猥亵儿童罪是以什么为标准?关于猥亵儿童罪的那些事

想必大家虽然对“猥亵“二字的精确法律含义不一定十分明白,但从这两个字都能读出下流和污秽的味道我在这里从法律人的视角来解读一下因为这个罪名对我来说太熟悉不过了,我在做检察官时,曾常年专门处理这类案件,用得最多的就是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三款了,各种挑战三观的作案手段也见过了,那时看到卷宗里的证据往往导致血压升高,偶尔失眠科室同事讨论这类案件时往往恨不得自己提着刀去把嫌疑人给废了情感和道德谴责可以图一时之快,真正能治人的还是得靠法律的完善,接下来我们就来聊聊关于猥亵儿童罪是以什么为标准关于猥亵儿童罪的那些事?以下内容大家不妨参考一二希望能帮到您!

猥亵儿童罪是以什么为标准?关于猥亵儿童罪的那些事

猥亵儿童罪是以什么为标准关于猥亵儿童罪的那些事

想必大家虽然对“猥亵“二字的精确法律含义不一定十分明白,但从这两个字都能读出下流和污秽的味道。我在这里从法律人的视角来解读一下。因为这个罪名对我来说太熟悉不过了,我在做检察官时,曾常年专门处理这类案件,用得最多的就是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三款了,各种挑战三观的作案手段也见过了,那时看到卷宗里的证据往往导致血压升高,偶尔失眠。科室同事讨论这类案件时往往恨不得自己提着刀去把嫌疑人给废了。情感和道德谴责可以图一时之快,真正能治人的还是得靠法律的完善。

那时曾经因为发现这类犯罪太多了,我们基层执法部门曾主动向上级反映,然后上级重视了,对全市的这类犯罪做了一个统计,数据让人触目惊心,这只是全国的一个缩影。最高人民法院数据统计显示,2013年——2016年四年间,全国法院审理性侵儿童案件10782件。这些数据还是父母已经报案,且证据确凿,能判得下来的事件。那些冰山下更多的没有暴露的就不说了。猥亵儿童罪早已是儿童最容易受到的犯罪侵害,这已经是司法数据多年来已证明的事实。

那时我们还连同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开了一次针对性侵儿童犯罪的防控研讨会,会议开得很成功,来的部门和社会组织都表示震惊,大家关注是关注了,但如何防控还是一个很难落实解决的问题,联动机制很难联动。

但不管怎样,在呼吁重视性侵儿童犯罪这个问题上,司法机关,确实在自己的职责范围内做了很多贡献。最高检发布过很多指导案例,最高检检察长专门出庭抗诉过此类案件,罪犯最终得到严惩,很多地方的法院开始联合其他部门搞性侵未成年人罪犯个人信息曝光制度和从业禁止制度,也就是说,这些有前科的罪犯,即使释放后也要给他们贴上标签,打上终身烙印,让周围群众继续防着他。是的,就是要达到“一朝性犯罪,永世难翻身”的效果。其实国外早就这样做了,因为性侵犯很容易再犯、惯犯。还记得推动美国这方面立法的那个“梅根案”,七岁的小女孩梅根在家门口玩耍,邻居杰西过来说家里有一只小狗,要给梅根看,这个邻居刚搬过来,周围的人对他不太了解。好奇的小姑娘便跟着去了邻居家里,结果一去不复返,遭受残暴性侵并被杀害。事发后大家才知道,原来这个邻居男子曾两次因猥亵儿童罪被判刑。

第一、什么是猥亵儿童罪?常见的猥亵儿童手段有哪些?

根据《刑法》第237条,猥亵儿童罪是指以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手段对儿童实施的淫秽行为。什么是“猥亵“?最常见的是抠摸、舌舔、亲吻儿童生殖器、胸部等隐私部位,这些一眼能看明白的手段就不用多解释了;另外,强迫儿童为自己手淫、鸡奸等满足自己性欲的行为也属于猥亵儿童;此外,“隔空猥亵“,也可能构成猥亵儿童罪,我暂且自己发明了这个词,”隔空猥亵“是指利用网络聊天工具而非直接接触的方式对儿童实施淫秽行为,这是网络时代衍生出的新型猥亵儿童手段,比如通过网络视频强制儿童裸聊或者胁迫儿童拍裸照,这种情况也是可以构成猥亵儿童罪的。司法实践中已有一些典型判例。总之,大家记住了,认定是不是”猥亵“儿童,关键看行为是不是满足了犯罪分子的性欲,同时侵害了儿童的身心健康和人格尊严,身体接触不是必要条件。

第二、这个罪名中“儿童“的法律概念是什么?

刑法上的儿童,是指不满十四周岁的儿童,包括男童和女童。如果侵害的是十二周岁以下的儿童,司法解释规定一律认定(推定)作案人主观明知是儿童。如果猥亵的对象是十四周岁以上的女性或者男性,则构成另外一个罪名,强制猥亵罪。这个罪名以前叫强制猥亵妇女罪,但这个立法因此导致十四周岁以上的男性性权利得不到保护,因此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就将之改为“强制猥亵(他人)罪”,以体现男女平等。

第三、犯这个罪名可能受到什么处罚?

猥亵儿童罪,不是单独的一条,而是规定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三款。处罚是对照前两款的规定,也就是强制猥亵、侮辱罪,从重处罚。也就是一般情节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聚众或者在公众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在这里需要解释一下“在公众场所当众犯罪“的含义,只要在公众场所,有其他人在场的情况下,无论其他人是否亲眼看到,均可以被认定被在公众场所当众犯此罪。总之,法律对将黑手伸向儿童的犯罪多一分人情,儿童就多一分危险。因此在世界各地,猥亵儿童罪基本上都是被呼吁严惩的罪名。

第四、常发生的猥亵儿童的人群是哪一类?

大家记住这三点就差不多了:猥亵儿童容易是惯犯,猥亵儿童容易发生在熟人之间,猥亵儿童的人往往是有机会多接触儿童的群体。常见的犯罪案件,作案的人有邻居、有是学校附近小卖部的叔叔、有XX班的老师,在这里没有为此类群体贴标签的意思,只是接触的机会多了,产生邪念的机会也容易多了,作案的便利就更多了。

第五、常发生的地点有哪些?

猥亵儿童可能发生在任何地点,但比较容易发生的地点有熟人家、游乐场、书店、放学回家的路上,甚至小区里、楼道内等等。

第六、猥亵儿童一般会采取哪些手段?

一般的强制手段就不说了,这是最低级的犯罪手段。但猥亵儿童不需要采用强制手段,哪怕儿童是自愿的,都是构成犯罪的。因为法律认定儿童是没有意思自由的。更常见的手段有诱骗,这个一般针对低龄儿童。还有最不容易产生戒备心的“请求儿童帮忙”手段,我们一向教育孩子要助人为乐,当面临别人求助的时候,孩子一般会乐意帮忙,这既是善良的童心,也是孩子认为体现自己价值的机会。还记得韩国最催人泪下的性侵儿童电影《素媛》里的那个女孩吧,因为看着淋着雨的“叔叔“可怜,帮叔叔撑伞,后被性侵,后果之惨就不细说了,终生生活在阴霾中。前段时间得知真实版的韩国《素媛》案件的罪犯要出狱了,据媒体爆料此人服刑的十二年期间一直接受心理治疗,但近期心理测试结果显示出狱后再次作案的可能性仍然很大,于是韩国广大民众各种集会游行请愿,但也阻止不了他将出狱的事实。好在韩国已经通过了对性侵犯“化学阉割”的法案,但这个人因为是法律颁布之前判决的,化学阉割方法依法不能适用于他,他的作案能力无法消除,这就是法律的局限,法律有法律的原则,”法不溯及既往“,即使可能导致个别的不良后果或危险,法律也不可能改变它刚性的原则。

所以,坏人是防不了也得防。在这里,除了家长自己要加强监护,履行好监护职责外,可以这样告诉孩子:大人是比小孩厉害的,正常的大人不会请求一个孩子帮忙。如果一个成年人来请你帮忙,那么他(她)很可能不是一个正常人,你应当拒绝他。”

来源 | 陈说会道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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