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会解聘董事的规定(董事辞职何时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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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由于由股东会选举产生,那么董事的辞职是否也必须向产生它的股东会请辞呢?董事对公司负有受信义务,如果董事失信于公司且对公司造成了重大损失,则董事是否应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会解聘董事的规定(董事辞职何时生效)(1)

案情简介

2009年9月28日,世纪盛康公司股东杨帆、舒满平作为甲方,中证万融公司作为乙方,世纪盛康公司作为丙方,签订了《增资扩股协议书》,约定:甲方为世纪盛康公司现有2名股东,占世纪盛康公司注册资本的100%,各方同意增资,乙方同意按照本协议规定的条款和条件增资入股。本次增资扩股完成后,世纪盛康公司应调整董事会的人员组成,即董事由甲方委派2人,乙方委派3人,共计5人组成新一届董事会。董事会设董事长、副董事长各一名,均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其中董事长在乙方委派的董事中产生。副董事长在甲方委派的董事中产生。本协议作为解释股东之间权利义务的依据长期有效,除非各方达成书面协议修改,本协议在不与新世纪盛康公司章程明文冲突的情况下,视为对新世纪盛康公司股东权利和义务的解释并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约定,2009年9月28日世纪盛康公司修订了公司章程。

2009年9月29日,增资扩股后的世纪盛康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赵丙贤,股东为中证万融公司、舒满平和杨帆。董事长赵丙贤、副董事长吴芳,董事包括赵丙贤、吴芳、舒满平、曹凤君、金恩淑。

2010年1月20日,世纪盛康公司进行了股权调整,中证万融公司持股比例为70%,杨帆持股比例为27%,舒满平持股比例为3%,增选王洪飞、蔡孟杰为公司董事会董事。

2014年3月20日,曹凤君、金恩淑、蔡孟杰、吴芳、舒满平五人参加了320董事会议,赵丙贤、王洪飞未参加。320决议的主要内容是:免去赵丙贤担任的董事长兼法定代表人职务,选举吴芳为董事长兼法定代表人等。会后,董事会向赵丙贤、王洪飞送达了320决议,并要求中证万融公司在3日内将世纪盛康公司的所有生产经营证照和印鉴交还世纪盛康公司。

金恩淑于2011年10月31日向世纪盛康公司董事会提交的内容为辞去世纪盛康公司董事的辞职书和向中证万融公司董事会提交的辞去中证万融公司董事、副总裁、财务总监的辞职书。

蔡孟杰于2011年11月11日向世纪盛康公司董事会提交的内容为辞去世纪盛康公司董事的辞职书和与中证万融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解除协议。

中证万融公司向一审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一、撤销320决议;二、曹凤君、金恩淑、蔡孟杰、吴芳、舒满平赔偿给世纪盛康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共计1亿元;三、曹凤君、金恩淑、蔡孟杰、吴芳、舒满平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中证万融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再172号判决【北京中证万融医药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曹凤君、金恩淑、蔡孟杰、吴芳、舒满平、西安世纪盛康药业有限公司公司决议纠纷和损害公司利益纠纷一案要点】

一、关于金恩淑、蔡孟杰、曹凤君在参加320会议时是否具备世纪盛康公司董事资格的问题。

关于金恩淑、蔡孟杰的董事资格问题。公司和董事之间属于委任关系,在法律和公司章程没有相反规定的情况下,公司董事辞职一般应于董事辞职书送达公司董事会时发生法律效力。金恩淑、蔡孟杰分别于2011年10月31日和11月11日向世纪盛康公司提交了关于辞去世纪盛康公司董事职务的辞职书。其时,赵丙贤系世纪盛康公司法定代表人,可以依法代表世纪盛康公司,因其认可已经收到该两份辞职书,故金恩淑、蔡孟杰的辞职已经生效。

此外,在原审判决认可的2012年2月7日的世纪盛康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4次会议决议中已经明确确认会议应参与表决董事5名,实际参加表决董事5名,在该5名董事中不包括金恩淑、蔡孟杰,且金恩淑在答辩状中明确承认未参加该次董事会会议的原因系未接到董事会通知,也印证了世纪盛康公司董事会认可金恩淑、蔡孟杰辞去董事职务的行为。原审判决认为“对于公司而言,在董事提出辞职后公司股东会一般会对董事辞职事项进行审议,并将董事辞职的情况在一定范围内公示”,以及“世纪盛康公司在长达二年多的时间内不进行工商变更登记和增选董事有悖常理”,均缺乏足够依据,其据此否定金恩淑、蔡孟杰辞职已经生效系适用法律错误。金恩淑辩称其并未向世纪盛康公司提出辞职申请,与其在二审中承认相关辞职书系本人签字自相矛盾,本院不予采信。金恩淑、蔡孟杰在辞职时虽表示“望公司批准”,以及中证万融公司虽在金恩淑、蔡孟杰辞职后作出召集世纪盛康公司临时股东会会议决议免除其董事职务等意思表示,但均属相关主体对公司与董事法律关系性质,以及董事辞职何时生效的法律认识偏差,不影响金恩淑、蔡孟杰辞职生效。对被申请人的相关主张,本院均不予支持。综上,320会议召集于2014年,而金恩淑、蔡孟杰在2011年底即已经不具备世纪盛康公司董事资格,依法不应享有320会议的召集提议权和表决权。

二、关于320决议内容是否违反公司章程规定的问题。

2009年9月28日舒满平、杨帆、中证万融公司与世纪盛康公司共同签订的《增资扩股协议书》第四条第3款约定:“董事长在中证万融公司委派的董事中产生。”第九条第2款约定:“本协议作为解释新世纪盛康公司股东之间权利和义务的依据,长期有效,除非各方达成书面协议修改;本协议在不与新世纪盛康公司章程明文冲突的情况下,视为对新世纪盛康公司股东权利和义务的解释并具有最高法律效力。”该规定由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并经世纪盛康公司签署。因此,该文件虽名为协议,但在主体上包括公司和全体股东、内容上属于公司章程的法定记载事项、效力上具有仅次于章程的最高效力,其法律性质应属世纪盛康公司对公司章程相关内容的具体解释。违反该约定应为决议的可撤销事由。由于该协议对董事长选任范围的限制,并不违反公司章程关于董事长经选举产生的规定,应为有效。在杨帆和舒满平向中证万融公司转让股权后,虽然公司股权结构以及董事会组成人数和各方委派的董事人数均发生变化,但并未书面协议修改董事长选任范围的规定。320决议选举吴芳为世纪盛康公司董事长,而吴芳并非中证万融公司委派的董事,故该决议内容违反了全体股东及公司对公司章程的解释,应视为违反了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320会议召集和举行时,五名参会人员中曹凤君、蔡孟杰、金恩淑已不具有董事资格,故320会议召集程序及表决方式均存在重大瑕疵,320决议内容亦违反公司及全体股东对公司章程的解释。依据《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该决议应当予以撤销。中证万融公司再审申请的事由部分成立,对其关于撤销320决议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

实务分析与公司治理建议

Ⅰ、董事与公司之间属于委任关系,在法律和公司章程没有相反规定的情况下,公司董事辞职一般应于董事辞职书送达公司董事会时发生法律效力。董事是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的,对外受托于公司,服务于公司;但法律并没有规定,董事辞职需经股东会批准通过。在没有公司章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出,到达董事会时生效。实务中为了避免因董事辞职而致董事会不能形成有效决议,可在章程中限制董事的辞职情形,如未经股东会决议通过,董事辞职不产生效力,以此确保董事会形成有效决议。

Ⅱ、本案例还为小股东提供了确保推荐的董事或董事长不被剔除董事会的有效办法。如“通过股东之间签订协议约定由自己指派的董事作为董事长,本协议作为解释某公司股东之间权利和义务的依据,长期有效,除非各方达成书面协议修改;本协议在不与某公司章程明文冲突的情况下,视为对新世纪盛康公司股东权利和义务的解释并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所有股东予以签字确认”。这实际上赋予该股东的一票否决权,与此相悖的董事会决议相当于违反了公司章程,应予撤销。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二条 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股东依照前款规定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公司根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第四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作者 张长河律师 交流方式 412176195@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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