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我是XXX省的公司不要我了(因为我是XXX省的公司不要我了)

最近一直在写劳动法,已经讲述了《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一些基本内容,大家可以关注一下,今天给大家分享一个因为地域歧视劳动纠纷的案例。

基本案情,裁判结果

本案例系真实案例改编的,案件来源:(最高法发布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民事案例),当然那个文章更专业,写得比较简洁,大家还是多看我写的。

某公司通过某招聘平台向社会发布了一批公司人员招聘信息。闫某某投递了求职简历,其投递的求职简历中,户籍所在地填写为“XX省XX市”。某公司查阅其投递的简历后,认为闫某某不适合招聘岗位,原因为闫某某系XX省人。闫某某认为,某公司上述地域歧视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的相关规定,严重侵犯了其人格权,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某公司向其口头道歉、登报道歉、支付精神抚慰金6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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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认为,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权。对平等就业权的侵害会损害劳动者的人格尊严,受害人有权依照民事法律规定,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责任。就业歧视的本质特征是没有正当理由地差别对待劳动者。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实施就业歧视。本案中,某公司在案涉招聘活动中因“XX省人”这一地域事由对闫某某实施了不合理差别对待,损害了闫某某平等获得就业机会和就业待遇的权利,构成对闫某某平等就业权的侵害,主观上具有明显过错。故判令某公司向闫某某支付精神抚慰金9000元,由某公司向闫某某口头道歉并在国家级媒体登报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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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歧视的类型

就业歧视也是分类型的,包括性别歧视,地域歧视等等。根据不同的依据有不同的分类。

根据歧视的原因,我国《劳动法》规定了民族歧视、种族歧视、性别歧视、宗教信仰歧视四种类型;

《就业促进法》则在以上四种就业歧视类型的基础上,增加了健康歧视和户籍歧视两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以下简称《残疾人保障法》)规定了残疾歧视。

从现实来看,我国的就业歧视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

1.性别歧视,这是现代职场很常见的一个问题,在此基础上演变出来的职场性骚扰也是一大问题。

2.户籍地域歧视,有些单位对不同地域和户籍的人区别对待,在疫情期间,有些单位打着抗疫的旗号,拒绝疫情结束的地区的劳动者

3.年龄歧视,比如有些单位在招聘广告上明确表示不要三十岁以上的,当然如果是出于特殊工作要求的原因是不算就业歧视的

4.健康歧视,是指用人单位针对一些身体有问题但是可以胜任本工作的劳动者有歧视,最典型的就是乙肝。

5.残疾歧视,是指一些单位强行加上一些不必要的标准排斥本可以胜任本工作的残疾人。

6.身体歧视,是指用人单位针对一些与本工作无关的身高体重等条件,排斥部分劳动者。

此外,现实生活中,还有婚育歧视,宗教歧视,肤色歧视等等歧视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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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歧视的司法救济

我国《就业促进法》第62条规定了劳动者受到就业歧视的司法救济:“违反本法规定,实施就业歧视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然而,本条款规定过于原则,无论劳动者提起诉讼还是法官审理和裁判就业歧视案件,都需要更具可操作性的具体规定。

在国外,司法是救济就业歧视的主要途径,各国在实践中形成了一系列值得参考的经验。

一是建立公益诉讼制度,完善法律援助机制。受到歧视的劳动者往往缺乏经济实力来承担昂贵的诉讼成本,美国等国家为此建立了专门机构,可以为劳动者提供周全的法律援助。在中国也有类似的公益性法律服务机构,比如西北政法大学等法律高校开设的劳动法诊所。悄悄喊一声“西法大,打钱!”

二是合理分配举证责任。举证责任的合理分配是平衡和协调劳动者平等就业权和用人单位用人自主权相冲突的重要手段,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如果用人单位说不是就业歧视,那么就让用人单位承担证明责任。

三是强化就业歧视的法律责任。对于确定受到歧视侵害的劳动者。一些国家不仅规定了经济赔偿,而且还规定了精神损害赔偿;不仅规定了补偿性损害赔偿金,而且规定了惩罚性损害赔偿金;不仅设置了民事责任,而且设定了刑事责任。我国今后完善反就业歧视法律制度,可以借鉴和吸收这些经验。

结语

反就业歧视不仅是一项法治工程,更是一项观念的斗争,我们要完善反就业歧视法律法规,更要积极宣传反就业歧视的观念。资本是逐利的,但人类的公平正义也是不容忽视的。

平等就业权是每个劳动者依法享有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不得实施就业歧视。本案通过厘清权利的边界,依法对用人单位用工自主权予以规范,旗帜鲜明地否定侵害劳动者平等就业权的歧视行为,对遭受侵害的劳动者给予及时和充分救济,维护了社会公平正义,体现了文明、平等、公正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助力形成公平、高效的用工秩序和市场环境,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更好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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