透过现象看本质(透过现象看本质)

——试论辩证思维与逻辑思维的辩证关系及造成错误认知的根本原因和具体表现,现在小编就来说说关于透过现象看本质?下面内容希望能帮助到你,我们来一起看看吧!

透过现象看本质(透过现象看本质)

透过现象看本质

——试论辩证思维与逻辑思维的辩证关系及造成错误认知的根本原因和具体表现

(一)

谈认识,我们必须首先要谈两种基本的思维方式,一是辩证思维方式;二是逻辑思维方式。为了便于理解和掌握,我们不妨就什么是思维方式,什么又是辩证和逻辑等问题,先一一分而论之。

首先,让我们看看,什么是思维方式?

思维是以概念、范畴为工具去反映认识对象的。所谓的思维方式,通俗地说,其实就是人们思考问题的角度和方式方法。

其次,何为辩证,何为逻辑?

辩证,是指人们通过概念、判断、推理等思维形式对客观事物辩证发展过程的正确反映,即对客观辩证法的反应。

逻辑,是指思维的规律和规则,是对思维过程的抽象。逻辑的分类很多,既有层级上的区分,也有狭义和广义的不同,狭义上讲,既指思维规律,有形式逻辑和抽象逻辑;广义上讲,逻辑泛指规律,包括思维规律和客观规律。

那么,综合起来说,辩证思维是指以变化发展的视角认识事物的思维方式。而逻辑思维是指思维内容联结、组织在一起的方式或形式。

辩证思维通常被认为是与逻辑思维相对立的一种思维方式。在逻辑思维中,事物一般是“非此即彼”、“非真即假”,而在辩证思维中,事物可以在同一时间里“亦此亦彼”“亦真亦假”而不影响思维活动的正常进行。

简而言之:辩证思维,就是亦此亦彼;逻辑思维,则是非此即彼。

这样说,只是从辩证和逻辑两种思维方式,对事物间相互关系,从内在联系和外在表现的形式上进行的归纳和概括。

如果从事物本质属性及发展规律上看,辩证思维,主要是对事物属性的发展和变化进行规律性的认识,是以联系、发展和一分为二的观点,去分析和看待事物对立统一的、量变质变的和否定之否定的发展规律。

而逻辑思维,则主要是着重在程序和结构中,反映所有事物的程序性和结构性的关系问题。主要是程序上的先后,主次;结构上的上下,左右,前后和内外的关系。其主要表现的种类为条理、头绪及层次等诸多方面。

因此,概括地说,辩证思维,就是亦此亦彼,没有联系、发展和变化,就没有辩证。逻辑思维,则是非此即彼,没有归纳、总结和分类,也就没有逻辑!

辩证与逻辑即是相互联系的,也是相互独立的,他们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在认识事物的过程中,他们之间存在着相辅相成和相互作用的辩证和统一的关系。也就是说,辨证,少不了逻辑的“支持”,逻辑中也不能没有辨证的“配合”。

辩证思维与逻辑思维所不同的是,他们在认识事物的过程中,作用于事物的不同层面、范畴和认识事物的不同角度及方式方法。我们在现实中,只有将他们有机的融合在一起,并做到既有辩证又有统一,既有分类又有归纳,我们才能真正做到对事物的本质认识,才能真正做到思路清晰,逻辑严谨。

如果,把辩证思维比喻是“化学反应”的话,那么,逻辑思维就是“物理解剖”。

我们看问题,首先要正确理解主体概念的正确定义,并在此基础上,还要透过现象看本质,要突破简单的概念性认识,直击事物的本质,从而达到真理性的本质认识。切不可因为虚荣和面子,影响着我们对事物本质的真理性认识,这样便会妨碍我们在认识水平上的提高和进步。

(二)

关于概念的正确定义和归类与事物的本质属性,是否能契合一致的问题,从认知主体的角度来看,概括地说,认知和归纳出现错误的主要表现形式,集中表现为,在归纳事物的本质属性(或行为的本质属性)与概念属性时,存在着不能相互对应的错误,也就是俗话所说的“张冠李戴”或“驴头不对马嘴”。这是我们在认识上会经常出现的问题。

对此,我想从以下几个方面,谈几点个人的粗浅认识和看法:

一、对事物属性归类缺乏正确认识,从而导致对他人行为的本质属性和与之相对应的属性概念不相切合

严格地说,事物的属性应该分为本质属性和非本质属性等两类。关于因对事物属性的归类缺乏正确认识,从而导致对他人行为的本质属性和与之相对应的属性概念不相切合的问题,从客观上看,其实,均存在对行为的本质属性和对属性概念认识定性不够准确的错误。但从认知主体的主观角度来看,又各有侧重某一个方面的区别。

(一)偏重于对属性概念认知错误。对属性概念认知错误,一般表现在对“词义”和“词意”认识错误。词义的定性一般有褒、中、贬等三种,怎样正确使用“词”这个基本的语言单位,使之与我们要反映的事物有机地统一,从而正确地表达我们的观点,应该也是不容忽视的问题。对“词义”的错误认识,导致选词、用词不当,“词意”表达不够准确,或者是错误,是其错误的根源。

当然,如果是受立场或感情等因素的影响,而故意为之的,则另当别论。

(二)偏重于对行为属性认知错误。比如说,什么是偏执,什么是执着,单从行为的表现形式和特征上看,两者并没有任何的区别和不同。但究其内容的实质来看,两者则有本质的区别。从认识的角度来看,偏执,是因认识片面,从而造成偏于某一方面的执着。就结果和意义而论,偏执的定义是没有结果,或没有意义。而执着的情形,则与之相反。

对行为定性所依据的条件存在着错误的认知和界定,是其错误存在的主要原因。

对事物定性的方法和依据一般有三种,一是以过程论;二是以结果论;三是价值论(或是意义论)。

(1)过程论,只要你实施了具体行为就可以定论。

(2)结果论,则是要看最终结果,才能定论的。然而,只要是有结果,必有过程的存在,但我们还应该知道,过程是有长,有短的。短时间没有结果,并不代表最终没有结果。

因此,我们在尚未有最终结果之前,就不能迫不及待的对别人的行为过早的下结论。

关于以上两点,我们不妨以“违法”与“犯罪”等两个不同的概念来举例说明一下。

什么是违法,什么是犯罪?我国法律对此有着非常明确和严格的界定。首先,两者都是具有违法行为的事实存在,这是相同的,也是肯定的。但所不同的是“违法”并不一定就构成了“犯罪”,这不仅仅是因为两者在程度上的区别,而且,更是因为两者在本质上也是有所不同的。

再者,在刑法的定罪标准中,也有两种明确的分类,那就是以“过程论”和以“结果论”。有些罪名只要实施了行为,你就已经构成了犯罪,而有些罪名,虽然有行为过程,但没有达到一定的后果,其罪名均不能成立。如此这般,你就不能“违法”“犯罪”不分,只要是违法,你就都称为“罪犯”吧!如果是这样,是不是有些不妥呢?

(3)价值论(或是意义论),关于这个问题,就要以辩证和一分为二的观点来看了,比如说,失此得彼,或者说,失之“物质”,而得之“精神”,是不是同样也有作用和意义呢。否则,你能说有信仰的人都是偏执吗?应该不能吧!

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讲,“得”“失”与否,是不是完全在于我们的价值取向,取向不同,选择也就自然不同,其意义也就不同。

再者说,相对不同的个体而言,你觉得没有价值、没有意义,而我却乐在其中。因此,有没有价值和意义,也只能是行为主体的事,与他人无关。这是否应该是,判别有没有价值和有没有意义的一个不可缺少的前提条件呢?你总不能凡事都依据你的意愿,来界定他人的行为和追求有没有价值和意义吧!所以,我们切不可以,用自我的立场和视角来看待纷繁复杂的万事万物,为他人的行为随意定性。

追求不同,意义自然不同。这样的说法应该没有问题吧!

由此可见,当我们在对事物的属性进行归纳时,由于对事物本质属性认识错误,或者是,错把非本质属性当成了本质属性,这样一来,自然也就不存在对事物的概念和定义是否是做到了准确把握和正确适用的问题。

因此,出现如此错误的根本原因,主要是在对行为的本质属性认知错误,而并不是主要在他如何适用概念的表现形式上。

其实,严格地说,他就是一个从里到外,彻头彻尾的错误。相对人的行为而言,对行为本质属性认识错误,必然导致对人的评价错误。

二、对属性特征相对应的主体对象归纳错误

这个问题的存在,主要体现在对事物属性的逻辑归类存在错误的认知。主要有以下三种表现形式:

(一)作为具体的事物而言,其本身并不具有,是他人附加的。有些事物,其本身是不具有某些属性的(如:道德属性),其所具有的只有价值属性,他的道德属性,只有当操作主体赋予他不同的作用时,他的功能作用才被迫附有道德属性。

比如说,人们生活中所经常使用的刀具,如果你用于提高工作的效率,他就是工具,如果你用于杀人,那么,他就是凶器,而他的“凶器”属性是他人赋予的,并不是其本身所固有的。

(二)作为自然人而言,其本身虽然具有,但并非绝对,要看作用于什么方面。人的某种性格特质,是中性化的,不具有好坏、优劣等属性特征的,也就是说,并不是不分具体情形和一层不变的具有“好”与“坏”的绝对属性。如果在现实生活中,他确实起到了这样或那样的作用,那也要根椐你的目的,看你用于哪些方面。运用得当,他就是优点;运用不当,他就是缺点。

人无完人,这是一定的。怎样做到扬长避短,这即是我们个人应该注意的问题;同时,也是用人的人,应该注意的问题。否则,如果我们没有达到预期的目的,责任绝不是单方面的,双方都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三)合作的主客体双方同时具有,但应区分主次。从主、客体等不同层面上说,人只要与他人合作,就有主体和客体的区分。首先,人都是“自我”的,如果以自我为主体,那么,我们就要承担我们的主体责任;如果我们在与他人合作时,是处配合的客体地位时,在整个事件中,相对主体而言,我们所要承担的就应该是次要责任。

这个责任属性同样表现在正、反两个方面。

三、逻辑归纳错误,将不同类型和不同范畴的两个不同概念混为一谈

(一)现象与本质不分,错把行为特征(非本质特征)当成本质特征。行为特征是表面现象的外在形式,而本质特征则是本质属性的体现,一个是对行为现象的概括,而另一个则是对行为性质的归纳,两者无论是从形式上,还是内容上都有着本质的区别,行为特征并不能代表事物的本质。

再者,正如上面所述,有些事物他只存有作用属性,只体现功能作用的大小,并不具有好与坏,优与劣等品质属性。如果没有这样的分类和归纳,我们就不能正确认识事物。

这样通过分析、推理和研判,并使之分类和归纳的探究,从而达到正确认识事物的方式方法,应该归属于逻辑思维的范畴。也可以说,是对逻辑思维方式的具体运用。

(二)主观和客观不分,错将态度和能力相提并论。主、客观应隶属于不同范畴的两个不同概念,主观方面主要表现在态度上的“愿”与“不愿”,而客观方面则体现在能力上的“能”与“不能”。

在主观上所表现出的“不愿”,主要是因为受价值认知的影响,他们认为在现实生活中没有这个必要,他们更愿意享受生活中的随心所欲,不愿意为此伤脑烦神。主观上所表现出的“不愿”,应属于态度问题,而非能力问题。

而在客观上所体现出的“不能”,则是,虽然主观上愿意这样做,也想这样做,但因受思维方式和操作能力的局限,而无法做到,因此,客观方面所体现出的“不能”,更多的是能力问题,而不是态度上的问题。如果要究其原因的话,那么,单就认识而言,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他所持有的是与逻辑思维相对立的“点”对“点”式的跳跃性思维模式。持有此类思维方式的人,通常对一种事物的想象,突然跳到与此事物不相干的另一个事物。想象力非常丰富,但逻辑不严密,组织杂乱无序。说话或者写文章太过杂乱,一会天上,一会又地下,组织不严密,立意太分散。考虑问题缺少应有的逻辑性。

“态度”与“能力”既然属于不同范畴的两个不同的概念,那么,在现实工作和生活中,理应得到高度重视和严格区分,否则,就会岀现,因为能力不及,绝非态度不够认真,而导致我们在情感上和干好工作的主观能动性等方面,遭受不应有的挫伤的现象发生。

(三)原因与结果不分,错将前因和后果同年而语。有“得”必有“失”,“得”“失”不能两全。那么,相对地说,无“失”,是不是既无“得”。这应该是不以人们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规律。既然“得”“失”不能两全,那么,我们是不是要在两者之间做一个选择,这样的选择,既有“选项性”的,也有“程度性”的。但无论如何,总不能因为拉屎臭,我们就要选择拒绝进食吧!

关于这个问题,是不是值得我们运用辩证的思维方式,一分为二的、符合客观规律的,做进一步更为理性的思考呢?

现实中,谁又能够做到,只要吃饭“香”,而不要拉屎“臭”呢?!

如果有人非要我们在两者之间做一个选择的话,那么,我们所要选择的就绝不是“香”与“臭”,实质上,他就是要我们做“生”与“死”的抉择。至于为什么要这样说,这是因为,“吃饭香”和“拉屎臭”,并不是相互独立的两个事物,而是事物在整个发展过程中,有着前因与后果的必然联系的两种现象。也就是说,是“包括时间先后秩序在内的,由一种现象必然引起另一种现象的本质的、内在的联系。”因此,严格地说,其实,它就是一个不折不扣的“伪命题”。

在现实工作和生活中,我们经常会出现忽视其内在的联系和相互间的辩证关系,将两者作为相对独立的两个事物相提并论,或将两者绝然地割裂开,看不到相互统一的一面,从而作岀错误的认知和判断。论其最为显著的现实表现,就是将行为的成果,来否定行为的作用,或者是,非要我们在诸如“吃饭香”和“拉屎臭”之间做一个选择,请问,这样的选择,你能取舍得了吗?

鉴于有“得”必有“失”,“得”“失”不能两全的必然规律,相对于某些具体事物而言,更多情况下,我们是没有任何其他选择的,可供我们选择的只有态度和行为的方式方法。

(四)忽视事物的两面性,只看事物的一面,看不到事物的另一面。在以上的论述中,虽然曾不止一次涉及过这个问题,但那只是运用一分为二的辩证观点和方法,对不同范畴的不同问题进行具体的阐述,并不是对这个问题作具体地论述,在此,之所以要单独将它提出来,作为一个问题来论述,是因为它在现实中确实存在,也有客观现实的必要性,它能强化我们的辩证思维的意识,使我们在思考相关问题时,思路会更加的清晰。

对立统一规律是唯物辩证法的核心规律,贯穿所有事物发展的全过程和事物的方方面面。

任何事物都包含着矛盾,因为凡是矛盾都有既对立又统一的两个方面,且矛盾的两个方面之间,各自也必然存在着对立性和统一性这两个基本属性。

矛盾是事物自身固有的、客观的。就像一天有白昼和黑夜;人有男人和女人;硬币有正面和反面,如此等等,都是事物所固有的客观存在,是我们人类所不能左右和选择的。因此,在现实中,我们每个人都要以一分为二的、客观辩证的观点和方法去看待和对待它,不能因为我们个人主观上的好恶,而任意的去否定它,或者是忽视它的客观存在,之所以如此,这是因为任何矛盾双方的对立性和统一性都是不可分割的。

既然是不可分割的,是不是就不能取舍和选择,这就是在阐述“原因与结果不分”的问题时,所提到的“更多情况下,我们是没有任何其他选择”的情形和原因。

关于“原因与结果”和“事物所具有的两面性”之间,有什么相同和不同之处,从本质上讲,它们应该是相同的,都具有符合事物对立统一规律的本质特征,它们所不同的,是各自内部之间所存续的关系属性及表现形式不同,一个是在时间上分先后秩序的纵向“递进式”的因果关系;而另一个则是在同一时间里横向“并列式”的依存关系。

如果我们只看到对立性,而看不到统一性;只看到统一性,而看不到对立性,或只重现象,而不重实质,同样会导致形而上学的片面性错误。

在现实中,与上述类似的情形,如:拿行为的成果或成效,来否定行为的作用等诸如此类的现象,可谓是比比皆是。此类问题的存在,其主要原因,是不能很好地厘清两者之间所存续的逻辑关系和辩证关系,混淆了“现象”与“本质”;“前因”与“后果”;“主观”与“客观”;“主要矛盾”与“次要矛盾”;“对立性”与“统一性”等众多诸如此类的相互关系。逻辑归类岀现错误,或“眉毛”“胡子”不分,“眉毛”“胡子”一把抓,将两类不同范畴的概念混为一谈。这既是缺乏辩证和逻辑思维能力的具体表现,同时,也是思路不够清晰的根本原因。

(三)

针对以上诸多的情形,我们可以不难看岀,大千世界的万事万物,撇开程序上的先后;关系上的隶属和方位上的上下、左右等众多分类外,单就政治、经济、文化;形态、作用、成份、属性,以及方式方法等众多的不同领域和不同的范畴来说,其分类,可谓是千差万别,名目繁多,因此,如果是因为我们所能触及的范围和范畴缺少应有的广度和深度的话,我们就不能轻言好与坏和对与错。他还须要我们以严谨的学风,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严格地做到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具体问题具体对待,切不可,以“简单”来应对“复杂”;用“特殊”来否定“一般”;拿“行为的成果”来诋毁“行为的作用”。

在现实生活中,我们有没有岀现过概念模糊、定义错误和逻辑紊乱的现象呢?

对概念与定义,以及对逻辑关系的认识正确与否,必将会直接影响到对事物本质属性的正确认识,同时,在表达我们的思想和观念时,也必然会岀现“词不达意”的现象发生。

对事物本质属性的认识,是理性认识的必然产物,也是正确认识事物的关键所在,他直接影响着我们人类在从事社会实践中,能否正确运用客观规律办事的效率,直至成败。

除此之外,无论是对事物的本质属性;或对属性主体的认识,以及对行为属性和属性概念的认识,并如何正确归纳和准确定义,都是我们正确认识事物和正确表达观点的一个不可或缺的重要因素。这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认识能力和认识水平的问题。认识能力和认识水平的高低,必将决定我们的层次和格局的高低和大小。

其实,一个人的能力和水平如何,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认识能力;二是操作能力。但严格地说,操作能力本质上应属于认识能力。这是因为正确的方式方法,应该是来源于正确的认识。认识不同,必然会导致态度和行为的方式方法的不同。

倘若这个逻辑没有错误的话,那么,一个认识问题片面、行为偏执的人,能与思路清晰,逻辑性很强,水平很高,个人的整体素质应该是很好的人划等号吗?一个在认识能力上有缺陷的人,他能做到思路清晰,逻辑性很强吗?他是否还能称之为水平很高呢?这里面,是否有着某些必然的联系呢?!

如果有这样认识的人,那么,他一定是一个逻辑关系紊乱的人,或者,根本就是一个没有逻辑思维能力的人。

生活中,人大致可分为两类,一是思考型;二是经验型。思考型的人,善于透过事物的现象深入探究事物的本质特证和本质属性。而经验型的人,却不善此法,他们大都是只重直观感觉,注重事物的表象,不善于深究事物间的内在联系和发展规律。

因为思维认知仅停留在非常简单、且十分抽象的模糊概念上,对事物的概念、定义、内涵、本质以及发展的规律缺乏深入地探寻和深刻的认识;同时,也是受思维方式的局限,在对事物认识的过程中,缺乏系统性、连续性和关联性。思维不够缜密,逻辑缺乏严谨,甚至没有逻辑。所以,不可避免的在认知能力和认知水平上存在着一定的局限性。由于认知结构单一,从而导致思维结构的疏散,甚至是“缺项”。

这样一来,必然会导致认识问题的片面和肤浅,甚至是错误。

比如说,一个自岀生就从未见过光亮的人,那么,在他的思维结构中,便不会有“颜色”这个思维原素,他在思考相关问题时,就不会将此因素纳入综合考虑的范畴。

因此,在现实生活中,如果我们的认识,仅停留在事物的表象,或仅停留在对事物一知半解的模糊概念上,不能对主体概念的定义、内涵以及内在联系和发展规律有一个本质的认识的话,我们便会常常岀现,生硬地套用一些简单概念的现象。

这样便不能很好地表达我们的观点,也不便于更好的与别人沟通和交流。

一己拙见,尚不成熟,有待推敲之处甚多,如能不吝赐教,本人将不胜感激!

2022-02-28 19:25:15首发

2022.10.16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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