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荣枝案二审为何拖了2年(为什么有了是仙人跳还是固有的作案模式之争)

1.“仙人跳”的作案模式依劳荣枝的陈述是法子英提出来的。

劳荣枝与法子英都是江西九江市人,劳荣枝生于1974年,师范毕业后在九江石油化工公司附属的子弟学校做小学教师;1996年,法子英参与了当地的一起群殴事件,用鱼叉捅伤了他人,畏罪潜逃时,携带了时年22岁,小他10岁(法子英1964生人)的女友劳荣枝,二人由九江逃至深圳 ,再辗转到南昌,开启了共同犯罪模式。

劳荣枝在二审法庭上承认自己和法子英通过“仙人跳”的方式“敲诈”他人,没有说勒索、绑架 、杀人,这是避重就轻的说词;她说二人想用“仙人跳”的想法取财,产生在南昌案发生之前,因为有两次有其他男人“想睡自己”,给了她“上千元”——注意南昌案发生在1996年7月28日,南昌案前,当时内地的工薪族不过几百元钱的月工资, “上千元”当时应该不是小数目,如果没有什么目的,当然不会随便给钱她。

她称:自己“拿了钱后并没有和男人睡”,法子英知道这个情况后产生了用“仙人跳”的方法谋取不义之财的想法,就说服她,让她引诱男人上床,然后通过她与男人“捉奸在床”的方式,让男人承担理亏的责任,剩下的事“交给法子英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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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她认为:南昌灭门案发生以前,自己已与法子英分手了,自己在南昌的出租房中只有她一人有钥匙,受害人熊某是做空调生意的,接触自己是熊因为“想泡她”,而她与熊某虚与委蛇只是“想他为自己的出租屋安装一台空调”。

但是法子英“从天而降”,持刀威胁熊某; “从天而降”这个词表明,法子英后来的作案行为,出乎了她的意料;她还说常州案刘甲、合肥案殷某都是自己要找她的。

她还申述 :她坐台是为了生活而不是物色作案对象,是在法子英的要求下, “每天汇报坐台的情况。” ,她还拿温州案被害者是两名女性的事实,来证明她不是以坐台方式物色对象,“并未与法子英形成固有的作案模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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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切旨在说明,自己作案是法子英鼓捣出来的仙人跳,是以勒索钱财为目的的,与杀人无关,没什么固定的作案模式。

2。按她供述,似乎南昌案不是二人“合谋、分工作案”的结果,二人事前并没有商量计划过,法子英的出现是随即发生的,是法子英主导了绑架 、勒索、杀人的进程。

——二人曾经被称之为雌雄大盗,从1996年到1999年短短的四年不到的时间,先后犯下了“南昌灭门案”(发生在1996年7月28日,3人死亡)、温州杀人案(1997年9月,死亡2人)、 常州绑架、勒索案(1998年夏天,无人死亡)、合肥杀人案(1999年7月,死亡2 人)。

二人开启共同犯罪的模式始于南昌灭门案,如果检察官和法官认定劳枝供述的南昌案的犯罪经过以及“案发前自己已经与法子英分手的事实”,那么,劳荣枝不仅摆脱了南昌灭门案的杀人干系,还为后面三个案子自己参与了绑架、勒索、杀人是被胁迫的、是被动的作了铺垫。

根据一审判决书,南昌案是劳荣枝和男友法子英共谋的第一起案件,劳荣枝与法子英二人在供述中都提到了“两人共同商定由劳荣枝去娱乐场所坐台物色绑架对象”,而被害人熊某就是由劳荣枝在陪酒时物色到的绑架对象。

起诉书显示的作案过程:劳荣枝和法子英从熊某身上抢走了他随身携带的钱财后,还搜出了房门钥匙,并恫吓、威逼其说出了自己的家庭住址,随后法子英将熊某勒死并进行肢解;当日晚上,二人携带作案工具如尖刀等前往熊某家, “由法子英使用尖刀、绳子和皮带等物对熊某的妻子张某进行捆绑、控制,劳荣枝则在其房间翻找钱和值钱的财物, “抢得金银首饰、现金、债券等财物”;期间,法子英将张某和她3岁的女儿残忍地勒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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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作案过程,二人共谋、分工作案的事实十分明显 ,几乎配合得天衣无缝、甚至完美无缺;一个以陪侍服务为掩护负责物色、引诱作案对象, “猎物”到达出租房时,一人持刀硬控,一人进行捆绑;前往熊某的家庭后,也是一个控制现场,一个翻箱倒柜搜索财物……

灭门案发生后,二人全身而退,逃离了南昌;如果南昌案前二人有分手的事实,事先没有经过密谋,作案时,二人绝对做不到“心心相印”,默契配合,也断然完成不了两个作案现场的绑架 、勒索、抢劫、杀人这个艰巨的“工程”。

根据警方侦查的消息,被害人熊某体型魁梧,身材高大,有1米8 左右,如果没有劳荣枝参与威吓、捆绑,单凭法子英一个人是无法完成一边持刀威胁,一边完成捆绑过程的!

3。二审庭审中,劳荣枝提到过, “南昌案时法子英想拉自己下水,所以带自己去了熊某家”,而南昌案后因为犯案的事实,她“一个女孩在外,对法子英产生了依赖的心理”。

——通过以上事实分析,法子英杀害、分尸熊某的整个过程都在一套出租内进行的,出租房是劳荣枝在没有犯案前租下的,当时她并没有多少钱,因而租住的这套房子使用面积应该不是好大,这样,劳荣枝不可能不知道法子英已经杀人了;那么,再说为拉她下水,法子英才带她去熊某家就是撒谎,这是想证实,熊某、3岁小女孩与她母亲的死与自己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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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荣枝与法子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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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荣枝

检察员认为,劳荣枝在南昌灭门案件中是主谋, “主观恶意性极强”;她在过往的有罪供述中曾经四次提到自己担心指纹留在现场,当时对法子英说: “不如一把火烧了这个家”,法子英制止了这个行为,才没有放火。

检察员认为: “四起案件中,劳荣枝与法子英共谋,由劳荣枝在娱乐场所从事陪侍服务,物色作案对象,再对被害人实施绑架或抢劫。作案前,二人共同商议作案地点和作案对象。作案时,二人明确分工,劳荣枝实施了物色和引诱被害人、捆绑被害人、威胁被害人、劫取财物等犯罪行为。” , “四起案件均是劳荣枝先认识被害人,伙同法子英置案件被害人于危险之地,称被害人为“猴子”,都对被害人进行捆绑,以威胁对方生命的方式劫财,分工明确,配合默契。”;所以二人犯罪形成了固有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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