不享受年度年终奖,提出诫勉,调整工作岗位。在下一年度考核仍被确定“不称职”等次的,解除劳动合同。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总部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考核工作进行领导、监督和审查。

第十五条 年度内违反总部《关于加强和改进集团总部工作作风建设的意见》规定,受到通报批评的或因病假、事假等累计超过六个月的,原则上不确定为“优秀”等次。

第十六条 新进集团总部人员,工作超过六个月的,须参加年度考核,确定等次;未超过六个月的,在年度考核中只写评语,不定等次;从集团系统内调入总部不足半年者,在原工作单位提供考核情况的基础上,确认考核等次。

第十七条 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年度考核,经教育后仍然拒绝参加的,直接确定其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等次。

第十八条 被考核人如对考核结果有异议,可向总部考核工作领导小组提出书面投诉或申诉,总部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进行调查、复核后,做出终审确定,并将情况反馈被考核人。

第十九条 对在考核过程中有徇私舞弊、打击报复、弄虚作假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总部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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