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失致人死亡和意外事件的界限(过失致人死亡是什么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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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致人死亡和意外事件的界限(过失致人死亡是什么鬼)(1)

昨天,李心草案件有了最新的进展,罗某某以过失致人死亡被提起公诉。

那么过失致人死亡是个什么性质的罪?

为什么只对罗某某一个人提起?

过失致人死亡罪与故意杀人罪有何区别?

过失致人死亡罪一般会判多久?

李心草的家属能不能请求民事赔偿?

今天我们就聊一聊这个话题。

1、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性质

《刑法》第233条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行为人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或者已经预见到而轻信能够避免造成的他人死亡,剥夺他人生命权的行为。

过失致人死亡罪是一种过失的犯罪,即不是故意的犯罪。

过失致人死亡的客观构成要件主要有以下几个:

第一,要有致人死亡的过失行为。第二,发生了致人死亡的结果。第三,过失行为与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2、为何现场3个人,只有罗某某一个人被提起公诉?

在“李心草”事件中,李心草死亡结果是确定的。

现在只有罗某某一个人被提起公诉,那就说明罗某某要对李心草的跳河行为负责,极有可能是罗某某灌醉了李心草,又刺激李心草,触发了刑法中的先行行为保护义务,在李心草产生轻生念头之后,没有及时履行这个保护义务,导致李心草跳河之后,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而另外两个人可能并没有在李心草的醉酒和刺激跳河等方面有过任何作用,没有触发刑法中的先行行为保护义务。

所以在排除李心草生前被强制猥亵、嫌疑人下药致幻等案情疑点,他们就被取保候审了。

从这件事中,我们也可以看出,不要在酒局随便灌别人酒,如果产生了先行行为义务,以后就比较麻烦了。

3、过失致人死亡罪与故意杀人罪的区别

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它的客观构成要件有以下几个:

第一,必须有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第二,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必须是非法的。第三,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比较故意杀人罪和过失致人死亡罪,在客观构成要件上,故意杀人罪和过失致人死亡罪是差不多的。

只不过过失致人死亡罪需要有发生死亡的结果才构成犯罪,而故意杀人罪则不需要,就算没有发生死亡结果,也会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

在主观方面,这两个罪的区别一个是故意,一个是过失。故意和过失之间的区别,是一个是希望死亡结果发生,至少是不排斥的。另一个是抵触死亡结果发生。

从主观恶性来看,就会知道故意的主观恶性比较大,而过失的主观恶性比较小。

4、过失致人死亡的量刑如何?

故意杀人罪的最高刑罚可到死刑。那么过失致人死亡呢?

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从量刑角度来看,过失致人死亡最高的量刑是7年,这与故意杀人罪最高死刑相差甚远。

但这也符合我国的罪责行相适应原则,故意杀人罪的主观恶性明显比过失致人死亡罪大,因此过失致人死亡的量刑远轻于故意杀人罪。

这次罗某某的量刑档次应该会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

首先,这次事件的社会舆论实在是太大,全国人民都盯着,量刑太轻,恐怕无法平民愤。

其次,从李心草家属的反映来看,李心草家属也不会接受任何调解,更谈不上去原谅或者谅解罗某某,这无疑会加重罗某某的量刑。

最后,量刑在3年以下的话还可能适用缓刑。

我国刑法72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之一的,可以宣告缓刑。

如果三年以下适用缓刑,换句话说可以在家服刑,这对于受害人家属或者整个社会舆论都难以接受。

当然了最后的量刑还是由法院做出,梁法只是基于非专业水平,随便猜猜。

5、如果李心草家属拒绝和解,还能不能得到赔偿?

答案是肯定的。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因此,李心草家属在检察机关对罗某某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但是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法院一般都是不支持精神损害赔偿的,只是赔偿物质损失,而李心草的死亡对其家属的精神打击很大,如果没有精神损害赔偿的话,这对于李心草的家属很不公平。

如果为了更好地获得赔偿,李心草家属可以在刑事诉讼结束之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因此,通过另行起诉的方式可以获得精神损害赔偿。

综上所述,通过这次检察院提起的公诉,我们可以看出:当天晚上只是罗某某对李心草存在着一些不法的行为,而他可能要为自己的这个行为承担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刑事处罚,另外还可能需要对李心草的家属作出相应的精神损害赔偿。

过失致人死亡和意外事件的界限(过失致人死亡是什么鬼)(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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