雍正时的摊丁入亩和火耗归公(雍正帝推行的火耗归公)

雍正时的摊丁入亩和火耗归公(雍正帝推行的火耗归公)(1)

火耗归公说白了就是中央朝廷将地方政府的灰色收入,纳入朝廷的正式赋税收入范围之内,然后借此弥补地方财政上的亏空,还有转变为官员的养廉银等。

说白了就是将地方的灰色收入转化为朝廷的财政收入,然后就地消化于地方,使朝廷减少了负担。

那么接下来宋安之先来说说火耗是什么。

在清朝农民交赋税,一般以碎银子为多。

而这些碎银子最后会按统一标准,回炉铸成标准的官银。在回炉过程中,肯定会有所损耗的,那么这些损耗地方官府自然没有承担,而是由农民承担,这就是火耗的来源。

全国各地的标准不一样,有的地方少则交损耗一钱,多则六钱甚至更多。但问题在于官方回炉时的成本根本没有这么高,多的自然流入地方官府的口袋之中。一般来说如果老百姓要交赋税一两银子,那么最起码要准备一两一钱,甚至一两六钱乃至更多。地方官府在这个灰色收入上面可谓是收入不菲。

雍正帝登基以后,由于历年库银亏空甚多,地方藩库拖欠赋税也很是严重。像光是山东一省赋税上面就欠银200余万两。江苏更多,从康熙五十一年至雍正元年的12年里,拖欠赋银381万多两,加上历年积欠353万多两,共欠1234万多两。

由于康熙晚年的“仁政”,不只是导致地方拖欠赋银甚多,更是造成了吏治松弛,贪污之风复起。

面对这种情况,雍正选择了双管齐下的方法,先是大力追补亏空,甚至对负有亏空责任的大臣抄家。然后实施火耗归公和养廉银制度。

雍正刚开始想杜绝火耗这种现象,但由于清朝实行的是低薪政策,位极人臣的总督年俸才180两,巡抚150两,知府105两,知州80两,县令45两。如果彻底杜绝火耗收入,地方官员少了灰色收入,也是不太可行的。

雍正时的摊丁入亩和火耗归公(雍正帝推行的火耗归公)(2)

​这时汉军正白旗人湖广总督杨宗仁奏请将部分火耗银子归公,接下来满洲正蓝旗人山西巡抚诺敏奏请将全省一岁所得火耗银两提存司库,“以二十万两留补无着亏空,余分给各官养廉”。雍正皇帝赞同两人意见,因此先于山西和河南实施,然后逐步推广全国。

天下各省火耗归公后,分作三部分开支,一是付给官员养廉银,二是弥补地方亏空,三是留作地方办公开支。

雍正元年,山西收了火耗银43万两,以20万两弥补亏空,11万两作各官养廉,9万多两作公费,还剩下2万多两。后来在全国统一规定了地方官员的养廉银数额,视不同地区和官职而有所差别,如直隶总督每年养廉银1.5万多两,而江南总督却是3万两。各省巡抚在1万到1.5万两之间,多数布政使为8000两,知府2000到4000两,知县是500到1500两,养廉银比正俸多出十几倍以至上百倍,保证了地方官员的中等或高等生活水平。

通俗来说,就是雍正帝将地方政府的灰色收入正规化,将这些灰色收入的支配权归于中央朝廷,然后在各省就地消化,比如说弥补亏空、作为官员养廉银、地方政府开支等,这样一来朝廷不用出钱,还见效颇好,可谓是一举两得。

火耗归公及其养廉银,不只是弥补了国库的空虚,还使刷新了地方吏治,改变了地方官府肆意摊派,贪婪勒索的恶习,效果还是很不错。

但是正所谓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再好的制度也抵不过人心的贪婪。不然清朝官场为何有“三年清知府,十万雪花银”的评价呢,随着时间的推移,贪婪的地方官府又开始暗中加派百姓赋税来中饱私囊,这项政策并非成功到底。

但是不得不说雍正帝这个新政还是很不错的,具有对症下药的成效。可惜后来者并没有将他的新政严格贯彻下去,所以最后有些虎头蛇尾的结局。

雍正时的摊丁入亩和火耗归公(雍正帝推行的火耗归公)(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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