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双十一使用营销方式(这个双十一)

“每天收到很多促销短信,删都删不完,很烦”11月7日,北京某外资公司职员李丽(化名)向《法人》记者抱怨道采访中记者发现,今年“双十一”前后,和李丽有着同样烦恼的人不在少数,有被访者表示,从“双十一”前一个月开始,营销短信就变得频密起来,现在小编就来说说关于今年双十一使用营销方式?下面内容希望能帮助到你,我们来一起看看吧!

今年双十一使用营销方式(这个双十一)

今年双十一使用营销方式

“每天收到很多促销短信,删都删不完,很烦。”11月7日,北京某外资公司职员李丽(化名)向《法人》记者抱怨道。采访中记者发现,今年“双十一”前后,和李丽有着同样烦恼的人不在少数,有被访者表示,从“双十一”前一个月开始,营销短信就变得频密起来。

其实,早在10月25日,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通信管理局就规范电商平台“双十一”短信营销行为召开了行政指导会(下称“指导会”)。会议要求,电商平台要立即全面自查自纠零售、金融等相关产品的短信营销行为,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请求不得擅自发送营销短信。

指导会的效果立竿见影,一些大的电商平台作出了积极反应,但也有不少商家对指导会不太“感冒”,在群发促销短信这件事上,依旧我行我素。

营销短信扰民

“以前也经常收到这种促销短信,当时正是对网购感兴趣的时候,所以我会点开看看推销的是什么产品,优惠力度大不大。但是最近这类短信越来越多,删都删不过来。”11月8日,家住北京通州的张女士告诉记者,有时候都是深夜了,手机还在不停地响,特别影响心情,索性就把短信提示音关掉了。经过张女士允许,记者看到她收到的一些短信内容很相似:商家的名号、产品的优越性、折扣的力度、店铺的链接。“短信来自不同的商家,我又不能一家家打电话去投诉,真不知该怎么办。”对于营销短信带来的困扰,张女士显得很无奈。

喜欢户外运动的孙皓宸对此也深有同感。孙皓宸是北京一家传媒公司的高管,平时喜欢运动和钓鱼。他向记者表示,他收到的营销短信,大多和自己的爱好有关,“推销冲锋衣、登山鞋、钓鱼装备的短信一个接一个,最多的时候,一天接了22条。”孙皓宸对记者说,给他发短信的,大多来自曾经注册过会员或购物过的电商,还有发烧友俱乐部,“听说相关部门对商家加大了监管力度,没想到今年这样的短信一点不见少,根本没有收敛的迹象。”

记者随机采访了23名手机用户,粗略统计了一下,从10月30日到11月10日的12天时间,23名用户中,收到营销短信最少的13条,最多的56条。可见,营销短信给很多人都带来了困扰,以至于有人因短信太多而忽略了其他更重要的信息。

无法拒收和退订

采访中记者注意到,很多人之所以收到营销短信,除了“双十一”集中促销外,很多是因为曾有过网购经历,个人信息被记录了下来。

“今年夏天,我在网上买了一对哑铃,没几天,接到一个陌生电话,商家问我要不要买拉力器。我问‘你怎么知道我电话的’,对方说因为我购买过他们的商品。”对于营销短信和电话的骚扰,孙皓宸表示很气愤,也很无奈。

近日,某电商平台官网客服人员向记者透露,消费者下单后,商家会自动将消费者认定为店铺会员,有些店铺就会给收件的手机号码发送营销短信。记者查询自己的电商购物记录发现,下单时是无法自己勾选是否愿意接收短信的。

“平台‘默认’注册用户同意直接发送促销信息,平台商家利用平台规则漏洞发送营销短信等问题较为突出,这明显侵害了消费者的权益,是不被允许的。”北京京讯律师事务所战略部主任金仲兵接受记者采访时说。

张女士告诉记者,她曾和一家经常给她发短信的店铺沟通过,店铺客服说,收到短信时回复TD,就可以退订短信,“可是,我按客服说的操作,并没有退订成功,短信该来还是来。”

11月5日,接受记者采访的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表示,相比诈骗类短信,营销短信虽然主观恶意和危害后果轻微,但同样侵害了消费者的安宁权、选择权,甚至可能误导消费者,给消费者造成财产损失。

擅自发送商业营销短信违法违规

“商家通过手机短信营销,必须征得用户同意,这一点,民法典和《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都有明确规定。”近日,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李旻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

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制定、5月1日开始实施的《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也明确规定,网络交易经营者发送商业性信息时,应当明示其真实身份和联系方式。消费者有拒绝接收的权利,网络交易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的拒绝设置障碍,应当为消费者提供显著、简便、免费的拒绝继续接收的方式。“此外,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网络交易经营者不仅应当立即停止发送,且不得更换名义后再次发送。”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褚霞对记者说。

其实,对于商业信息的推送,早在2015年工信部发布并实施《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要求短信息服务提供者、短信息内容提供者未经用户同意或者请求,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短信息。对拒绝接收商业性短信息的,应当停止向其发送。违者,通信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专家建议对违法推送“零容忍”

关于营销短信乱象,金仲兵认为,目前,治理营销信息的法律法规很多,数量上已基本形成行业性的法律体系。但是,能否精准且有针对性地治理行业违规和违法现象,从实践来看效果难言理想和乐观,甚至包括立法者、执法者和法律工作者,也都可能成为其受害者。

褚霞认为,对于长期违法推送的主体也应坚持“零容忍”的原则依法处理,从而促进整体经济效益的提升和整个行业生态的进一步建设和完善。

对于消费者而言,营销短信扰民属侵权行为,却很少有人通过法律手段维权。对此,中消协提醒消费者面对经营者非法推送促销信息,可保存证据并拨打12321网络不良与垃圾信息举报受理中心热线电话进行投诉、举报,共同遏制非法推送商业信息行为,维护个人信息安全。

作者|《法人》全媒体记者 惠宁宁

来源: 法治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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