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和产品质量纠纷(以案说法购买产品不能正常使用)

日常生活中,常有消费者花高价购买到不合格产品的事件发生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双方交易如果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可以起诉要求法院解除买卖合同,请求返还原物、恢复原状,接下来我们就来聊聊关于买卖合同和产品质量纠纷?以下内容大家不妨参考一二希望能帮到您!

买卖合同和产品质量纠纷(以案说法购买产品不能正常使用)

买卖合同和产品质量纠纷

日常生活中,常有消费者花高价购买到不合格产品的事件发生。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双方交易如果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可以起诉要求法院解除买卖合同,请求返还原物、恢复原状。

案情回放

2017年5月1日,马某峰与常某公司签订《全额购机模式欠款资金还款合同书》,约定向该公司购买福田雷沃小麦收割机一台,总价款20.3万元,已付13.8万元,欠付6.5万元,约定欠款于当年9月1日付清,并约定了违约金计算比例。在常某公司向对方交付农机后,马某峰未依约支付所欠购机款,并辩称收割机质量不合格,在使用期间故障频发,虽经常某公司多次维修仍不能正常使用。在常某公司提起诉讼要求支付余款的同时,马某峰提出反诉,请求解除与常某公司签订的《全额购机模式欠款资金还款合同书》,由该公司返还购机款并按年利率6%支付利息;按一年两个收割季的标准即20.25万元/年赔偿经济损失。

法院审理时,委托第三方对案涉产品进行鉴定,确认案涉产品“存在重大设计缺陷”并影响正常使用。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书属有效合同,但依法可以解除。最后,法院对常某公司要求马某峰支付余款的请求未予支持;对马某峰反诉解除合同并返还已付购机款的诉讼主张予以支持,同时要求马某峰将案涉收割机退还常某公司。 (案例供稿: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法官张慧)

以案说法

常某公司免除己方责任的格式条款应认定无效。常某公司作为经营者,有义务为消费者马某峰提供质量合格的产品。双方缔结的还款合同书系经营者提供的格式合同,其中约定“不得以产品质量和三包服务等其他任何借口延迟或拒不还款”条款违反公平原则,应认定无效。

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合同,当事人可要求解除。常某公司向马某峰交付的收割机经依法鉴定存在“设计缺陷”影响正常使用,其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根据合同法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据此,常某公司与马某峰签订的《全额购机模式欠款资金还款合同书》应当予以解除。

合同解除后双方当事人应尽的义务。因案涉买卖合同系法院判令解除,常某公司基于解除合同的后果负有返还购机款的义务;马某峰负有返还其所购收割机的义务。另马某峰反诉案涉机器质量不符合约定而导致延误收割季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法院结合农作物种类、面积等因素,酌情支持5万元,对马某峰明知收割机存在故障并提出反诉后的“后续”收割季损失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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