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异议之诉中能否确认债权(次债务人对执行到期债权提出异议)

案件简介甲与乙存在民间借贷关系,经仲裁调解确认,乙欠甲借款88万元甲申请强制执行,主张乙对丙享有到期债权执行法院作出冻结债权的裁定,并通知丙向甲履行丙以其不欠乙款项为由对到期债权提出异议,执行法院裁定中止执行甲不服中止执行裁定,以乙、丙为被告向执行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现在小编就来说说关于执行异议之诉中能否确认债权?下面内容希望能帮助到你,我们来一起看看吧!

执行异议之诉中能否确认债权(次债务人对执行到期债权提出异议)

执行异议之诉中能否确认债权

案件简介

甲与乙存在民间借贷关系,经仲裁调解确认,乙欠甲借款88万元。甲申请强制执行,主张乙对丙享有到期债权。执行法院作出冻结债权的裁定,并通知丙向甲履行。丙以其不欠乙款项为由对到期债权提出异议,执行法院裁定中止执行。甲不服中止执行裁定,以乙、丙为被告向执行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法院裁判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申请执行人甲是否对执行标的享有继续执行的权利。丙不认可乙享有向丙主张权利的资格,现有证据不能证明乙对丙享有到期债权。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不能扣划丙的银行存款,故驳回甲的诉讼请求。

甲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案外人丙对案涉债权是否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年修正,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三百零九条规定。案外人或者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案外人应当就其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承担举证证明责任。丙作为案外人,提供结算单、结算明细、转款凭证及银行流水,欲证明其与乙已经结清债权,但其提供的转款凭证及银行流水的交易双方户名均不是丙和乙,达不到其证明目的,不足以证明其在执行法院冻结案涉债权前已经对乙清偿完毕。故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准许执行案涉债权。

丙不服二审判决,申请再审、主要理由是本案不属于执行异议之诉的受案范围。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四百九十九条的规定,丙作为“该他人”对案涉债权提出异议后,就应当终止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甲只能另行提起代位权诉讼或者请求乙向丙主张权利,而不能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本案应当驳回甲的起诉。再审法院经审查认为,丙的再审申请理由成立,裁定提审本案。提审后再审撤销二审判决。驳回甲的起诉、理由如下:《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四百九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执行被执行人对他人的到期债权,可以作出冻结债权的裁定,并通知该他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该他人对到期债权有异议,申请执行人请求对异议部分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利害关系人对到期债权有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处理。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到期债权,该他人予以否认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根据该规定,人民法院执行被执行人对他人享有的到期债权、如果该他人提出异议,申请执行人请求对异议部分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种情况下,各方当事人的争议是被执行人对他人是否享有到期债权,而不是他人对执行标的是否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因此,申请执行人不能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见

人民法院执行被执行人对他人的到期债权,该他人对到期债权有异议,申请执行人请求对异议部分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申请执行人可另行提起代位权诉讼,即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被执行人对他人的债权,或者请求被执行人向他人主张债权。对于申请执行人提起的异议之诉,人民法院不应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驳回起诉。

来源:金汇人徐健 快马一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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