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证状态异常无法申请领(驾驶证异常状态及处理方法)

一、机动车驾驶证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件》GA 482等相关规定,机动车驾驶证件是指准予机动车驾驶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的法定证件,包括机动车驾驶证、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和学习驾驶证明,现在小编就来说说关于驾驶证状态异常无法申请领?下面内容希望能帮助到你,我们来一起看看吧!

驾驶证状态异常无法申请领(驾驶证异常状态及处理方法)

驾驶证状态异常无法申请领

一、机动车驾驶证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件》GA 482等相关规定,机动车驾驶证件是指准予机动车驾驶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的法定证件,包括机动车驾驶证、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和学习驾驶证明。

机动车驾驶证,是准予机动车驾驶人在道路上驾驶相应类型机动车的法定证件。

二、驾驶证状态

在日常执法活动中,驾驶证状态有正常、转出、超分(满分)、扣留、违法未处理、事故未处理、超过有效期(逾期未换证)、延期换证、延期体检、逾期未审验、扣押、锁定、注销可恢复、注销、暂扣、撤销、吊销、停止使用等情形。

三、定性与处罚建议

(一)超分(满分)

驾驶证超分是指该驾驶证的持有人一个记分周期内违法记分累计达到或者超过12分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28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在机动车驾驶证丢失、损毁、超过有效期或者被依法扣留、暂扣期间以及记分达到12分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4条第1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累积记分达到规定分值的机动车驾驶人,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对其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教育,重新考试;考试合格的,发还其机动车驾驶证。

(二)扣留

驾驶证扣留是因驾驶证在超分状态下,被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出具扣证强凭后的状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28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在机动车驾驶证丢失、损毁、超过有效期或者被依法扣留、暂扣期间以及记分达到12分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104条第1项:(机动车驾驶人不能出示本人有效驾驶证的),又无其他机动车驾驶人即时替代驾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除依法给予处罚外,可以将其驾驶的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有关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

(三)超过有效期(逾期未换证)

驾驶证超过有效期是指驾驶证已过有效期但过期未满一年的情形。

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57条之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应当于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满前九十日内,向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核发地以外的车辆管理所申请换证。对于上述情形未及时处理的,驾驶证状态记为超过有效期。

机动车驾驶证在有效期内或者超过有效期不满一年的,机动车驾驶人参加审验、提交身体条件证明后,可以恢复驾驶资格。

(四)逾期未审验

逾期未审验一般是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或签注有校车驾驶资质的驾驶人,在每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未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后的状态;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与使用规定》相关规定:机动车驾驶人有“逾期不参加审验仍驾驶机动车的”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五)注销可恢复

驾驶证注销可恢复是指驾驶证已过有效期一年未满三年、年龄在70周岁以上的及持有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的驾驶人已过应当提交体检报告的日期未达一年被注销的情形。驾驶证“注销可恢复”状态下,机动车驾驶人可以通过参加审验、提交身体条件证明或办理恢复驾驶资格业务恢复正常。

(六)注销

驾驶证注销是指该驾驶证处于已被依法注销并不可恢复的状态。

通常包含以下两种情形:

1.被注销机动车驾驶证超过二年的;

2.有“年龄在70周岁以上,在一个记分周期结束后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超过一年的;或者持有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在三个记分周期结束后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超过一年的”情形被注销机动车驾驶证;

3.被查获有吸食、注射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行为,正在执行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措施,或者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

超过有效期、注销可恢复两种情形,机动车驾驶人均可以通过参加审验、提交身体条件证明或办理恢复驾驶资格业务恢复正常;定性和处罚建议方面,根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国法秘政函〔2009〕334号)文件:驾驶证超过有效期,但尚未被注销期间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不属于“未依法取得驾驶证”的情况。驾驶证超过有效期限并且被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注销后驾驶机动车的,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罚,但考虑到这种行为与从未取得过驾驶证驾车的行为,在性质、危险性上有所不同,在处罚时原则上应当适当从轻。所以超过有效期、注销可恢复建议只罚款不拘留,而注销的可以并处拘留。

(七)暂扣

驾驶证暂扣状态是指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9条第1款第1项及第2款:(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2000元罚款(第1款第1项),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第2款)。

(八)撤销

撤销,是一种行政许可行为。行政许可法规定,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行政许可,应当予以撤销。在驾驶证管理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三条规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驾驶许可的,收缴机动车驾驶证,撤销机动车驾驶许可,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许可 。

(九)吊销

驾驶证吊销状态是指驾驶证持有人因危险驾驶罪、交通肇事罪或存在驾驶报废车、拼装车上路行驶,将机动车交给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人驾驶等原因被吊销。

1、必须吊销驾驶证的违法行为类别:

1)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2)醉酒驾驶非营运机动车的;

3)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

4)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

5)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

6)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

7)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

8)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后逃逸,构成犯罪的;

9)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机动车驾驶证应当暂扣或者吊销,无正当理由未在十五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的。

2、可以吊销驾驶证的违法行为类别:

10)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11)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

驾驶证吊销后驾驶机动车属于“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类型之一,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后,该证件即告无效,按照《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有上述11类情形,驾驶证被吊销后,至少两年内不得重新申领。有第8种情形的终身不得申领;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依法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五年内不得申领;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依法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十年内不得申领;因其他情形依法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两年内不得申领。

因此,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没有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原机动车驾驶证持有人实际上与“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没有什么不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9条第1款第1项及第2款:(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2000元罚款(第1款第1项),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第2款)。

(十)停止使用

驾驶证公告停止使用是指该驾驶证超分、扣留且收到《满分学习通知书》后15日内未到驾驶证核发地或者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参加为期七日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学习,被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告其机动车驾驶证停止使用的情形。通常情况下,驾驶证“停止使用”状态伴随“超分、扣留”两种状态。

四、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

根据公通字〔2020〕8号《违反公安行政管理行为的名称及其适用意见》“610、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第99条第1款第1项、第2款)”对未取得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驾驶机动车,或者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超过有效期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名称表述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法律依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9条第1款第1项、第2款和《临时入境机动车和驾驶人管理规定》第19条第1项。对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期间驾驶机动车、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驾驶机动车与准驾车型不符、机动车驾驶证被公告停止使用期间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名称表述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法律依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9条第1款第1项、第2款。

无有效机动车驾驶机动车包括以下七种情形:

(1)未取得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驾驶机动车

(2)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超过有效期

(3)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

(4)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期间驾驶机动车;

(5)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

(6)驾驶机动车与准驾车型不符;

(7)机动车驾驶证被公告停止使用期间。

法律依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9条第1款第1项、第2款,另(1)、(2)项还需适用《临时入境机动车和驾驶人管理规定》第19条第1项。

除上述情形外,根据《关于驾驶人持超过有效期限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国法秘政函〔2009〕334号),对于驾驶证超过有效期限并且被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注销后驾驶机动车的,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注意:准驾不符、驾驶证暂扣、驾驶证停止使用、驾驶证注销、驾驶证吊销状态下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与从未取得过驾驶证驾车的行为,在性质、危险性上有所不同,在处罚时原则上应当适当从轻。

五、注意事项

(一)驾驶证超过有效期。在机动车驾驶证超过有效期但公安机关尚未依法注销其驾驶证之前,机动车驾驶证处于效力待定的状态,驾驶人驾驶资格受到一定的限制,但是不能认定机动车驾驶证已经失效、驾驶人员丧失驾驶资格并以无证驾驶处罚。

(二)驾驶证停止使用。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25条等相关规定,驾驶证停止使用须经公告程序。在执法中,可以在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www.122.gov.cn)查询并依照相关规定提取。

(三)复函的效力问题。

复函一般是在现行法律法规无相关具体内容规定时,对某一类问题作出的具体操作性解释,虽不是行政法规,但只要与现有的法律法规不相抵触,且内容针对的是公安机关在行政处罚中遇到的实际问题,有符合该函规定情形的,公安机关可以参照适用。

根据国务院法制办对《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法律条文的理解适用问题的函》的答复(国法秘函【2005】436号):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四条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驾驶证被公告停止使用后,驾驶人仍继续驾驶机动车的,在性质上属于驾驶资格中止后的无证驾驶行为;在适用处罚上,依据过罚相当的原则,可以按照未取得驾驶证而驾驶机动车的处罚规定适当从轻处罚。

因为国务院法制办答复不是法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九条第二款“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之规定,对于驾驶证停止使用期间驾车的,不建议并处行政拘留。

(四)处罚原则。

驾驶证停止使用、注销可恢复、注销、暂扣以及吊销状态下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均属于“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但驾驶人曾经都具备合格的驾驶资质和驾驶技能,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等原因驾驶资质被限制、暂停,但与从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行为有所区别,应当根据其性质、情节后果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方面综合裁定相适应的处罚种类和幅度。

六、知识链接

1.【节选】国务院法制办对《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法律条文的理解适用问题的函》的答复(国法秘函〔2005〕436号):

一、关于对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行为的处罚问题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的规定,申请驾驶证,经考试合格,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在性质上应当属于无证驾驶;在适用处罚上,依据过罚相当的原则,可以按照未取得驾驶证而驾驶机动车的处罚规定适当从轻处罚。

三、关于对驾驶证被公告停止使用的驾驶人驾驶机动车的处罚问题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四条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驾驶证被公告停止使用后,驾驶人仍继续驾驶机动车的,在性质上属于驾驶资格中止后的无证驾驶行为;在适用处罚上,依据过罚相当的原则,可以按照未取得驾驶证而驾驶机动车的处罚规定适当从轻处罚。

2.【节选】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驾驶人持超过有效期限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国法秘政函〔2009〕334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你办《关于驾驶人持超过有效期限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如何使用法律问题的请示》收悉。经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和公安部意见,函复如下:

未依法取得驾驶证应包括未初始取得驾驶证和取得后被注销两种情况。驾驶证超过有效期限并且被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注销后驾驶机动车的,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罚,但考虑到这种行为与从未取得过驾驶证驾车的行为,在性质、危险性上有所不同,在处罚时原则上应当适当从轻。驾驶证超过有效期,但尚未被注销期间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不属于“未依法取得驾驶证”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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