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证据的种类及法律认定(浅析电子证据在民事诉讼案中的适用)

当下在司法审判实践中使用电子证据的需求越来越直接适用和迫切需要。这就直接涉及到司法鉴定机关对海量电子数据信息遴选出,客观真实完整并可以确定为证据的认定问题。大家知道,在电子通讯工具普遍运用的今天,电子证据直接关系到各类性质的案件侦办,尤其是当下众多民事诉讼纠纷案的解决。所以,对于电子证据如何有效适用于民事诉讼案的研究具有十分重要的实践意义。

电子证据的种类及法律认定(浅析电子证据在民事诉讼案中的适用)(1)

小编以为,在电子证据被广泛运用的今天,电子数据信息作为证据已成为各类性质的民事诉讼案件中不可缺少的重要证据链。下面小编就以案例说明:

案情简介

原告广州市XX包装印刷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山市XXX家庭用品有限公司,因被告逾期不履行支付货款的合同义务,请求被告支付所欠货款及利息共计XXX万元。被告提起反诉,认为由于原告私自偷换材料导致其产品出现质量问题而向第三方宜家公司进行了赔偿,故被告要求原告对此赔偿XX万元承担责任。

案件分析

本案件应定性为买卖合同纠纷。难点在于,原被告双方之间的业务往来长期以来多为口头约定,无书面合同对交易的各项事宜进行明确规定,货物质量,付款时间等买卖合同至关重要的条款,均依据口头约定、微信或QQ沟通,于是电子证据就成为了诉求能否得到支持的裁定关键。

本案争议焦点一:被告是否已收到原告的货物?

围绕这一争议焦点,主要有两项证据:一是电子形式的采购订单——证明被告发出订货的意思表示;二是物流的电子平台签收记录——原告根据前述意思表示向被告以邮寄方式交付货物,并通过快递平台取得了电子签单签名,证明被告收到货物时对该物流进行了签收。该组证据能清晰的证明被告向原告发出货物采购要约,原告接受该要约,并履行了卖方的相关义务。

本案争议焦点二:被告是否应支付该批货物货款?

围绕这一争议焦点主要有以下一组证据:一是QQ、微信索款记录——原告多次于QQ、微信线上向被告索要逾期未支付的货款;二是被告通过QQ传送的一份excel形式的发票明细表——该发票明细显示被告拖欠2020年1月-7月的货款。

在无书面的合同文件的情况下,原告方代理人要求当事人围绕原告方主张和对反诉的抗辩搜集证据。经整理,这些证据主要是双方在网络上来往的所有交易信息,主要有:经被告签收的快递签收单(原告通过线上平台获取)、线上电子订单、微信和QQ聊天记录截图(原告向被告索款)、发票明细表(双方核对的excel电子表格)。上述证据均以无形的形式呈现在手机、电脑等载体上,属于电子数据信息。

电子证据在民事诉讼案件中如何适用

随着网络应用的普及和即时通讯软件的发展,商务活动和其他许多基于网络的人际交往大量出现,电子文件、文档已经成为传递信息、记录事实的重要载体。一旦发生民事纠纷,这些电子数据信息就成为电子证据。

大家已知,电子证据是以现代电子信息技术为载体,在产生、接受、存储等过程中广泛应用现代信息技术,从而以载体承载的信息技术为内容,能够反映案件真实情况的数据信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电子数据包括下列信息、电子文件:

(一)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

(二)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

(三)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

(四)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

(五)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

上述案例中,原告在没有书面合同明确约定交货时间、交货地点、产品质量、违约责任等情况下,(原告)主张要求被告支付货款,应如何有效举证?

针对该发票明细表证据来源及证明力的问题,因电子证据数字化的因素制约,无法像传统证据一样,出具原件证明其客观性。因此,被告否认发送该明细表的是其公司员工,来源不明;且该明细表存在于原告公司内的台式电脑,简单的对于电脑系统中的信息进行截图真伪难辨;明细表承载的信息内容也缺乏客观性。从而否认了该证据的合法性。故原告针对该发票明细表来源的客观性进行了公证,由国家公证机关对于该电子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予以证明。

通常来说,电子证据只要可与其他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所诉内容,就应予以采信。但在本案中,难以找到其他的证据相互印证,这时候就需要借助公证来完成对电子证据的定性。

大家知道,公证主要指国家公证机关或公证人员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通过公证的方法对电子证据进行固定和保管。对经过公证的电子证据,无需再出示原始载体,证明力高于一般证据,具有高度公信力、证明力。在目前,电子证据效力难以得到印证的情况下,公证是最有效的法律途径之一。

电子证据的法律意义

小编以为已多次阐述,在当今社会,网络技术的应用已经深入到了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以电子数据形式出现的文字、图片、语音影像等证据材料越来越多的在各类性质的案件或民事诉讼案中出现。2012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正式把“电子数据”纳入法定证据形式范围内。

2015年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简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对电子证据的种类和内涵作了进一步解释。2020年5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对电子数据真实性的认定标准做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就上述案例中证据方面来说,传统的书面证据比较匮乏,双方既没有明确的合同,也没存有快递货物的物流底单,在证明所欠货款的该批货物被告是否真的如实收到的证明力度较小,对原告方并不利。因此,民诉案件中新增电子证据规则的认定,解决了上述证据不足的问题,全面准确把握电子证据的具体认定规则就显得尤为重要。

电子证据的认定规则

电子证据的认定是指关于电子证据形成与使用的审查,审查电子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规定“质证时,当事人应当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针对证据证明力有无以及证明力大小,进行质疑、说明与辩驳。”故电子证据亦必须经过客观性、关联性与合法性三个方面的认定。

其一,客观性认定。电子证据产生何处即电子证据的来源,其产生于信息系统的时间、方式、内容、地点等,审查该电子证据是否是案件的相关事实发生时所留下来的,还是人为为胜诉故意伪造的,明确电子证据材料反映的内容是否具有客观性,确定其有无被伪造、删减、偷改的可能性。

其二,关联性认定。电子证据的关联性,必须考虑电子证据是否与案件的相关事实及行为具有联系。在设定电子证据关联性的认定规则时,明确规定电子证据的收集、保存以及提取的法定程序,保持证据的客观性。

其三,合法性认定。电子证据收集的主体、电子证据收集的相关程序,以及电子证据的形式、来源均需符合法律的规定。了解收集证据材料的主体是否合法。电子证据收集主体是否以合法身份进行收集的。了解电子证据收集的手段是否合法,在收集电子证据材料的过程中是否严格遵循法律规定。

现代社会技术信息化的节奏是史无前例的,在证据信息化的大浪潮下,以智能手机、计算机及其网络为依托的电子数据信息在我国司法体系及生活中的案件事实中发挥着越来越直接和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电子信息的存储与提取,虽然仍面临不少挑战,但随着法学研究和司法鉴定新技术的结合,电子证据取证的便捷性和证明力逐步得到强化,信息化的发展也会给法律运用带来新的挑战和司法实践的不断创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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