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教育培训工作条例(创新培训方式提升培训效果)

为进一步提升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把巡回培训的效果转化为法官实际办案能力水平的有效提高,国家法官学院青海分院总结经验、积极探索,不断延伸创新培训模式,近期组织省高院民一庭法官就建工类案件开展巡回培训,并采取研讨式教学,与中基层法官开展面对面交流。

法官教育培训工作条例(创新培训方式提升培训效果)(1)

针对全省法院普遍存在的建工案件审判质效不高、二审发重改判率占比较高等问题,为进一步增强培训解决实际问题的成效与针对性,法官学院利用赴黄南、果洛、玉树巡回培训为契机,协调组织省高院法官与青南三个中院及辖区基层法院法官以研讨交流、提问探讨的方式开展互动培训。中基层法院结合建工案件审理实际,从法律适用、事实认定、裁判尺度等方面提出建工案件的实务难点,并就建工合同的效力认定、工程转包与工程挂靠的关系界定、管理费的收取标准、发包人承担责任的规范表述等问题梳理了不同裁判观点及法律适用难点。有些基层法院则根据个案具体情况,针对建工合同的违约金认定、工程款利息起算时间、司法鉴定意见书的采纳等具体问题,罗列出审理实践中的疑难问题在研讨交流中一一提出。省高院法官结合自己办案经验和对法律条款的理解和认识,并结合全省法院审理的具体典型案例,生动详细讲解了建工合同的效力认定、工程质量的举证责任分配等实务问题。并从规范裁判标准角度出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裁判观点及指导案例精神,对建工案件审理中已经形成共识的问题,深入解答并阐述法条背后的司法价值理念。同时,参加研讨的法官就基层法院审理建工案件中常见的农村自建房法律适用问题也进行了深入探讨交流。

参加培训的人员表示,此次巡回培训,以研讨指导的方式,通过法官面对面的交流探讨,对建工案件审理有了更加清晰的思路,对法官归纳争议焦点、厘清法律关系、驾驭庭审的能力有了增强和提高,受益匪浅。巡回培训地区两级法院也希望以此次培训为契机,进一步加强与省法院的案件交流沟通工作,不断提升审判业务水平,提高建工案件的审判质效。

供稿:国家法官学院青海分院 黄廷峰

编辑:李生蕊

审核:詹国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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