淘气包马小跳背后故事(淘气包马小跳漫画获赔1100余万元)

认为多家被告未经许可出版发行24本《淘气包马小跳(漫画升级版)》系列漫画,原告北京信合精英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侵害著作权为由提起诉讼9日,海淀法院作出判决,判令被告连带赔偿1100余万元据悉,该案是北京市法院图书侵权类案件单案判赔数额最高的案件,现在小编就来说说关于淘气包马小跳背后故事?下面内容希望能帮助到你,我们来一起看看吧!

淘气包马小跳背后故事(淘气包马小跳漫画获赔1100余万元)

淘气包马小跳背后故事

认为多家被告未经许可出版发行24本《淘气包马小跳(漫画升级版)》系列漫画,原告北京信合精英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侵害著作权为由提起诉讼。9日,海淀法院作出判决,判令被告连带赔偿1100余万元。据悉,该案是北京市法院图书侵权类案件单案判赔数额最高的案件。

公开资料显示,涉案作品由信合公司根据杨某同名系列故事书《淘气包马小跳》委托他人所创作,信合公司是涉案作品的著作权人。信合公司曾与安徽少年儿童出版社签署《图书出版合同书》,随后信合公司与安徽少年儿童出版社、杨某签署《解除协议》,确认出版合同已解除。此后,安徽少年儿童出版社、时代传媒未经许可,在杨某授权下继续出版涉案作品,且数量巨大。

对此,信合公司认为,杨某、安徽少年儿童出版社与时代传媒共同侵害了信合公司对涉案作品享有的复制权、发行权,中关村图书大厦则因销售侵权图书,也侵害了公司的著作权。

四被告均否认存在侵权行为

杨某说,信合公司由自己出资设立,其法定代表人周某是自己的经纪人,自己还是《淘气包马小跳》文字作品的著作权人。杨某还称,涉案作品是自己出资委托他人进行创作,所以自己才是涉案作品的著作权人,因此,与安少社重新签订出版合同,不存在侵权行为。

安少社也认为,涉案作品的著作权人为杨某,安少社依法从杨某处取得了涉案作品的出版发行权,未侵害信合公司的著作权。

时代传媒公司辩称,该公司不是涉案作品的出版主体;中关村图书大厦表示,其只是图书销售者,且具有合法进货来源。

《淘气包马小跳》漫画获赔1100余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信合公司是涉案作品的著作权人,杨某是《淘气包马小跳》文字作品的著作权人,但并非涉案漫画作品的著作权人;安少社、时代传媒公司在杨某的授权下出版发行涉案作品,杨某、安少社、时代传媒共同侵害了信合公司对涉案作品享有的复制权和发行权;中关村图书大厦作为图书销售商已提供了侵权图书的合法来源,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四被告停止侵权,安少社、时代传媒公司、杨某连带赔偿信合公司经济损失1100万元及合理开支31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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