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单位不同意离职怎么办 单位不同意怎么办

法律知识要点:年底是劳动纠纷的高发期,其中一个最重要的原因是有很多员工想正好辞职提前回老家,但是单位找各种理由不同意员工辞职,如果员工强行离职吧,剩余工资还在单位手里握着,又有所顾忌。总而言之单位不同意的,劳动者就是走不了。但是,法律规定可不是这样的, 劳动者想辞职根本不需要用人单位批准,而是履行对单位的通知义务就可以了,辞职分为两种形式:一是主动辞职,二是被迫辞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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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天的规定,辞职是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者的法定权利,劳动者只要提前履行通知义务就可以了,根据第三十七条规定在正式用工期需要提前三十天通知,试用期需要提前三天通知,到期员工可以离职,单位不给劳动者结算工资的即属于违法行为,这样一切的法律责任将由单位承担,这种方式是属于主动辞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如果单位有第三十八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提出辞职,并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这种方式就是习惯上所称的被迫辞职。这种辞职的理由必须是用人单位存在第三十八条规定的违法行为为前提,劳动者履行通知后可以立即离职,没有三十天或三天的限制,并且还可以主张经济补偿,但是这种方式一般是为诉讼做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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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上面的分析来看,劳动者辞职有个向用人单位的通知义务,所以这个辞职的通知就非常重要了,直接决定了劳动者辞职是否合法,因为是否履行了通知义务由劳动者一方承担举证责任,所以劳动者需要保留好通知的证据,只要依法履行了通知义务,单位如果不结算工资的,将来可以在仲裁或诉讼时可以有力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话又说回来了,如果劳动者撑屋有力证据的,单位一般情况下会及时结算工资。

在实务中通知的方式可以选EMS邮寄、短信、电话录音、电子邮件等方式,但是劳动者该选择什么样的通知方式较为合适呢?现在小编给大家分享一些经验。劳动者想辞职的,首先要观察一下单位的态度,这一点很容易观察到的,如果单位可能会允许劳动者正常离职的,这时可以用简单的方式,如果短信、电话录音等表明辞职的愿意就可以了,这种情况下千万不能用EMS邮寄的方式,你想想老板突然接到你非常正式的一封辞职通知信,那会是什么反应?肯定对你的戒心极高,并且不利于后面的工资结算、工作交接等事项。如果劳动者表明了辞职的意愿,单位找各种借口不让走,或者是劳动者被迫辞职,以后可能会产生诉讼的,这种情况下劳动者就应当采用EMS正式通知的方式,这种方式主要是作为证据时,其效力比较好,并且对单位也是一种压力。所以,单位刁难的就应当采用EMS快递方式邮寄辞职信比较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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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实务中劳动者大多都是向单位递交辞职信,但不注意证据的保留,这种方式其实等于没有提出辞职,能不能离职的生死大权完全在单位手里,因为辞职信递交了,但是劳动者没有办法证明,发生劳动纠纷后单位哪里还会承认。所以,提出辞职是一回事,还要有证据证明你提出辞职了,否则是无效的辞职,只能对用人单位有利,这就是为什么要用上面的这些方式了辞职的原因。为了更好的说明相关法律条文的意思,现在小编分享一则涉及该法律条文的实务案例,以供大家阅读参考。

案情简介:耀华医院起诉称,被告陈某霞为耀华医院医院护士,双方于2012年2月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期限为2012年2月25日至2015年2月25日,其中第13条第4款约定:甲乙双方另行签订的《保密协议》、《竞业限制协议》、《专项培训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2013年3月12日至同年6月11日,耀华医院选派陈某霞到某人民医院进修心胸外科专业,期间耀华医院为陈某霞支付了工资、社保等待遇及专项培训费,约定服务期限为五年。现陈某霞要求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已严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另要求退还护士资格证的行为属于卫生行政事项,据此不服仲裁裁决,请求法院判决:一、耀华医院、陈某霞的劳动合同延至2018年6月11日;二、并无须退还陈某霞的护士资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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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霞辩称,2014年9月2日陈某霞以EMS特快专递方式向耀华医院寄交了辞职信,耀华医院坚决不同意解除劳动关系,理由为双方签订的《进修合同书》约定服务期为五年,经多次协商未果,陈某霞方才提起仲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陈某霞对有服务期的劳动关系也可以提出解除,仅应承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违约责任。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耀华医院作为用人单位无权扣押陈某霞的护士资格证,应当予以退还。据此请求法院支持仲裁裁决。

判决要点: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现行法已赋予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既是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也是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只要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无需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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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陈某霞于2014年9月2日以EMS邮政特快专递方式向用人单位耀华医院投递了辞职信,耀华医院不同意;陈某霞又通过申请仲裁的方式要求解除劳动关系,耀华医院自收到仲裁机构送达的仲裁申请书时,已知悉陈某霞要求解除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至今早已超过三十日,应当视为陈某霞已经将解除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送达给耀华医院,其此项权利的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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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劳动者在服务期内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对用人单位承担的是违约责任,并不能因此排除劳动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劳动关系行使单方预告解除权。耀华医院坚持要求按照劳动合同及进修合同书约定,要求将双方劳动关系履行至服务期约定的截止日期为止,于法无据,不予支持。双方劳动关系解除后,陈某霞要求耀华医院退还其扣留的护士资格证,于法有据,合符情理,予以支持。

判决结果: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七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驳回原告耀华医院的诉讼请求。二、确认原告耀华医院与被告陈某霞解除劳动关系;三、原告耀华医院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将扣留的陈某霞的护士资格证退还给陈某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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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点评: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是劳动者的法定权利,没有任何的限制条件。本案中,被告陈某霞作为劳动者一方,在劳动合同尚未到期的情况下,以EMS邮政特快专递的方式向被告耀华医院提出辞职,该辞职信到达耀华医院三十日后即产生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尽管被告耀华医院在劳动合同期限内为陈某霞提供了专项培训,双方约定有服务期限5年,但是这种情况下劳动者陈某霞仍然享有单方的劳动合同解除权,只是违反约定服务期限的,劳动者陈某霞应当向耀华医院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数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按剩余劳动合同期限分摊的培训费计算,但是这项请求耀华医院只能另行主张。因此,劳动者陈某霞依法要求确认解除劳动合同的请求得到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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