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临时工报酬(所有劳动者一律平等)

自《劳动法》颁布以后,我国实际上就已经不存在所谓的“正式工”和“临时工”,各类职工在用人单位享有的权利都是平等的。而且劳动部1996年就就已经明确发文回复称”过去意义上相对于正式工而言的临时工名称已经不复存在”。

但是,现在还是有很多遗留问题,当时并不是正式工,而是临时工,现在临近退休了,不知道自己是否可以主张社保权益。依据现行的法律规定,只要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了事实劳动关系,即劳动者提供了劳动,为用人单位产生了经济效益,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了工作了安排,那么就说明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一切权利就都是平等的。

除了遗留问题,现在其实也还有一些类似“正式工”与“临时工”差别化对待的用工形式。一种是大企业的合同工与实习工的差别对待,但这样的差别对待是法律允许的,实习期的工资法律允许只有正式工的80%。

另一种是有编制与无编制的差别,比如事业单位中,考进去的有编制的职工,和签订合同在工作的合同工,福利待遇上,常常有很大的差别,但这也是法律允许的差别,此一点实际上并不公平,但是法律尚未完善,而且这也是一个复杂的问题。

最后就是劳务派遣工和合同工的差别对待,这一点其实是法律不允许的,但需要劳动者在入职之初就提出来,如果当时接受了差别,工作了一段时间才提出异议,法院不会支持同工同酬。

总得来说,除了以上,无论你是在哪里工作,都有权利获得用人单位的公平对待,所获得的报酬福利,在同岗位中,不能差别太多。当然,法律也没说必须一模一样,多劳多得按劳分配也是公平合理,只是不能明显的歧视性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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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临时工报酬(所有劳动者一律平等)(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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