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婚可以享受生育保险吗(未婚生育非婚生育)

随着社会的发展,未婚生育、非婚生育的情况也时有发生。那么,在缴纳生育保险的基础上,未婚生育、非婚生育,到底能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未婚可以享受生育保险吗(未婚生育非婚生育)(1)

案例1:未婚生育,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案例2:地方性法规给领取生育保险待遇增设适应条件,不予适用!

【基本案情】

云某系公司职工,2015年2月开始公司就为其缴纳了职工生育保险。

2017年7月26日,云某在医院生育一女,《出生医学证明》中父亲为李某。

事后,云某申请生育保险待遇,社保局以不符合条件为由不予办理。为此,云某诉至法院。

庭审中,本案社保局辩称,云某生育子女违反了《某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应当按照以下标准缴纳社会抚养费:(四)有配偶的一方与他人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按照计征基数的十至十四倍征收社会抚养费”的规定即属于违反了自治区计划生育政策生育子女。而《某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第九条规定,“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及职工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符合国家和自治区计划生育政策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因此云某不符合享受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的条件。

云某答辩称,其在公司工作并交纳职工生育保险,生育的是其第一个孩子,不存在违反生育政策的情形。法律并未对非婚生情形有不能享受生育保险的规定,因此,社保局应向其支付生育保险待遇。

【按例说法】

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云某是否符合领取生育保险的相关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和生育津贴”。该法并未对享受生育保险设置限定条件,只是规定只要用人单位缴纳生育保险费的,职工即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本案中,社保局认为云某生育子女违反了《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呼和浩特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只要缴纳了生育保险费的即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并未设置限定条件。《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有配偶的一方与他人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按照计征基数的十至十四倍征收社会抚养费”,只是规定有配偶的一方与他人生育子女的处罚办法就是征收社会抚养费,而未规定不应享受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应该认为被告对此作了扩大化理解。《呼和浩特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第九条,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条件须“符合国家和自治区计划生育政策”,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有关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条件作了限制性规定,且根据下位法不能对抗上位法的原则,不应当把“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生育”子女符合领取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的条件,云某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社保局不予支付云某生育保险金的行为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在一定期限内履行社会保险法定职责。

未婚可以享受生育保险吗(未婚生育非婚生育)(2)

观点:之所以出现不同的结果,主要在于地方性法规“惹的祸”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本身来说,似乎并没有给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立下“计划内生育”这一前提条件,只要按规定缴纳了生育保险费,就可在生育时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而部分地方性法规却有诸如“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不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立法目的不同。前者是为了让公民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属于一部保障法,后者是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属于一部生育调节法。因此,我认为各地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出适合当地的政策、法规,可以将计划生育设定为申领生育保险待遇的条件,以达到协调发展之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国家推行计划生育,使人口的增长同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适应。”《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一条规定,“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我国是人口众多的国家,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第十七条规定,“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第十八条规定,“国家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建立、健全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社会福利等社会保障制度,促进计划生育。”《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一)退休;(二)患病、负伤;(三)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四)失业;(五)生育。劳动者死亡后,其遗属依法享受遗属津贴。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由法律、法规规定。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金必须按时足额支付。”因此,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地方政府在法律授权的范围内制定规范性文件明确生育保险的申领条件,是对法律规范的具体化。地方规范性文件中将计划生育设定为申领生育保险待遇的条件,并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规定

综上,我个人赞同未婚生育、非婚生育,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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