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播卖货和商家怎么分成啊(主播帮厂家直播卖货)

直播卖货和商家怎么分成啊(主播帮厂家直播卖货)(1)

近日,我们财税圈有一个消息比较热,就是2022年9月福建12366一则关于主播帮厂家直播卖货是否要交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回复。问题和回复的摘要如下:

2.主播帮厂家直播卖货是否需要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答: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25号)规定:……

因此,主播帮厂家直播卖货取得收入,属于广告服务,应按规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中间略去的,就是关于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费规定,以及《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关于广告服务的注释。

这个回复,可谓一石激起千层浪,主播看见泪流,因为似乎又要增加一项缴费了。但是,老戴想说,其实大家可能误解了福建12366的回复,回复只是说,应按规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并未说一律要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如果属于按规定不用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那还用缴纳吗?

可能有税友会说,老戴又在抠字眼了,这样的抠字眼,税务局认吗?老戴并没有抠字眼哦,老戴只是依文直说。我们来看一看关于文化事业建设费征管文件中,关于缴费人的规定吧。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广告服务的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应按照本通知规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25号)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娱乐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称缴纳义务人),应按照本通知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25号)的规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6〕60号)

从上述规定我们可以看到,提供广告服务需要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费人是仅仅包括单位。那有没有个人缴费人的情况呢?有,提供娱乐服务的,无论是单位还是个人都是缴费人。

那么主播帮厂家直播卖货,是属于提供广告服务还是提供娱乐服务?从福建12366的回复,我们知道,税务机关认定为提供广告服务啊。

所以,如果主播是以自己成立的公司、合伙企业或者个人独资企业等单位的名义与厂家合作,帮厂家直播卖货的,那么取得收入就应该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如果主播是以自己的个人名义与厂家合作,帮厂家直播卖货的,由于是个人提供广告服务,个人并不是广告服务的文化事业建设费缴费人,不需要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因此,福建12366的回复是“应按规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老戴理解成并非一律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完全没有毛病吧。

当然了,如果主播是以个人名义与厂家合作,那么取得的个人所得,就应该由厂家或者能决定主播收入金额的实质支付方按照了“劳务报酬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那么,如果是主播以其成立的个体工商户的名义与厂家合作,帮厂家直播卖货取得收入,是否要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呢?这个问题的关键就在于,个体工商户在文化事业建设费相关法规中究竟属于单位还是个人了。

虽然文件没有明确,但是,我们从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相关文件可以看到,无论是服务的范围还是计费的依据,均参照增值税的相关规定,或者与增值税的含税销售额直接相关。所以,原则上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关于个人的定义,也应该参照增值税相关规定。

我们看看增值税是怎么定义个人的。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1)

从上述规定,我们看到,在增值税领域中,个体工商户是个人,不是单位,所以,主播以其成立的个体工商户的名义与厂家合作,帮厂家直播卖货取得收入,属于广告服务,但个体工商户是个人,按规定,也无需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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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戴木水 税月有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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