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销项税具体是哪些(增值税销项税额计算情形解读)

销顼税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时,按照销售额与规定税率计算并向购买方 收取的增值税税额。销项税额的i十算公式为:

销项税额=销售额X适用税率

从销项税额的定义和公式中我们可以知道,它是南购买方在购买货物、劳务、服务、 无形资产、不动产时,一并向销售方支付的税额。对于属于一般纳税人的销售方来说, 在没有抵扣其进项税额前,销售方收取的销项税额还不是其应纳增值税税额。

销项税额的计算取决于销售额和适用税率两个因素。在适用税率既定的前提下,销

项税额的大小主要取决于销售额的大小。本教材将销售额的确认分为以下五种情况:

(―)一般销售方式下的销售额确认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时向购买方(承受劳务和服务行为也视为购买 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特别需要强调的是,尽管销项税额也是销售方向购买 方收取的,但是由于增值税采用价外计税方式,用不含増值税(以下简称不含税)价作 为计税依据,因而销售额中不包括向购买方收取的销项税额。

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1. 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2.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 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2) 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3) 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3. 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

4. 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 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

凡随同应税销售行为向购买方收取的价外费用,无论其会计制度如何核算,均应并 入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应当注意,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对増值税一般纳税人(包 括纳税人自己或代其他部门)向购买方收取的价外费用和逾期包装物押金,应视为含增 值税(以下简称含税)收人,在征税时应换算成不含税收人再并人销售额。

按会计准则规定,由于对价外收费一般都不在营业收人科目中核算,而在“其他应 付款”、“营业外收入”等科目中核算。这样,企业在会计实务中时常出现对价外收费虽 在相应科目中作会计核算,但却未核算其销项税额。有的企业则既不按会计核算要求进 行收人核算,又不按规定核算销项税额,而是将发生的价外收费直接冲减有关费用科目。 因此应严格核查各项价外收费,进行正确的会计核算和税额核算。

销售额应以人民币计算。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合成人 民币计算。拆合率可以选择销售额发生的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纳税人 应当在事先确定采用何种折合率,确定后12个月内不得变更。

2. 包装物押金的税务处理。

包装物f是指纳税人包装本单位货物的各种物品。纳税人销售货物时另收取包装物押 金,目的是促使购货方及早退回包装物以便周转使用。

根据増值税法律法规的规定,纳税人为销售货物而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单 独记账核算的,时间在1年以内,又未过期的,不并入销售额征税,但对因逾期未收回包 装物不再退还的押金,应按所包装货物的适用税率计算销项税额。

上述规定中,“逾期”是指按合同约定实际逾期或以1年为期限,对收取1年以上的 押金,无论是否退还均并人销售额征税。当然,在将包装物押金并人销售额征税时,需 要先将该押金换算为不含税价,再并人销售额征税。纳税人为销售货物出租出借包装物 而收取的押金5无论包装物周转使用期限长短,超过1年(含1年)以上仍不退还的均 并人销售额征税。

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5] 192号文件规定,从1995年6月1.日起,对销售除啤 酒、黄酒外的其他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是否返还以及会计上如何核算, 均应并入当期销售额征税。对销售啤酒、黄酒所收取的押金,按上述一般押金的规定 处理。

另外,包装物押金不应混同于包装物租金,纳税人销售货物同时发生收取包装物租 金的情况,包装物租金收取之时就应该考虑销项税额的征纳问题。

3. 直销企业的税务处理。

直销企业先将货物销售给直销员,直销员再将货物销售给消费者的,直销企业的销 售额为其向直销员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直销员将货物销售给消费者时,应按照 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

直销企业通过直销员向消费者销售货物,直接向消费者收取货款,直销企业的销售 额为其向消费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4. 贷款服务的销售额。

贷款服务,以提供贷款服务取得的全部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人为销售额。

银行提供贷款服务按期计收利息的,结息日当日计收的全部利息收入,均应计人结 息日所属期的销售额,按照现行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自2018年1月1日起,资管产品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提供的贷款服务以2018年1月 1日起产生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为销售额。

5. 直接收费金融服务的销售额。

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以提供直接收费金融服务收取的手续费、佣金、酬金、管理费、

服务费、经手费、开户费、过户费、结算费、转托管费等各类费用为销售额。

6. 发卡机构、清算机构和收单机构提供银行卡跨机构资金清算服务,按照以下规定 执行:

(1) 发卡机构以其向收单机构收取的发卡行服务费为销售额,并按照此销售额向清 算机构开具増值税发票。

(2) 清算机构以其向发卡机构、收单机构收取的网络服务费为销售额,并按照发卡 机构支付的网络服务费向发卡机构开具增值税发票,按照收单机构支付的网络服务费向 收单机构开具増值税发票。

清算机构从发卡机构取得的增值税发票上记载的发卡行服务费,一并计人清算机构 的销售额,并由清算机构按照此销售额向收单机构开具增值税发票。

(3) 收单机构以其向商户收取的收单服务费为销售额,并按照此销售额向商户开具 增值税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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