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上装修厕所臭(原是楼上邻居将卧室改成了卫生间)

我的房子我做主

楼上邻居将厕所改在卧室位置

楼下业主太糟心

能否要求恢复原位置?

楼上装修厕所臭(原是楼上邻居将卧室改成了卫生间)(1)

基本案情

“我在卧室的时经常听见管道的排水声音,一想到楼上是厕所,心里面怎么都不舒服。这件事我到楼上找他好多次了,他坚持拒绝恢复原来的房间布局。”家住秦淮某小区的王某说道。

2020年12月,王某购买南京市秦淮区某小区403房,入住之后他发现在卧室能经常听到楼上的抽水声,还能隐隐闻到异味,然后到楼上找到503房主张某,这才知道,原来张某也是刚搬到这里,之后进行装修,将房内进行改造,改建后,503房现卫生间位于403卧室正上方位置。这才导致楼下403房业主王某在卧室能够听到楼上厕所的排水声。

王某心里极度不适,这种情况也存在渗水隐患,严重影响了王某家人的正常生活,他多次找张某沟通此事,张某认为,自家的房子自己想怎么改就怎么改,楼下无权主张权利。协商无果后,王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张某将503房的卫生间布局恢复到原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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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于网络,与本案无关)

案件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根据综合考量,法官认定张某应当恢复原本卫生间的位置。该案成功调解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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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

相邻关系是指互相毗邻的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之间在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因相互间给予便利或接受限制所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邻里之间本该和和睦睦,但也可能会因为一些小事产生矛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该案中,张某违反了相关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但是是否构成妨害应当进行多因素考量。张某对房屋改造的结果造成了邻居精神安宁的侵害,甚至会造成邻居房屋价值的减损,同时,由于功能不同的房间在设计和施工过程中对于排水、防水、检修等方面存在不同的标准和差异,存在渗水等继续损害邻居房屋的风险。因此,张某应当恢复卫生间原位置。

法规链接

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修理、重作、更换;

(七)继续履行;

(八)赔偿损失;

(九)支付违约金;

(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十一)赔礼道歉。

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02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五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禁止下列行为

(一)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二)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

(三)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

(四)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

(五)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

03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

5.4.3 无前室的卫生间的门不应直接开向起居室(厅)或厨房。

5.4.4 卫生间不应直接布置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餐厅的上层。

5.4.5 当卫生间布置在本套内的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餐厅的上层时,均应有防水和便于检修的措施。

5.4.6 每套住宅应设置洗衣机的位置及条件。

转自: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 江苏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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