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产权证的房屋是否属于违建(因信赖利益建设的房屋被认定违建)

有产权证的房屋是否属于违建(因信赖利益建设的房屋被认定违建)(1)

因信赖利益原则建设的房屋,被认定违建,权益如何保障?针对这个话题,孟雷律师来给大家做下答疑。其实信赖利益保护原则在《城乡规划法》也有体现,第五十条规定了在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建设规划许可证发放后,建设投资者建取得投资之后,已经取得了建设用地规划,或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可以开工建设。

但是,在建设的过程当中比如开发房地产,建成楼房,准备预售了,恰恰遇上高铁要从这个小区穿过,没办法回避,这时候因为这个地方要修改或者说还没建,发了建设各工程规划许可证,建造完之后不能再建了,这时候是规划调整规划,要修高铁或者是修道路,无法进行建设的,这时候要依法给予补偿。

《城乡规划法》第五十条 在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发放后,因依法修改城乡规划给被许可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经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不得随意修改;确需修改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因修改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因为城市规划的修改,企业或个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要给予补偿。像这种情况不是企业机关的违法造成的,而是规划的调整,是因为公共利益的需要的特殊情况,这时候有损失的就是补偿。那么经过依法审查,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平面图已经提到修建详细规划,或者是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也是不能随意修改,如果规划平面图作出确定之后,也是不能随便修改的。

如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需要修改,要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修改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如果修改要按照法定的权限,由法定的行政机关告知行政相对人,听取行政相对人的意见。必要的时候,依法行政按照法定程序给予补偿。如果城乡规划部门违法的,法律规定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撤销或者直接撤销,如果违法行为撤销的,因撤销对应的建设造成相对应损失要给予赔偿。

行政机关在依法行政履行的过程当中,给投资人造成的损失分为两种:一种是合法行为造成的,另一种是违法行为造成的,无论是合法行为还是违法行为造成损失的,对于投资者或行政相对人,行政机关要给予补偿,违法行为造成的要给予赔偿。

本文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如遇同类问题应当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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