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年龄与颜值的严重不符(曾经某项美国法律)

外国年龄与颜值的严重不符(曾经某项美国法律)(1)

如果你是一名生活在1880年代美国的残疾者(比如,失去了大腿),那么你会体验一种“独特”的经历:

"在一场突如其来的事故中,你不幸地失去了右大腿。

你忍受了长期以来创伤带来的疼痛。

所幸你最终还是熬了过来。

但是,那是一个艰辛的年代,很多工厂老板看了你糟糕情况,用不屑和侮辱性语言将你赶走了。

为了活下去,你仍然不得不去“碰运气”。

最终在四处碰壁之后,饥饿让你放下'做人'的体面,你加入了祈祷队伍。

你每天穿梭在人群,像哈巴狗一样,期待'体面人'能施舍给你分毫,好为今天的伙食画上句号。

突然有一天,几名警察突然跑到你身边,一把把你擒住。

从那用力的程度,你感受到了不友好。

你紧张害怕极了,你慌忙解释自己没有干什么违法的事情。

可是警察却丝毫不理会,最终开出了“发单”。

你看着罚单上的金额:5美元!

我的天啊,我一天下来即便运气好也只能讨个几美分。

这简直是一份天价罚单。

你嘴巴嘟哝个不停,试图去解释和请求获得被开罚单的依据。

最终,你从警察那边得到了开罚单的理由:因为你长得丑..."

外国年龄与颜值的严重不符(曾经某项美国法律)(2)

没错!长的丑和贫穷,在那个年代是一种罪!

大概在19世纪最后几十年的美国,美国各地颁布了一项叫做“丑陋法令”的法律:

禁止任何“患病、致残、肢解或以任何方式变形以成为难看或令人作呕的物体”的人出现在公共场所。

这不是开玩笑的。

但是,他们对丑的定义,显然有着“社会阶层和经济地位”的严格考虑。

如果你是一个有钱的残疾人,根本就不会受影响。

在 19 世纪的美国,对财富的狂热和对贫穷的厌恶已经不是什么秘密了。

大概1867 年的某个时候,美国旧金山通过了第一批丑陋法律法规之一“禁止街头乞讨,并禁止某些人出现在街道和公共场所”。

美国当局认为可怕的流浪儿是一件令人害怕的事情。

而通过这项法律可以清理“干净”街道,以便“身体健康的女士”可以四处游荡,而不必担心挂在角落的“畸形怪物”。

诸如“恶心”、“难看”、“畸形”等词确实在美国的大多数法令中出现,但每条法令都有自己的版本,禁止乞讨和流浪这些丑陋的乞讨者的行为。

外国年龄与颜值的严重不符(曾经某项美国法律)(3)

用现在的观点,这项法律简直从头到脚都充满了对“丑陋”者的人格尊严的践踏。

但是,该法律却在当时受到公众的欢迎。

比如,美国《芝加哥论坛报》公开赞扬该法律的实施,并称清除街头丑陋的乞丐是一项公共利益。

1881 年,詹姆斯·皮维(James Peevey)通过芝加哥市议会的一项法令,作为一项反乞丐法,反对那些以“身体虚弱”来鼓励捐赠施舍的人。

任何符合标准的穷人都将被处以 1 至 50 美元的罚款,他或她将被送往库克县贫民窟。

随着时间的推移,皮维的备忘录受到了广泛的辩论和修改。

其实这种讨论,无非是对此前这项令人恶心的法律进行重新修订。

他们的目的就是为那些“具有社会地位”的人开具豁免权。

所以,该法律的禁令的目前人群,只是那些无法在金钱上养活自己的人。

这种对贫穷底层人群的恶心“操作”成为这些法令最强烈的底色。

外国年龄与颜值的严重不符(曾经某项美国法律)(4)

在法令的实施下,很多失业者被排斥在社会的边缘。

失去了工作,意味着你丧失了经济来源,你要更加努力地寻找工作才行。

但是,你糟糕的外表出现在公共场所和求职场所,等来的不是资本家的垂怜。

而是气冲冲赶来、脸色冰冷的警察。

显然,那时的美国政府并不理会“因懒惰而乞讨的人”和“因找不到工作而乞讨的人”之间的区别。

而对于残疾者来说,当时的美国人一般将其认定为靠长相赚钱的小偷和骗子。

显然,“丑陋法律”以其丑陋的方式,将流浪者、残疾者等贫穷人群打上了“践踏”标签。

他们被禁止从事工作,并被禁止进入公共场所。

外国年龄与颜值的严重不符(曾经某项美国法律)(5)

他们“丛林法则”的信念是:

如果你不是“丑陋”者,你就理应能找到一份工作;如果不是,那你就是丑陋的。

该法律规定,产业工人也可以不受该法律约束,只要他们能找到工作并养活自己。

但是,那时的工人在受伤之后,并没有后来的疾病康复医疗支持。

结果是,他们只能自谋生路。

因此,在某个时代,很多不为人知的悲剧发生了。

这种状态,直到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后才开始有所改观。

大量残缺肢体的残疾士兵们涌入美国社会。

而为了争取对“残疾者”的社会地位,其中的背后艰辛努力鲜少有人知道了。

直到 1974 年,该法律才被废除。

外国年龄与颜值的严重不符(曾经某项美国法律)(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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