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教育双高计划建设名单(关于做好2022年江苏省现代职教体系贯通培养项目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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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教育双高计划建设名单(关于做好2022年江苏省现代职教体系贯通培养项目的通知)

职业教育双高计划建设名单

各设区市教育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教育局,各高等学校:

为贯彻落实《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国发〔2019〕4号)和《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现代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办发〔2022〕5号)要求,加快我省现代职教体系建设,经研究,决定2022年继续实施全省现代职教体系贯通培养项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实施主体

本科高校(含应用型本科高校、本科层次职业学校,下同),专科层次高等职业院校(以下简称高职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以下简称中职学校)。

二、项目实施类型

(一)中职与高职“3 3”分段培养(含卫生类“4 2”分段培养,以下简称“3 3”项目)。由中职学校与高职院校共同承担,分段前后的学习地点分别在相应的中职学校和高职院校。

(二)中职与本科“3 4”分段培养(以下简称“3 4”项目)。由中职学校与本科高校共同承担,分段前后的学习地点分别在相应的中职学校和本科高校。

(三)五年制高职与本科“5 2”分段培养(以下简称“5 2”项目)。由五年制高职办学单位与本科高校共同承担,分段前后的学习地点分别在相应的五年制高职办学单位和本科高校。

(四)高职与本科“3 2”分段培养(以下简称“3 2”项目)。由高职院校与本科高校共同承担,分段前后的学习地点可分别在相应的高职院校与本科高校,也可全程在相应的高职院校。

(五)高职与本科“4 0”联合培养(以下简称“4 0”项目)。由高职院校与本科高校共同承担。以开展合作的本科高校名义招生,四年在相应的高职院校全程培养,毕业后颁发合作本科高校的毕业证书。

独立学院原则上不参与上述各项目的申报与实施。

三、项目实施要求

(一)专业要求。参与现代职教体系贯通培养的专业须是往年招生生源充足、办学特色明显、适合不同层次衔接培养的专业。

(二)招生要求与规模

1.“3 3”项目。原则上仅限同一或相邻设区市范围内的中职学校和高职院校合作实施(经省教育厅批准的结对帮扶职业院校不受此限制)。每所中职学校年实施项目原则上不超过8个(同一专业与不同高职院校合作分别计算),每个项目不超过50人。每所高职院校年合作规模原则上不超过500人。延续项目规模已超该规模的高职院校,合作项目一律只减不增。本科层次职业学校不实施该项目。2021年招生计划完成率未达到50%的项目停止实施。

2.“3 4”项目。仅限国家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校或省中职领航学校与本科高校共同实施,每所中职学校实施项目不超过4个(同一专业与不同本科高校合作分别计算),每所本科高校实施项目不超过6个(同一专业与不同中职学校合作分别计算)。

3.“5 2”项目。每所五年制高职办学单位实施项目不超过3个(同一专业与不同本科高校合作分别计算),每所本科高校实施项目不超过5个(同一专业与不同中职学校合作分别计算)。江苏联合职业技术学院五年制高职办学单位的申报项目需经该院同意。

4.“3 2”项目。省高水平高职院校不超过500人,其他高职院校不超过300人。每所本科高校年实施规模不超过1000人(上述规模均包含高职院校面向普通高中毕业生提前招生数)。全程在高职院校实施的“3 2”项目仅限省高水平高职院校申请。

5.“4 0”项目。每所高职院校年申请新增项目不超过2个,每所本科高校年实施规模不超过500人。

(三)入学条件。“3 3”项目与当地三星级普通高中同一批次招生,录取最低控制线参照当地三星级普通高中录取分数线确定;“3 4”和“5 2”项目纳入中考提前批次或与当地四星级普通高中同一批次招生,录取最低控制线参照当地四星级普通高中录取分数线确定;上述项目中的农林牧渔大类、安全类和化工技术类专业可适当放宽入学条件。“3 2”项目在高职院校面向普通高中毕业生提前招生和普通高考招生专科批次中录取;“4 0”项目在普通高考招生本科批次录取。

(四)合作要求。合作双方学校须明确专门机构,围绕课程设置、教学安排、教师提升、学生管理等建立定期业务沟通机制,加强对招生录取、教学考核、转段升学等环节的管控,及时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贯通培养项目一经确定,要保证相对稳定的实施周期,一般不少于三届。合作双方要共同承担项目实施成本,合理分配生均拨款和学费收入。

(五)教学要求。后段院校每学期须向前段院校派出教师讲授或指导合作院校教师讲授核心课程,制定专项教学质量评价与考核指标,监督人才培养方案实施。“3 3”项目中职阶段第6学期、“5 2”项目第10学期和“3 2”项目第6学期可实行前后段学校共同管理,统筹安排岗位实习或衔接课程。

(六)分段培养的转段要求

1.转段考核要以合作双方制定的转段升学方案为依据,采用过程性评价与终结性评价相结合的方式,不得在实际操作时擅自提高或者降低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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