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房交定金签认购书要注意什么(买房签了认购书又后悔)

一般没有经验的买房人,往往被售楼部人员忽悠一番后,有时买房人就会忽略了认购书上的一些细节,就盲目签字交纳定金了,这样以来有时就会遭遇到一些不必要的购房纠纷。但是认购书相对于商品房预售合同来说,认购协议是《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之前先行订立的预约合同。订立预约合同的目的,就是在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先行约明的部分条款,将双方一致的意思表示以合同条款的形式固定下来,并约定后续谈判其他条款,直至最终正式合同的订立。预约合同的意义,是为在公平、诚信原则下继续进行磋商,最终订立正式条款及完备的正规合同创造条件,但有时也是房产开发企业在没有正式办下预售许可证时的缓兵之策,也就是说当时还没有正规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为了及早回收资金就只暂交定金签约房屋认购书。那么买房签了认购书又后悔了,交的定金是否能退呢?

一、定金在什么情况下可退

在房屋买卖继续进行的磋商中,如果一方违背公平、诚信原则,或者否认预约合同中的已约条款,或是提出令对方无法接受的不合理条件,或是拒绝继续进行磋商以订立本约,都构成对预约合同的违约,应当承担预约合同中约定的违约责任。反之,如果双方在公平、诚信原则下继续进行了磋商,只是基于各自利益考虑,无法就其他条款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致使本约不能订立,则属于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不在预约合同所指的违约情形内。这种情况下,预约合同应当解除,已付定金应当返还。也就是说,若购房者交款后反悔,违背了认购协议的根本目的,定金是不能够退还的;若购房者在购房中出现了不可归责于双方原因的购房磋商行为,定金是能够退还的。

二、认购书并非一定要签,看条款要留个心眼儿

目前大部分楼盘在销售时,与购房者签订正式的购房合同前,都会要求购房者先签订认购书并交纳一定的定金,事实上,在目前的法律条款中,并没有明文规定购房前必须签订认购书。但如果购房者遇到了心仪的房子,开发商又要求买房前必须签订认购书,而您又担心错过好房源该怎么办呢?

首先,务必要考察好开发商是否具备预售许可证,购买没有取得预售证的房子日后会承担很大的风险。此外,一定要仔细查看认购书内的每一项条款,尤其是关于定金的相关条款,以及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何时签订,也要关注认购书的生效和失效时间等内容,更要确保签订认购书的时间是在开发商取得预售许可证时间之后。

三、注意商品房认购书中的陷阱

1、开发商在给买受人提供的认购协议书中,一般对预售商品房描述不清,没有将对买受人的重要承诺写入该协议,只是一个简单的楼号,为将来买卖合同的成功签订增加了困难,给买受人套上了一个不平等的枷锁,也为开发商逃避责任留下了伏笔。

2、在认购协议中,开发商往往注明了买受人对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其补充协议均已“阅悉”。这显然是开发商玩的文字游戏,对买受人是不公平的,同时违反了民法上的诚实信用原则。商品房买卖合同适用国家指定的文本合同,交易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写入商定内容。既然商品房买卖合同尚不存在,其内容自然无从谈起,又哪里来的“均已阅悉”呢?明眼人一看便知,这是开发商为维护自己的利益而不顾消费者的合法权利,甚至以此要挟消费者,进行强买强卖。

3、在认购协议书中开发商往往还会规定,因购房者原因未能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定金不予退还。但开发商提供的认购协议书中一般都未规定由于开发商的原因导致买卖合同不能签订所应承担的责任,也未规定哪些情况导致买卖合同不能签订是属于买房人的责任,哪些情况属于开发商的责任。这些违反了交易的公平原则。

综上所述,如果买受人签订了具备合同性质的认购书,买受人违约,定金不可退;如果买受人交款后反悔, 违背了认购协议的根本目的,定金也是不能够退还的;但是如果买受人在购房中出现了不可归责于双方原因的购房磋商行为,定金是能够退还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之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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