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陈小卉被处停止执业九个月(杨淑燕律师被移出工作群)

【导言】

如果发现自己被公司移出公司微信群、工作群等,或者发现自己的指纹没有办法进入公司等,与公司交涉未果,这种情况,可以认为是公司的“变相解雇”或者通过“冷暴力”逼迫劳动者自动离职吗?

万一真的出现了类似情况,劳动者应该怎样维权?

带着以上问题,我们下面来看一则真实的案例。

【案例】

2008年5月,王军入职广州某公司,任质检员。

2018年3月19日下班时,王军(化名)接到公司人事部经理口头通知,因其工作失误造成公司经济损失,明日起不用再回公司上班,并要求王军交回工作电脑,当晚,王军被移出了公司的QQ及微信的工作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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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3月20日,王军正常回公司上班,发现自己已经被删除了上班指纹打卡考勤的权限,没有办法通过指纹打卡进入公司,只能尾随其他同事进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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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日,王军找到人事部经理交涉,人事部经理表示公司已经没有合适的岗位提供给王军,并建议王军自己辞职,提一个大家都能接受的补偿金额,双方解除劳动合同。王军希望公司能够就解除劳动合同一事,向其出具书面的文件,并要求公司按照“2N 1”(即2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其赔偿。人事部经理提出给予王军1N(即10个月工资)的补偿,王军并未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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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3月20-23日,王军每天都有回公司,公司将其安排到某角落,未有作工作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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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3月24日起,王军即未再回公司上班。

(上述均为法庭已经查明的情况)

2018年3月28日,王军认为公司违反解除劳动合同,提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劳动关系及要求公司按照21个月的标准向其支付违法基础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分析】

在对案例分析之前,我们首先来看看用人单位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合法地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非劳动者自愿辞职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有以下:

一、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且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情形:

1、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需要支付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的情形:

1、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2、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方面不同意续订的;

3、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4、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5、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6、经济型裁员(《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不常见,此处不作具体展开叙述)。

通过分析以上案例,结合以上法律规定,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一、公司存在单方面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愿。

1、公司有通知员工不用上班。

公司的人事部经理口头向员工明确提出明日起不用回公司上班。

2、公司取消了员工的打卡权限。

指纹打卡系统是公司的门禁及考勤系统,公司取消员工的打卡权限,实为取消员工进入公司工作资格、不再对员工作考勤的性质。

二、双方的劳动合同已经实际解除。

结合公司人事部经理已于2018年3月19日通知员工从次日起不用回公司上班,且于当天已收回员工的工作电脑,结合员工从2018年3月20日起已被取消指纹打卡权限,及在员工于2018年3月20-23日已进入公司的工作环境内,但公司也不安排员工工作岗位的情况,足以认定公司已于2018年3月19日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合同。

三、公司本次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不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从案例中,公司本次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不符合我们以上总结的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可以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从员工与公司人事部经理的对话,也可以看出,员工要求赔偿21个月工资,公司只同意补偿10个月工资,双方也未就解除劳动合同一事达成一致的意见。

因此,公司本次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

综合以上分析,公司在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下,于2018年3月19日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合同,属违法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依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即: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因此,本案中,一审法院判决,公司应向员工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案例索引】:(2018)粤0104民初34524号

【结语】:

当然,本案虽有一定的借鉴意义,但并非所有的“被移出工作群”、“被删除门禁指纹”等情况均属“变相解雇”,在分析问题的时候,还是需要结合实际的情况。

在非自愿提出辞职的情况下,如果劳动者遭受用人单位单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结合自身具体情况,看看用人单位提出的解除事由,是否符合我们以上总结的《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从而判断自己的维权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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