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承兑汇票到期拒付该怎么办(商业承兑汇票拒付后)

什么是商业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是银行以外的付款人承兑的票据。商业承兑汇票可以由付款人签发并承兑,也可以由收款人签发并提交付款人承兑。商业承兑汇票的出票人是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与付款人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有支付票据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商业承兑汇票无利息。

商业承兑汇票到期拒付该怎么办(商业承兑汇票拒付后)(1)

商业承兑汇票有以下特点:1。商业承兑汇票的付款期限不超过6个月;2.商业承兑汇票提示付款期限,自汇票到期日起10日;3.商业承兑汇票可以背书转让;4.商业承兑汇票的持有人需要资金时,可以用未到期的商业承兑汇票向银行申请贴现;5.适用于同城或异地结算。

商业承兑汇票有利于企业解决融资困难,快速实现需求。但在现实生活中,由于种种原因,收款人要求付款人承兑时,有时会遇到拒付。那么收款人在这种情况下应该如何维权呢?

1.出示商业承兑汇票逾期付款后,持票人能否依据基本合同关系要求债务人支付欠款?

持票人应在汇票到期日起10日内,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向承兑人提示“到期无条件付款”商业承兑汇票的付款。持票人必须在提示付款期限内发起提示付款,以便对之前的所有拒付进行追索。那么,如果出票人逾期提示付款后未付款,是否可以放弃票据法,直接追索欠款?

商业承兑汇票到期拒付该怎么办(商业承兑汇票拒付后)(2)

商票是拒付之后,主要有两种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一是票据追索权,是对以前的背书人、出票人、承兑人、保证人的追索权;另一种是基于自己与前手之间有合法利益的交易合同,如买卖、建筑工程、劳务等。,立案一个普通民事诉讼,要求相应的赔付。

持票人同时拥有票据追索权和基本普通债权两项诉讼权利。按照现行的司法裁决规则,持证人可以选择其中一个去诉讼。这里需要注意的是,两者只能选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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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商业承兑汇票逾期提示付款后,持票人应该向谁追索?

票据法第61条规定:“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和其他汇票债务人行使追索权。”“汇票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也可以行使追索权: (一)汇票被拒绝的;(二)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或者逃匿;(三)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经营活动的。”

第六十二条规定:“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应当提供拒绝承兑或者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如持票人的承兑提示或付款提示被拒绝,承兑人或付款人必须出具拒绝证明或退票理由。未出具拒绝证明或者退款理由的,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民事责任。”

第六十五条规定:“持票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出示拒绝证明、退票理由或者其他合法证明的,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但是,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责任。”

第六十八条规定:“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持票人可以按照不同的顺序对汇票债务人中的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

值得注意的是,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必须先行使提示付款,否则,持票人对前手没有追索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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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票法》第四十条规定:“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一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如汇票未在规定期限内提示承兑,持票人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

第五十三条规定:“持票人应当按照下列期限提示付款: (一)见票即付的汇票,应当自出票日起一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二)定期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应当自到期日起十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持票人未按照前款规定的期限提示付款的,承兑人或者付款人在作出解释后,应当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通过受托收款银行或者票据交换系统向付款人提示付款的,视为持票人提示付款。”

三。持有人追索的及时性:

《票据法》第十七条规定:“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的,票据权利消灭: (一)持票人对出票人、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两年。自签发之日起两年内见票即付的汇票和本票;(二)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六个月;(三)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拒绝承兑或者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4)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结算日或者诉讼提前日起三个月。票据的出票日期和到期日,由票据当事人依法确定。”

可以看出,持票人对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时间是两年,而持票人对在先手的追索权只有六个月,追索权的时效缩短为三个月。

商业承兑汇票到期拒付该怎么办(商业承兑汇票拒付后)(5)

但是,持票人按照法律规定的时间和方式行使和保全票据权利的,只产生丧失票据权利的法律后果。根据《比尔·劳》的规定,持票人仍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相当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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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持票人在两种情况下不能行使追索权:

一般来说,持票人可以向出票人、承兑人或者以前的商户进行追索,但并不是所有持票人都有这种权利:

1.当持票人为出票人时,持票人对其前手没有追索权。

票据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持票人为出票人的,对其前手没有追索权。如果持票人是背书人,他对其继承人没有追索权。”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17)冀09第2051号民事判决书中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持票人为出票人的,对其前手无追索权。如果持票人是背书人,对后手没有追索权。本案中,根据涉案票据,原审上诉人恒信公司、被告华汇结构厂是被上诉人东海公司的后随当事人,被上诉人东海公司是背书人,东海公司无权对后随当事人行使追索权。"

2.返程票的持票人对其前手没有追索权。出票人A签发商业承兑汇票给B,承兑人是C,B背书给D,D背书给E,假设E背书给C,票据折返,当票据为拒付时,B作为持票人,只能对A和C行使追索权,而不能对D和E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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