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到offer还要继续找工作吗(拿到Offer也并非高枕无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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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近日一则热搜又引起了网友的热议,就是国内知名电动车品牌小鹏毁约,导致20多名应届生无法入职。事后据媒体报道,小鹏汽车赔偿每名应届生5000元。而作为当事人的应届毕业生则浪费了一次宝贵的校招机会。小鹏给的理由是业务调整,部分人员拟入职的业务被裁掉。这种事情并非只发生在应届生校招中,实际上社招中很多职场人在取得明确的Offer,谈定薪酬、岗位等必要内容,就会跟原工作单位提出辞职,从而去新单位入职。假如在入职之前,已经办理了离职手续,而新的用人单位此时以种种理由不签订劳动合同办理入职。如何主张自己的权益?很多职场人并没有一个明确的态度。有的自认倒霉,有的痛骂几句选择另择下家。实际上这种情况属于新用人单位的缔约过失,可以明确的要求其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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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简述

苏州黄女士在收到新单位的offer后,向原用人单位提出了离职。并于一周后办理了离职交接手续,完成了离职,也于当月20日起中断。而新用人单位在发出offer,载明黄女士应聘人事主管岗位面试通过,试用期3个月,试用期工资7500元,转正后9000元。如接受请回复。黄女士回复并确认接受。但是一周后在黄女士已经办理完离职手续的次日。新用人单位通知黄女士撤销聘用通知。黄女士申请劳动仲裁,当地仲裁委以不属于劳动仲裁受案范围为由撤销案件。黄女士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赔偿原告三个月试用期工资22500元。

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裁判主旨及法律解读

法院认定用人单位在订立合同过程中,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导致对方信赖利益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首先,被告公司向黄女士发出聘用通知,黄女士按照公司的要求予以回复,明确接受该聘用通知,表明双方存在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合意,但被告公司因存在更好人选单方撤销该聘用通知,明显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其次,黄女士因信赖被告公司公司发出的聘用通知,已于收到通知当日向原单位申请辞职,后办理交接及解除原劳动合同,被告公司撤销聘用导致黄女士无法入职产生损失,结合黄女士陈述该年9月后社保中断、当年12月才入职新单位,故法院认定黄女士主张按被告公司聘用通知的试用期工资标准,计算3个月的损失22500元,有相应的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

offer或者聘用通知在法律性质上属于要约,是希望和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一个意思表示。

要约可以撤销,但是按照合同法相关规定,

《合同法》第十八条规定,按照要约理论,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用人单位欲撤销录用意向函,需要在应聘者(受要约人)发出同意承诺通知之前,也就是发出同意入职邮件之前,到达应聘者邮箱。

实务中对以上撤销录用意向函的行为,大多定性为违反先合同义务,用人单位需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法院大多按照缔约过失责任来处理“劳动合同已经成立,但未实际用工”这一问题。

实务建议

offer或聘用通知被认定为要约的前提是载明订立劳动合同的一些必要的内容,且清晰明确。比如劳动合同年限,岗位职责,薪酬待遇、入职时间等。如果约定不明,有可能不被认定为要约。

所以劳动者一定要求新用人单位在offer中明确必要的信息,保证自己的权利。

关于此种类型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金额,法律上尚无明确规定。并非都如本案中赔偿3个月试用期工资。部分地区有出台了相关的细则仅供参考,有的案例只赔偿了一个月薪酬,也如本文案例中黄女士获得的赔偿金额超过1个月。

《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尚未用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相当于一个月工资标准的赔偿金和为订立、准备履行劳动合同而支出的必要费用。

所以广大劳动者在跳槽过程中如果遇到出尔反尔的用人单位,不要忍气吞声,可以寻求法律帮助,要勇敢的捍卫自己的权利,维护正常的职场秩序。

拿到offer还要继续找工作吗(拿到Offer也并非高枕无忧)(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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