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荣枝案不是过了追诉期吗(已过20年追诉时效)

劳荣枝一审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其已经当庭表示要上诉。至于最终劳荣枝是否会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本文暂且不表。今天,就以劳荣枝案为例,带领大家学习一下追诉时效的知识。

劳荣枝案不是过了追诉期吗(已过20年追诉时效)(1)

首先,劳荣枝的案件属于刑法规定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对于此类案件的追诉时效,一般为20年。劳荣枝是连续多次实施犯罪行为,因此她所犯前罪的追诉时效会因为其所犯的后罪而中断,前罪的追诉期限也会从其所犯后罪之日起重新计算

劳荣枝虽已潜逃20年,其仍要受到追诉的原因在于:我国刑法规定“如果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即,并非过了20年就一定不追诉,最高检有一定的自由裁量空间。

如果司法机关认为必须追诉,必须报请最高检核准,否则不能自行提起公诉。而最高检会往往会根据嫌疑人的行为是否是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经过二十年追诉期限,是否仍然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被害方、案发地群众、基层组织等是否强烈要求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不追诉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或者产生其他严重后果等,最终决定是否对犯罪嫌疑人追诉。

劳荣枝案不是过了追诉期吗(已过20年追诉时效)(2)

其次,根据相关的新闻报道可知,当年法子英在被逮捕后,其曾一度“袒护”劳荣枝,并意图独自承担所有罪行,甚至不承认有劳荣枝这个人。后来是因为公安做了大量外围工作,取回了证据,法子英才不得不承认。对于二者谁是主犯,谁是从犯,并非本文的讨论对象。笔者在此想说的是,在《刑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的语境下,如果被抓捕的嫌疑人隐瞒共同犯罪人的存在,是否会对同案犯的追诉时效产生影响。

《刑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那么,这里就出现了一个问题,即对“立案侦查”应该作何理解。具体来说,就是应该理解为对人立案,还是对事立案。前者指侦查机关在立案时,不仅要确认有犯罪事实,而且已经锁定了犯罪嫌疑人。后者指侦查机关立案时仅能确认犯罪事实的发生,不能确定具体嫌疑人是谁。不同的理解,可能会影响到对嫌疑人追诉的时效问题。

就“劳荣枝案”来说,如果将“立案侦查”理解为“对人立案”,法子英到案后是一度否认存在劳荣枝这个人的。如果此时侦查机关没有发现这一包庇行为,则可能导致对同案犯劳荣枝的追诉时效受到限制(因未锁定嫌疑人,而不能适用《刑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有关追诉时效延长的规定)。相反,如果将“立案侦查”理解为“对事立案”,则只要侦查机关发现犯罪事实,认为需要刑事追责,并予以立案,对劳荣枝的追诉就不再受到时效的限制。

实践中,对于以上争议尚无定论。笔者认为理解为“对事立案”更加合适。一方面,由于侦查能力与侦查条件的限制,导致一些案件很难确定具体犯罪嫌疑人。“对人立案”的标准对侦查机关来说显得过于苛刻。另一方面,侦查机关之所以无法第一时间锁定犯罪嫌疑人,很大程度上也是因为嫌疑人自身反侦查意识较高,并可能积极地行使各种手段逃避法律追究,其人身危险程度明显高于一般嫌疑人。那么,如果对这些没有被侦查机关发现的,人身危险性更大的嫌疑人的追究都要受到时效的限制,对于那些作案后即被发觉的嫌疑人的追诉,就更加应该受到时效的限制。

劳荣枝案不是过了追诉期吗(已过20年追诉时效)(3)

说了这么多,我国到底有没有因超过追诉时效而不予追诉的重大人身伤害案件呢?别说,还真有。

现行刑法规定的是,只要侦查机关立案侦查,就不受追诉时效的限制。而被害人重伤、死亡的案件,很难不被任何人发觉。因此也就基本不会有逃亡的嫌疑人,可以因追诉时效的限制而逃避法律制裁。

但是在97年《刑法》生效以前的79年《刑法》规定, 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这就导致,对于那些没有被采取强制措施又逃亡的嫌疑人,可能会超过追诉时效。

但79年《刑法》同时也规定,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因此,对重大人身伤害案件是否追诉的最终裁量权仍然掌握在最高检手中。

例如,在“杨菊云(故意杀人)不核准追诉案”中,最高检认为,因婚姻家庭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犯罪,经过二十年追诉期限,犯罪嫌疑人没有再犯罪危险性,被害人及其家属对犯罪嫌疑人表示谅解,不追诉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恢复正常社会秩序,同时不会影响社会稳定或者产生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犯罪嫌疑人可以不再追诉。

再例如在“蔡金星、陈国辉等(抢劫)不核准追诉案”中,最高检认为,涉嫌犯罪已过二十年追诉期限,犯罪嫌疑人没有再犯罪危险性,并且通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方式积极消除犯罪影响,被害方对犯罪嫌疑人表示谅解,犯罪破坏的社会秩序明显恢复,不追诉不会影响社会稳定或者产生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犯罪嫌疑人可以不再追诉。

综上,现如今的重大人身伤害案件,嫌疑人想要以超过追诉时效抗辩的,须满足两个条件。第一,犯罪事实在追诉期限内未被发现,侦查机关也就无法立案。第二,对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案件,最高检根据犯罪行为、犯罪结果、社会影响等因素决定不予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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