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全安被拘留了多久(由王全安事件引发的疑问)

其实昨天就有朋友让大叔预测一下,像王全安这样的名人在嫖娼被抓之后,应该怎么回应媒体?大叔没这么干,总觉得替别人操心有些莫名其妙,也看了几篇类似的文章,均是围观的心情调侃当事人,有些酸大叔换个角度聊聊这个事,接下来我们就来聊聊关于王全安被拘留了多久?以下内容大家不妨参考一二希望能帮到您!

王全安被拘留了多久(由王全安事件引发的疑问)

王全安被拘留了多久

其实昨天就有朋友让大叔预测一下,像王全安这样的名人在嫖娼被抓之后,应该怎么回应媒体?大叔没这么干,总觉得替别人操心有些莫名其妙,也看了几篇类似的文章,均是围观的心情调侃当事人,有些酸。大叔换个角度聊聊这个事。

假设一个场景:你在嫖娼,不管事前还是事后,或者事中,有自称警察的人敲门,甚至直接破门而入,你怎么办?

先说一个背景,大叔确实干过媒体,暗访了色情发廊,事件报道后第二天,公安就出击扫黄,大叔也是全程见证,最后还是警察叔叔还开着警车把我们送回单位。感兴趣的朋友可以点击阅读原文查看这篇新闻《上海世博家园变红灯区?》。

大叔与警察叔叔有过一些交流。强调一下,大叔并不是鼓励你做违法乱纪的事,而是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一个问题就是,警察怎么界定嫖娼?得到的答案你可能难以想象,必须抓现形,也就是说正在“办事儿”的时候,警察正好把你抓住,所谓的“人赃并获”。但不可能啊,为什么?如果是王全安或薛蛮子这样的,在民宅里进行“交易”,警察如果没有搜查证,是没办法强入民宅的。这是一个点,王全安可能不知道。

也就是说,有群众举报也得有搜查证,这在《宪法》里有明确规定:“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中写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搜查案(第245条)非法搜查罪是指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的行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利用职权非法搜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手段恶劣的; 2、非法搜查引起被搜查人精神失常、自杀或者造成财物严重损坏的; 3、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与涉嫌犯罪无关的人身、场所非法搜查的; 4、3次以上或者对3人(户)以上进行非法搜查的。”

第二个问题,如果警察有搜查证,破门进去,没有发现王全安正在办“那事儿”,怎么办?警察叔叔的解释是,嫖娼如果抓不到现形,还有一种方式就是询问。具体而言,警察会分别询问“嫖娼嫌疑人”王全安和“小姐”,他们是否进行了卖淫嫖娼,必须得到双方的确认才能认定。请重点注意这句话,也就是说,只要一方坚持表示没有参与卖淫或嫖娼,就不能认定。

‍另外,公安民警对经传唤至公安机关的卖淫嫖娼嫌疑人,应及时讯问、查证,但讯问查证的时限不得超过24小时。也就是说,24小时之内坚持不承认,警察只能放你走。(希望王全安看到这里不要难过)

有人甚至专门为此写了一篇题目为《如何认定卖淫嫖娼》的论文,比大叔分析得更加透彻,摘录如下:

(四)认定卖淫、嫖娼的证据

认定卖淫、嫖娼行为必须重证据。

目前,我国在查处治安案件所涉及的法律、法规中,没有明确规定“仅有嫌疑人的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现有“查处治安案件”的教材或著述中,关于治安案件证据部分,一般都采纳了刑事诉讼中对证据的要求,即“客观性、相关性、合法性”。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6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笔者认为,查处治安案件,也应确立“不轻信口供,仅有嫌疑人供述不能认定治安案件”的原则。因而,在查处卖淫、嫖娼案件中,仅有卖淫、嫖娼人员的供述,而无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卖淫、嫖娼行为。【这句话的意思就是双方即便都承认嫖娼了,也不能认定如此,必须还有其他证据】

认定卖淫嫖娼行为,除了嫌疑人的供述外,公安民警还应调查的其他证据,如:民警当场抓获时民警的证言;或者现场的有关物证或书证;或者能够证明卖淫嫖娼的视听资料;或者介绍或容留人的证言;或者其他人证、物证等。【这句话其实是为下一句做铺垫】

如果嫌疑人不承认卖淫嫖娼,但公安机关有充分证据证明的,可以认定卖淫嫖娼行为。【注意这句,充分证据是什么,大叔觉得除非有录像机拍下了整个交易过程】

认定卖淫嫖娼行为时,常有一种情况困扰着公安民警,就是行为人自称是恋爱关系,是朋友,并一口咬定双方没有金钱交易,公安民警“明明知道”他们是在卖淫嫖娼,但苦于没有其他证据,因而非常恼火,甚至不惜使用刑讯逼供的违法手段获取口供。其实要证明双方是否是恋爱、朋友关系也不太难,只需将双方分别进行讯问、查证,询问对方基本情况,两人认识的时间、场所、事由等即可,如果双方有感情基础,双方会对对方的姓名、年龄、职业、住址等情况比较清楚,双方甚至有可能是同事、同学、邻居等;而卖淫嫖娼人员一般并不了解对方的姓名、年龄、职业、住址等情况,或者了解的情况不属实,这样即可排除所谓的有感情基础。但是,即便分开讯问,公安民警仍有可能获取不到对嫌疑人不利的口供,这时,民警应认真地思考一个问题:就是自已“明明知道他们是在卖淫嫖娼”,不过是民警自己主观上的判断,并不必然就是事实。

由于法律并不追究属于道德范畴的婚外性行为、婚前性行为,因此公安机关除非有证据证明双方的行为不是以感情为基础,而是基于金钱和性的交易,才能认定卖淫、嫖娼行为;否则,只能放人。(这句话是本文的核心)

二、办理卖淫嫖娼案件的程序

(一)传唤至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发现涉嫌卖淫、嫖娼的人员,可以当场口头传唤或者使用《传唤证》传唤至公安机关进行讯问。

(二)讯问、查证

公安民警对经传唤至公安机关的卖淫嫖娼嫌疑人,应及时讯问、查证,但讯问查证的时限不得超过24小时。经讯问、查证,有证据证明一方是以营利为目的,自愿和他人发生性关系,以及另一方是以给付金钱等物质利益为手段,与卖淫者发生性关系的,可以认定为卖淫、嫖娼行为。在讯问、查证时,注意应将双方分别讯问、查证。

(三)强制进行性病检查

认定为卖淫嫖娼的,公安机关必须强制卖淫嫖娼人员检查性病,以调查和区别卖淫嫖娼人员是否涉嫌“传播性病罪”。强制检查性病的方法可以是:由公安民警将卖淫嫖娼人员带到性病监测门诊(或者是有皮肤性病科的公立医院)检查;公安机关一次抓获多名卖淫嫖娼人员时,公安机关可以通知有关医疗、卫生部门派人前来检查。【这应该是公安认定卖淫嫖娼的最后一招。】

强制性病检查的费用,应由卖淫嫖娼人员本人或家属负担,公安机关也可以从卖淫嫖娼人员被扣押的财物中预留或先行扣除必要的性病检查治疗费用 .应当注意的是,强制检查性病是公安机关办理卖淫、嫖娼案件必经的程序,不是可有可无的程序。如果公安机关没有强制卖淫嫖娼人员检查性病便直接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即是公安机关执法程序上的违法。

总结一下,如果我是王全安,我可能会:1、不开门,要搜查证;2、不承认嫖娼行为,而是粉丝太热情;3、不拍摄与粉丝的任何视频或照片。4、坚持24个小时。再次强调,大叔并不是鼓励你做违法乱纪的事,而是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如果非要和PR牵连上关系,大叔认为事前公关比事后补救,可能要好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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