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维修资金使用有新规定 维修资金到底该咋缴咋用

 随着房地产市场的快速发展,维修资金归集难、使用难、监管不到位等问题日益突出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维修资金交存、使用和监管,保障物业管理区域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时得到维修、更新和改造,近日,省住建厅、省财政厅研究制定了《黑龙江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暂行)》《办法》适用于住宅、与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接下来我们就来聊聊关于住房维修资金使用有新规定 维修资金到底该咋缴咋用?以下内容大家不妨参考一二希望能帮到您!

住房维修资金使用有新规定 维修资金到底该咋缴咋用

住房维修资金使用有新规定 维修资金到底该咋缴咋用

 随着房地产市场的快速发展,维修资金归集难、使用难、监管不到位等问题日益突出。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维修资金交存、使用和监管,保障物业管理区域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时得到维修、更新和改造,近日,省住建厅、省财政厅研究制定了《黑龙江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暂行)》。《办法》适用于住宅、与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

商品房两年内未售出的房屋,由开发商一次性足额交存首期维修资金

《办法》规定了新建住宅、非住宅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维修资金。市(地)、县(市)维修资金主管部门应当择优委托所在地的商业银行作为本行政区域内维修资金专户管理银行,并开立专户。首期维修资金,由业主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一次性足额存入本地维修资金银行专户,实施分户管理;商品住宅竣工验收后两年内未售出部分房屋,由开发建设单位一次性足额交存首期维修资金,在房屋售出后转由买受人承担。商品住宅、公有住房已出售但未建立维修资金的,应当建户补交;业主分户账内的维修资金存额不足首期交存额30%的,应当及时续交。

出售公有住房时,售房单位从出售价款中一次性提取维修资金,购房业主按照所拥有住宅的建筑面积交存维修资金。明确了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项目,业主可以采取“即交即用”方式使用维修资金履行居民出资义务。规定了交存维修资金时,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应当出具由省级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黑龙江省住宅维修资金票据(电子)》。

专项维修费只能划转到约定单位账户中

《办法》明确,竣工验收材料应当交当地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备案,业主委员会或者相关业主可以委托具有专业资质的第三方机构编制审核工程项目预结算、组织施工监理等。规定维修资金及产生的利息属于业主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不得从维修资金及其收益中列支内容。

维修资金应当建立公示制度。维修资金不得支取现金,用于支付维修及更新、改造工程费用的专项维修费只能划转到约定的单位账户中。专户管理银行应当建立规范化信息管理制度,以物业管理区域为核算单位,按栋建账、核算到户,并建立维修资金查询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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