屋内摄像头有盲区吗(安全感和隐私权该如何兼顾)

来源:台海网

屋内摄像头有盲区吗(安全感和隐私权该如何兼顾)(1)

台海网7月26日讯(海峡导报记者陈捷郑丽金见习记者 朱海鑫/文杨希/漫画)近日,导报推出“监控无处不在,如何保卫隐私?”的话题,报道了多位市民的个人隐私被摄像头侵犯的问题,引发了不少市民和网友的关注。

监控摄像头的存在是“利大于弊”还是“弊大于利”?安装监控摄像头能对犯罪分子起震慑作用吗?个人隐私权被侵犯的“受害者”又该如何维权?

针对这些问题,不少市民和网友展开热议,并为个人隐私权被侵犯的受害者维权“支招”,让我们来听听他们的观点。

A

应规范限制个人使用监控

监控存在隐患个人隐私难保证

市民洪先生:摄像头能拍到大门,也就能监控到别人家的活动轨迹、邻居进出门的生活规律,存在安全隐患。这样不算侵犯隐私吗?公共场所的摄像头都有提醒,“此处有摄像头”或“您已进入监控区域”,提醒人们不要做隐私的事,例如输入手机密码、支付宝密码等。而且这些摄像资料怎么保管怎么存储都是问题。所以一定要规范限制个人使用,否则住家的个人隐私与安全很难保证。

邻居安监控如侵犯隐私可协调拆除

网友“用户8904405529436”:邻居在他家安装监控,如果你怀疑隐私受到了侵犯,你可以和他协商拆除;如果对方不同意,你认为影响到了你的正常生活,你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

或以人身权受到侵犯向当地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对方拆除,毕竟每个人都不愿意生活在他人的视线里。

私人住宅安装前提是姓“私”应立法修改完善

网友“万花筒恋上五味瓶”:私人住宅安装摄像头等电子设备,前提条件是姓“私”,所监控范围领域只能是私人空间。如果监控范围超出私人空间,监控到邻居家等空间就属侵犯他人隐私权。

公共领域监控姓“公”,集体单位、社区、公安等部门才有安装监控权,希望对此有立法方面的修改完善。

应出台法规加以规范限制个人使用监控装置

网友“嘻哈e追风”:监控使用缺乏有效监管,为安全埋下不安全的隐患。事物两面性有一利必有一弊,如何做到趋利避害,的确是个问题。

我觉得应出台法规加以规范,除公共安全之外,应对个人安装、使用监控装置加以限制,超出自已生活、经营区域之外引发隐私纠纷,应负一定责任和赔偿,强调使用人应负的法律责任,为因此被侵犯的他人隐私买单。

B

安装监控能震慑犯罪分子

安装监控不会侵犯到个人隐私

网友“强歌1122”:装监控是为了小区业主的安全,完全是冲着小区道路的几个方向,特別是安装在容易被忽视的案件多发死角,安监控对做坏事的犯罪分子起到了震慑作用,同时也为公安机关侦破案子提供了第一手资料。

安装监控怎么会侵犯到个人隐私呢?你又不是赤身裸体进小区。再说小区监控有权力对进出小区的人员录像监控,又没把监控安你家屋里。现在大街小巷全有监控,就是给犯罪分子布下的天网。

监控的存在是利大于弊

网友“何从心”:凡事都有利弊,我觉得监控的存在是利大于弊。监控对我们的隐私还不构成威胁,除非家用的联网监控。我们很难想象,如果没有公共监控,我们的安全是怎么一个情况。就好像我们生活在大城市,每个角落都安装了监控,特别是街道、酒店、景点等,无时无刻盯着人们的一举一动。但没有这些监控,我们的人身财产安全可能很难得到保障,犯罪分子很可能逍遥法外,想想都怕。

邻居安装监控免费获得安全保障

网友“撒姆黑林”:如果我的邻居能装一个监控的话,我会很高兴,我免费获得一份额外的安全保障,多好的事。我也没啥见不得光的事,我怕啥呀。

安装监控把握好尺度不侵犯邻居隐私就好

市民刘女士:我个人觉得是可以安装的。但是安装要注意,首先是为了住家的安全,不为其他不良意图。其次是安装的监控可视距离要把握好,不要侵犯到隔壁邻居的隐私。

我认为只要把握好尺度,这种安监控的行为是保卫自身的,是可行的。

律师说法

监控如拍到邻居应取得对方同意

福建典格律师事务所陈奇斌律师: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私人住宅安装监控设备,应在合理限度内,在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同时,应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根据房屋的布局结构,选择合理的安装方式及位置,以避免或者减少对相邻方的隐私等合法权益的侵扰。

如确需安装摄录、存储功能等功能装备的,应选择无法摄录到其他业主出入或私人住宅的角度;如仍无法避免拍摄到相邻业主的,则应与相邻业主协商解决或取得同意,或者选择安装不具有摄录、存储功能的普通装置。

如果监控摄像头侵犯了隐私权,受害人可以从以下途径维权:一是依据我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五规定,对包括拍摄、窥视、窃听他人的私密活动和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受害人有权去法院起诉,要求侵权人拆除监控摄像头、删除相关录影视听资料、赔礼道歉等。

二是依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六)项规定,可以报警要求对偷窥、偷拍、窃听他人隐私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是依据保安服务条例第二十五条、第四十三条规定,对保安单位服务中使用监控设备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者个人隐私,要求公安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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