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纳税人的信赖利益(浅谈纳税人的信息保护问题)

随着国家金税工程地稳步推进,我国的税收信息化建设取得了重大成就,这对于提高税收征管效率和质量,建立高效的税收征管体系无疑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但是 在信息化建设中,关于纳税人的信息保护问题尚未引起足够重视,在一些地方和领域,出现了无意泄露纳税人信息的现象,如果对此不加以控管,任其发展,势必对 纳税人的经营、乃至纳税人生活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给税收工作和税务机关带来被动影响。

保护纳税人的信赖利益(浅谈纳税人的信息保护问题)(1)

泄露纳税人信息的主要途径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将涉及 到纳税人信息的征管信息系统连接到局域网,甚至是互联网上,拥有身份和口令的用户通过网络可查询任一纳税人的信息资料;二是通过电子显示屏、电子触摸屏等 电子媒介传播,虽然这些设施都存放在税务机关,但是由于这些设施对纳税人信息没作必要处理,使得纳税人的信息一览无余;三是出现在部门联网或部门之间信息 交换、信息共享中,纳税人的信息没有得到有效保护,存在泄露的可能性。

当前,税务机关对纳税人信息保护存在一些错误认识:一是认为将纳税人信 息公开是政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公开纳税人信息便于接受纳税人和社会监督;二是认为将纳税人信息公开,变相给纳税人做了广告,方便联系纳税人;三是认为 纳税人的这些信息无关紧要,不存在泄露不泄露的问题,等等。这些思想认识是非常错误的,首先,根据《宪法》、《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纳 税人个人的信息资料属个人隐私,单位的信息资料属商业机密,在无法律特别规定情况下,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无权向社会传播,《税收征管法》第八条规定税务机关 应当依法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其次,纳税人信息泄露,很可能会被一些有商业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利用,轻则给纳税人给生活造成影响,诸如垃圾短 信、骚扰电话、商业广告等,重则给纳税人的正常生产和经营带来损害,使纳税人在商业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直接损害纳税人的经济利益。如果因泄露纳税人信息 给纳税人造成损失,税务机关应承担被告责任。

税务机关保护纳税人信息,一是要提高认识,从上级单位到基层单位,从领导到普通干部,都要树立尊 重纳税人、服务纳税人、保护纳税人的思想,把保护纳税人信息放在重要位置,在工作中自觉地遵守有关规定;二是要明确纳税人的信息保护的具体对象和范围,对 税务机关而言,纳税人信息资料内容多、范围广,哪些是依法必须公开的,哪些是依法可以公开的都要具体明确,除了依法必须公开和可以公开的外,其他的都必须 列入保护范围,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公开;三是建立纳税人信息公开审批审查制度,认真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系列文件的通知,公开纳税人 信息,必须履行一定的审批程序,接受监督,违反规定擅自公开、泄露纳税人信息的,要依法给予处分;四是提高信息技术处理能力,在依法需要公开纳税人部分信 息时,对纳税人的其他信息要采取一定的技术手段,加以屏蔽和控制;五是在部门信息交换、信息共享,包括协助司法部门办理有关事项中,各部门都要履行保密协 议,共同遵守《国家保密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等规定,切实保护纳税人的信息资料,维护纳税人的利益,树立诚信政府、法治 政府的良好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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