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什么时候提出(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10月16日上午,举世瞩目的中国共产党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在人民大会堂开幕。代表第十九届中央委员会向大会作报告,强调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推进法治中国建设。

报告指出:

大自然是人类赖以生存发展的基本条件。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内在要求。必须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站在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高度谋划发展。我们要推进美丽中国建设,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统筹产业结构调整、污染治理、生态保护、应对气候变化,协同推进降碳、减污、扩绿、增长,推进生态优先、节约集约、绿色低碳发展。

十年来,人民法院持续推动环境法治进程,环境资源审判已成为展现人民法院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重要窗口,成为服务保障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力量。

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环境

新时代的十年,人民法院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充分发挥环境资源审判职能作用,服务保障生态文明建设,审结各类环境资源案件196.5万件。

其中,人民法院依法严惩破坏生态环境犯罪,审结环境资源刑事案件24.4万件;充分救济环境民事权益,审结环境资源民事案件137.8万件;支持并监督行政机关履职,审结环境资源行政案件34.3万件;落实环境有价、损害担责,审结环境公益诉讼案件1.58万件;依法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审结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335件。

各级法院依法严惩偷排废水,跨域倾倒、处置危险废物等突出犯罪,依法审理涉重污染天气、黑臭水体整治等案件,有力维护和改善人居环境,使绿水青山的“生态颜值”和人民生活的“幸福指数”同步提升。

最高人民法院审结“腾格里沙漠污染”公益诉讼案,上海法院审结“洋垃圾”案,江苏法院审结泰州“天价”水污染案、长江航运船舶偷排含油污水案……一系列标志性案件载入史册,让守护环境权益的法律条文变为鲜活司法实践,有力推动生态环境法治进程。

十年来,人民法院制定环境污染犯罪、环境侵权、环境公益诉讼等司法解释21部,构建起务实管用、严格严密的环境资源裁判规则体系。发布环境侵权禁止令、惩罚性赔偿等司法解释,以预防性、惩罚性司法措施及时有力保护生态环境。积极参与民法典、长江保护法等立法工作,推动民法典确立绿色原则。

一个案例胜过一打文件。十年来,人民法院发布“三清山巨蟒峰”案等环境资源指导性案例26件、典型案例26批280件,强化类案指导,统一裁判尺度。

人民法院深入落实生物多样性保护国家战略,明确生物种群及生存环境司法保护裁判规则,全链条打击非法捕捞、危害野生动植物等违法犯罪。云南法院审结“绿孔雀预防性保护”案等重大案件,宣示维护生物安全鲜明司法导向。

同时,人民法院专题研究碳排放权交易纠纷司法规则,起草司法助力碳达峰碳中和目标指导意见服务减排降碳,应对气候变化。发布服务保障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指导意见,妥善审理涉高耗能、高污染企业规划、建设生产纠纷案件,推动产业结构绿色升级。发布严惩盗采矿产资源犯罪指导意见,维护矿产资源和生态环境安全。

中国特色环境资源审判体系基本建立

十年来,人民法院持续深化改革创新,健全专门审判组织,落实“三合一”归口审理机制,将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归口至环境资源专门审判机构或组织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专门设立环境资源审判庭,批准设立南京、兰州、昆明、郑州、长春环境资源法庭。截至目前,全国法院已设立环境资源审判专门机构或组织2426个,涵盖四级法院的专门化审判组织架构基本建成。

此外,人民法院深入探索多元化跨行政区划集中管辖模式,有效破解环境保护“主客场”问题,推进生态环境系统治理,提升审判专业水平。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服务保障长江、黄河流域生态文明建设与绿色发展意见,推动京津冀、长三角、大运河、南水北调沿线等法院共建多层次司法协作机制,服务流域区域系统化保护和一体化发展。

人民法院先后发布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检察公益诉讼、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与有关部门联合发布相关意见,创新完善细化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依法审理环境公益诉讼案件,有力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环境权益。

2015年以来,全国各级法院依法保障社会组织的环境公益诉权,审理社会组织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829 件。2015年7月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开展以来,审理生态环境检察公益诉讼案件1.5万件。

为助推生态环境修复,各地法院遵循自然规律,贯彻恢复性司法理念,探索创新补植复绿、增殖放流、劳务代偿、技改抵扣、认购碳汇等多种环境资源审判独有的裁判执行方式,建设系列生态司法修复基地,为不同类型自然环境、生态系统提供全方位修复选项。

为全球环境司法治理贡献中国方案

十年来,人民法院不断拓展国际交流广度深度,为推动建立公平合理、合作共赢的全球环境司法治理体系提供中国方案——

成功举办世界环境司法大会,起草并推动通过《昆明宣言》,明确环境司法应秉持公平、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及各自能力原则,保护和可持续利用自然资源原则,损害担责原则“三大法治原则”。

举办博鳌亚洲论坛环境司法分论坛、金砖国家大法官论坛并会签《三亚声明》,组织召开气候变化司法应对等多场国际会议,形成《环境司法国际研讨会北京共识》等重要成果,参加《生物多样性公约》第十五次缔约方大会生态文明论坛、世界自然保护大会高级别圆桌会议等研讨活动,宣传中国环境司法工作成效。

目前,联合国环境规划署数据库专门设立中国环境司法板块,收录两批20件中国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和4部年度报告。中国法院审理的多起案例在国际上获得高度赞誉,“绿孔雀保护案”被评为全球十大生物多样性案例之首。

下一步,人民法院将继续深入践行生态文明思想和法治思想,坚定守护天蓝地绿水清的美丽中国,努力为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贡献司法力量。

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环境资源审判庭庭长 王彤

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什么时候提出(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1)

党的二十大报告鼓舞人心,催人奋进,为我们今后的发展和工作提供了遵循,指明了方向。作为一名环境资源审判庭的法官,我将深刻领会的重要讲话精神,努力提升法律素质素养,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围绕社会公平正义,带领团队公正审理辖区内涉环资类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认真贯彻落实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理念,深入构建“恢复性司法实践 社会化综合治理”工作机制,严厉打击破坏生态环境行为。为全州保护濒危野生动植物创造有利环境,为全域旅游发展、保护长江上游生态屏障提供坚强的法治保障,为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添砖加瓦。

来源: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

文字整理:万紫千 | 编辑:平钰骁

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什么时候提出(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2)

,

免责声明:本文仅代表文章作者的个人观点,与本站无关。其原创性、真实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原创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自行核实相关内容。文章投诉邮箱:anhduc.ph@yahoo.com

    分享
    投诉
    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