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结算的主要法律依据有(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中使用票据、银行卡、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资金结算行为,接下来我们就来聊聊关于支付结算的主要法律依据有?以下内容大家不妨参考一二希望能帮到您!

支付结算的主要法律依据有(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支付结算的主要法律依据有

‬概念

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中使用票据、银行卡、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资金结算行为

指转账结算,不包括现金结算

  • 支付工具

汇票、本票、支票、银行卡

  • 结算方式

网上支付、汇兑、委托收款、国内信用证、预付卡

我国已形成以票据为主体,以电子支付为发展方向等非现金支付的工具体系

  • 原则

恪守信用、履约付款

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

银行不垫款

  • 基本要求

收款人名称:单位和银行名称应记全称和规范化简称

出票日期:必须使用中文大写

金额:票据和结算凭证,金额以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码同时记载,二者一致。不一致,无效,银行不受理

签章:单位、银行

单位、银行、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受理人签名或盖章

个人:本人签名或盖章

  • 日期大写

一、二、月前➕零,十月前➕零壹,十一、十二前家壹

1-9日20、30日前➕零,10日前➕零壹、

11-19日前➕壹

‬支付结算

更改: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更改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其他内容原记载人可更改,改后签章

伪造和变造:伪造是无权限人假冒或虚构他人名义签章

提示:伪造人不承担票据责任,应承担法律责任

变造指无权更改票据的人对签章以外内容变造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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