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顿操作猛如虎实际情况如何(一线微观还敢这样上路)

酒后驾车宛如

“定时炸弹”

但就是有人偏要以身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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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这三位司机

就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了代价

醉驾沙滩车,撞了!

4月15日13时30分,王某酒后驾驶一辆四轮沙滩车行驶至新野县人民路南段时,撞上隔离护栏,造成王某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新野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对事故原因展开调查,发现事发时王某涉嫌酒驾。于是对王某进行抽血检测,王某血液内乙醇含量为213.38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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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了解,王某当日中午在新野县汉华路某饭店和朋友吃饭饮酒,饮酒后王某驾驶四轮沙滩车离去,行驶至事发路段时,酒劲上脑车辆失控撞上隔离护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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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王某正在新野县第一人民医院重症监护室治疗,待其伤愈后,等待他的将是法律的严惩。

借酒浇愁醉驾,悔了!

4月18日,镇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在镇平县城隍庙下街民政局附近开展“宛安19”酒醉驾集中查处行动。9时10分,一男子驾驶一辆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摩托车驶入卡点,民警将其拦下后,发现该男子满身酒气,于是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显示涉嫌酒驾。随后将其带往医院进行抽血检测,男子血液内乙醇含量为120.66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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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讯问,该男子名为竺某,因为夫妻感情问题,4月17日晚上独自在家借酒浇愁,第二天驾驶摩托车来民政局办理手续,没想到因“隔夜酒驾”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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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竺某已被依法刑事拘留。得知自己可能要面临刑罚,竺某对自己借酒浇愁的行为后悔不已。

醉驾无牌报废车三“罪”并罚,傻了!

4月16日,南召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在四棵树乡西坡路口与207国道路口路段执勤,15时5分左右,一男子驾驶一辆未悬挂号牌的重型货车行驶至卡点,民警对其进行检查时发现该男子涉嫌酒驾,于是将其带至南召县人民医院抽血检测,该男子血液内乙醇含量为172.72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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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对其驾驶车辆进行核查时发现,男子驾驶的重型货车系报废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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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男子已被刑事拘留,同时还将承担其驾驶报废车辆和驾驶未悬挂号牌机动车上路行驶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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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驾的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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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视野缩窄:一般人在平常状态下的外围视界可达180度,如果酒精含量超0.08%,视野就会缩小。在这种情况下,人已经不具备驾驶能力。

● 反应变慢:反应比正常时慢一两秒。在车速为60km/h的情况下,一秒钟汽车就开出16.7米,极易发生严重后果。

● 触觉迟钝:饮酒后驾车,因酒精的麻醉作用,人的手、脚触觉较平时降低,无法正常控制油门、刹车及方向盘。

● 判断能力变弱:饮酒后,人对声、光刺激的反应时间延长,无法正确判断距离和速度。

● 易疲劳:饮酒后,由于酒精的作用,80%人易出现困倦、打磕睡等症状,此时驾车,容易因行驶不规则、空间视觉差等引发交通事故。

为什么不少饮酒的人仍开车上路

● 自以为没有醉:“我没醉”是大部分醉酒者最常见的口头禅,他们对自己的清醒程度有着盲目的自信,自认为“我能行”。

● 自以为车技高超:越是驾龄长、驾驶经验丰富的驾驶人,对酒后驾车的危险重视程度越低、防范心理越差。有国外数据表明,大量的酒驾行为出现在驾龄在5到20年的驾驶人身上,反而是1年以下驾龄的新手很少酒后驾车。

● 心存侥幸:有的驾驶人以为“不会那么巧被交警撞上”,有的则以为“就开一小段,不可能出事”。

关于酒驾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 如果有“肇事逃逸”的情形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 从重处罚的情形

根据最高法、最高检和公安部于2013年12月18日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3〕15号),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 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 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

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

△ 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

△ 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

△ 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 当场喝酒或逃跑以逃避血液酒精含量检验的:

最高法、最高检和公安部于2013年12月18日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

犯罪嫌疑人经呼气酒精含量检验达到醉酒标准,在抽取血样之前脱逃的,可以以呼气酒精含量检验结果作为认定其醉酒的依据。

犯罪嫌疑人在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时,为逃避法律追究,在呼气酒精含量检验或者抽取血样前又饮酒,经检验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醉酒标准的,应当认定为醉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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