活性炭吸附性能指标(活性炭吸附的吸附容量与动态吸附量)

01 吸附技术

● 技术成熟、设备简单、易于维修、投资费用较低;

吸附饱和的活性炭可分为两种处理方式,一种是直接焚烧或掩埋,一种是对活性炭进行脱附再生,反复利用。

02 常用吸附剂

活性炭吸附性能指标(活性炭吸附的吸附容量与动态吸附量)(1)

活性炭吸附性能指标(活性炭吸附的吸附容量与动态吸附量)(2)

03 动态吸附模型

活性炭吸附性能指标(活性炭吸附的吸附容量与动态吸附量)(3)

活性炭吸附性能指标(活性炭吸附的吸附容量与动态吸附量)(4)

● 吸附初期:

污染物分子在吸附器下端被捕集,出口理论浓度为零。

● 吸附前期:

随着污染物分子逐渐被捕集,吸附剂吸附容量逐渐减少,但理论出口浓度仍为零。

● 穿透起始点:

吸附剂吸附容量不足,出口浓度逐渐上升,但未超标。

● 预警点:

吸附剂达到处理负荷,出口浓度持续上升,具有排放超标风险。

● 饱和点:

吸附剂达到饱和状态,无法再吸附污染物,且出口超标。

04 吸附容量

● 在一定温度和一定的吸附质浓度下,单位质量或单位体积吸附剂所能吸附的最大吸附质质量。

05 动态吸附量

● 当吸附柱出口中污染物的浓度达到设定值时,计算单位质量的吸附剂对污染物的平均吸附量。该平均吸附量称之为吸附剂对吸附质在设定温度、压力、浓度和流速下的动态吸附量,单位为 mg/g。

● 根据上述定义,活性炭动态吸附量是计算其更换周期的重要参数。它与温度、压强、气流速度及排放限值要求等参数有关,尤其考虑了出口污染物浓度的限值要求,这有别于活性炭吸附容量。在理解上述两定义间差异的基础上,我们可是尝试领悟《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将排污单位活性炭使用更换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通知》(苏环办〔2021〕218号)的文件精神了。

●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于2021年7月19日在其官网公布了《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将排污单位活性炭使用更换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通知》(苏环办〔2021〕218号),提出了明确的涉活性炭吸附排污单位的排污许可管理要求。排污单位应根据废气活性炭吸附处理设施设计方案确定活性炭更换周期;在无废气处理设施设计方案或实际建设情况与设计方案不符时,排污单位应按下式计算废活性炭(HW49)更换周期:

T=m×s÷(c×10-6×Q×t)

式中:

T——更换周期,天;

m——活性炭的用量,kg;

s——动态吸附量,%;

c——活性炭削减的 VOCs 浓度,mg/m3;

Q——风量,单位m3/h;

t——运行时间,单位h/d。

动态吸附量(s)一般取值10%。若该参数取值大于10%时,需上传含有动态吸附量取值依据的活性炭性能证明文件。

计算案例

活性炭吸附性能指标(活性炭吸附的吸附容量与动态吸附量)(5)

● 针对活性炭性能证明文件,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在其官网的“问答选登”版块作了进一步的说明:“供应商试验得出的动态吸附量证明或其他可说明选用数值出处的证明”。

更换周期判断依据总结:

1、按上述方式计算更换周期。

2、设计方设备设计时,设计更换周期参考。

3、通过排口污染物浓度确定。

4、通过活性炭送检判断。

5、通过活性炭系统的压强计算及压差传感,提前判断活性炭更换周期

活性炭吸附性能指标(活性炭吸附的吸附容量与动态吸附量)(6)

活性炭吸附性能指标(活性炭吸附的吸附容量与动态吸附量)(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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