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程讯问检察工作提质(技术辩护三十六讲之十五)

技术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第一件事是阅卷,第二件事是会见犯罪嫌疑人,第三件事则是约谈公诉人。律师需要将自己的辩护意见,当面反馈给办案检察官,尤其是那些存在着无罪辩护空间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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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说上一次约谈检察官是争取不批准逮捕,那么这次约谈检察官则是争取不起诉,或者至少让检察官在起草起诉书时做一些对犯罪嫌疑人有利的陈述。此外,律师这次约谈检察官,还要为调取对犯罪嫌疑人有利的证据做些准备,甚至需要交流本案是否改变管辖更有利于案件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这说明辩护律师不仅可以向检察官当面陈述意见,也可以向检察院向检察官提交书面意见。技术辩护律师应当在阅卷并会见犯罪嫌疑人后,约见检察官,当面向他们陈述自己对案件的看法。约谈时最好带上法律意见书,方便检察官完整了解律师的辩护意见。

经过完整的阅卷与会见,律师已经对基本案情有了全面了解。此时不仅可以判断本案是否有罪存在准确判断,而且对有罪案件究竟构成哪种罪甚至应当如何量刑都有清晰的认识。对于有无罪辩护空间的案件,律师应当坚持无罪辩护。对于有轻罪辩护空间的案件,律师需要努力做轻罪辩护。对于侦察机关漏掉了证明犯罪嫌疑人无罪或者轻罪的证据,应当向检察院提出调查取证要求,根据检察官的态度决定是否需要事后提交调查取证申请书。对于那些存在“管辖异议”或者办案机关违反“回避原则”的案件,也需要在这次交流中向办案检察官详细说明。

我曾办理了叶某雇凶杀人案,这也是我为数不多提出“管辖异议”的案件。叶某在网络上联系到“赏金猎人”,雇佣“杀手”帮她杀掉暗恋对象李老师的妻子林某。后因“杀手”钟某等人在网上被公安机关监控并抓获,叶某也被公安机关抓捕。本案我最初是提供咨询服务,后来家属认为我的分析意见比他在深圳当地聘请的律师更透彻,也就转而要求我从“幕后”走到“前台”代理该案件。我接手时该案件刚刚从市检察院移交给罗湖区检察院,我一口气完成阅卷、会见后,立即马不停蹄约见办案检察官。检察官好不容易才有空见我,我向他提出本案属于“预备阶段中止”意见后。叶某在笔录中明确自己只是“好玩”,而且约定分三期付款,支付了两期即“定金”与“踩点”的费用,并没有支付第三期“行动”的费用,说明该案还处于犯罪预备阶段。叶某还说自己知道钟某等人只是骗自己的钱,叶某也始终没有发出要求钟某等人“行动”的指令,还主动注销了“赏金猎人”的账户退出了“网络游戏”,这属于“犯罪中止”。我还建议检察院调查“杀手”钟某等人与叶某联系的真实动机,究竟是“杀人”还是以“杀人”为由骗钱。后来我同事说,钟某等人就是傻子也会回答自己只是骗钱,不可能真的去杀人。我说我要的就是这种效果。

我随即提出本案排名第一的犯罪嫌疑人无论是户籍地还是网上雇凶杀人的行为地还是受害人林某居住地都在惠州,建议改变管辖移送到惠州为好。真实理由是我住在惠州,到深圳会见真的不方便。这次检察官态度很好,表示愿意考虑律师的意见。该案在起诉阶段通过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移交给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然后移送给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记得主审法官还提醒我“余律师,这次不会无罪辩护吧”?我很坦诚回答说“这个案件做不了无罪辩护,你们能接受犯罪预备阶段中止就行了”。该案最后以九个月的有期徒刑“关多久判多久”结案,看来“无罪辩护律师”的头衔有利于“有效辩护基础上的妥协”即“审辩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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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年来我从不轻易提“管辖异议”,按照我的办案原则,“有利有理有力”才是辩护,否则就是“扯”。曾记得有某知名律师在朋友圈“晒”他如何在内蒙古某法院“成功争取延期审理”,我不禁哑然,“延期审理”能给当事人带来实际利益吗?还有滥用“管辖权异议”的,对你的当事人不一定有利,你也没有相应的法律依据说服办案机关,这种“管辖异议”除了让把办案机关反感,还有实际效果吗?

上一次管辖异议则是一位长春的小伙子林某从深圳邮寄毒品回老家被长春公安机关抓获,审查起诉阶段我们建议案件移送深圳管辖,因为小伙子经常居住地在深圳,毒品寄出地是在深圳,长春取邮件的人并不是排名第一的犯罪嫌疑人。等到林某从长春押送到深圳时,看守所的民警竟然说“小子,你这个案件要是在东北就毙了,去了广东就保命了”。技术辩护律师提出“管辖异议”最佳时机是在审查起诉阶段约谈办案检察官时,“有利原则”放在第一位,然后才是“有理原则”。即使“有理”但并不“有利”时,律师最好保持沉默,或者私下里指出来但不作为辩护要求。

这次与检察官“面对面”,如何沟通就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如果现有证据足以支持无罪辩护而且律师的异议不会成为办案机关有效补正的线索,那么律师可以把自己的观点“和盘托出”;如果现有证据支持无罪辩护但办案机关可以补正,那么律师需要“保持沉默”或者只对那些不能补正的证据提出异议;如果现有证据足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则律师的异议需要从轻罪角度切入,而且切忌“提醒办案机关有效补正”。

我曾在“三打两建”期间办理了叶某制造销售“两万斤死猪肉”案件,我看到“两万斤死猪肉”就感觉完全不合常理,正好“两万斤”一斤不多一斤不少?而且我也没有看到称重笔录,我就知道公安机关疏忽了。在约见检察官时我对称重问题“三缄其口”,只谈本案不属于“有毒有害食品”,因为鉴定报告中没有检测出有毒成分,不能因为犯罪嫌疑人承认是“死猪肉”你们就认为是有毒有害食品。我担心我提出称重问题,检察院立马退回补充侦查,这个足以让案件“大逆转”的证据漏洞就没有了。我需要等到案件进入法院以后特别是估计死猪肉已经被销毁了,我再提出称重异议申请重新鉴定,则很快就可以让公诉人没办法支持有罪指控。

该案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更多是围绕着“死猪肉”究竟是属于“有毒有害食品”还是“不符合卫生标准食品”甚至“不合格产品”展开。到了庭审阶段我才亮出“杀招”,认为“两万斤死猪肉”没有称重笔录,“两万斤”一斤不多一斤不少显然违背常理,缺乏合法来源,申请法院重新鉴定。庭审时检察官很生气,说我在审查起诉阶段对称重有异议只字不提,法官也说明明是死猪肉,送给你余律师你吃不吃?这次庭审也逼出我那句很经典的话——法院判决需要有理有据,让案件建立在证据确凿的基础上,而不能通过律师“放水”来完成。辩护律师对检察院狠一点,检察院才让督促公安机关收集证据认真一点,证据选取才会完整充分一点,法院判决也就公平公正一点,中国法治才能进步一点。律师是法治建设的谏官,他们忠于职守直言进谏,法院才能兼听则明。该案最后以判处1年有期徒刑告终,也是我最具有争议案件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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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且仅当”律师的异议不能让办案机关通过补充侦查消解时,律师才需要直言不讳。律师的服务原则是“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他们没有义务证明自己的当事人有罪或者重罪,他们只有义务证明自己的当事人无罪或者轻罪。《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规定“ 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这也说明“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才是律师的法定职责,律师没有义务充当“第二公诉人”。

我们律师即使知悉当事人存在没有被发现的犯罪行为,“当且仅当”这些罪名属于“准备或者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的”才有报告义务,否则我们的义务就是“保密原则”。我多次强调“律师不代表正义,律师只代表争议”,就是因为律师的法定职责就是服务当事人,我们的办案机关才是“为人民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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