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公路上占用应急车道处罚(高速内急占用应急车道)

5月4日10时40分许,保亭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高速中队依托“路长制”勤务机制巡逻至山海高速34KM 900米处时,发现有一辆豫A****5号牌小型汽车停在应急车道上,车辆双闪未开启,后方也没有摆放危险警示标志,民警见状立即上前了解情况。经询问得知,驾驶人刘某因途径该路段时突感内急,便抱着侥幸心理将车停在应急车道上,下车方便。

高速公路上占用应急车道处罚(高速内急占用应急车道)(1)

随后民警对驾驶人刘某进行了严厉的批评教育,并告知其交通违法行为的严重危害性,刘某也诚恳地接受了批评,表示今后会严格遵守交通规则,绝不犯类似的错误。刘某因驾驶机动车非紧急情况下在高速公路应急车道上停车,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二条第四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办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保亭公安交警依法对其处以罚款200元、机动车驾驶证记9分的处罚。

高速公路上占用应急车道处罚(高速内急占用应急车道)(2)

保亭公安交警提醒:高速公路应急车道是专门供工程救险、消防救援、医疗救护和民警执行紧急公务使用的应急通道,非紧急情况下社会车辆不得占用。因此,司机在高速公路行车时出现内急问题时,应该把车开到服务区或就近驶离高速后解决,不要对违法占用应急车道的行为存在侥幸心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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