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级会计经济法一类账户(经济法基础基本存款账户)
1.开户资格:——12项,除个人以外。
(1)“团级”(含)以上军队、武警部队及分散执勤的支(分)队。
(2)异地“常设”机构。
(3)单位设立的“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
(4)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区委员会
(5)企业法人
(6)非法人企业
(7)机关、事业单位
(8)社会团体
(9)民办非企业组织
(10)外国驻华机构
(11)个体工商户
【提示】个人不能开、级别不够不能开、临时机构不能开、非独立核算不能开。
2.证明文件
基本规定:营业执照“正本”或批文或证明文件或登记证书。
3.使用规定
(1)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的主办账户,一个单位只能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
(2)存款人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收付,以及存款人的工资、奖金和现金的支取应通过该账户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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